1、动物防疫法有关处罚条款自由裁定细化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 500 元罚款。2 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罚款。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
2、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 1000 元罚款。2 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000 元罚款。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3、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 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4、,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 2000 元罚款。2 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0 元罚款。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
5、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罚款。2 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2 情节严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
6、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处 3000 元罚款。2 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 10000 元罚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
7、动物疫情的。 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 2000 元罚款。2 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罚款。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罚款。 2 若出现二次以上;或
8、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1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2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9、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罚款。2 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
10、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2 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自由裁量标准:1 情节轻微,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2 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 5000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清流县兽医卫生监督所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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