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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docx

1、- 1 -LLDR201701033零政办发201737 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局:零陵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 2017 年第 9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12 月 11 日- 2 -零陵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救助程序,保障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按照“ 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

2、续”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做好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基础上,创新我区医疗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资助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等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 标。第三条 全区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层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及时绩效的原则,坚持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二章 工作机构第四条 全区医疗救助工作由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领导;区民政局为全区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本乡镇(街道)医疗救助初审和部分救助工作;村( 居) 委会受 乡镇(街道)的委托

3、,负责做好村内医疗- 3 -救助工作。(一)区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构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3.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4.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做好上传下达工作;5.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6.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批,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7.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为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二)乡镇(街道)民政办主要职责1.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街道)的落实;2.负责本乡镇(街道)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3.负责本乡镇(街道)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

4、档案管理;4.指导村(居) 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三)村(居) 委会主要职责1.根据乡镇(街道)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4 -2.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3.向上级反映本村村(居)民医疗救助情况;4.向村(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5.定期公示本村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情况;6.完成上级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区卫计委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机构,确保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价廉、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医疗救

5、助资金的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区城乡居民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第三章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第六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 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须 持有合法行医 许可证明,由区民政局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区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 5 -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

6、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的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诊救助对象过程中,应认真核对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第十一条 严禁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凡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区民政局应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账,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

7、算机制。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区民政局会同区卫计委、区人社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章 医疗救助项目、对象、标准和程序- 6 -第十四条 资助救助(一)资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2.城乡低保对象;3.百岁老人;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二)资助标准1.特困供养人员、百岁老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2.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及其他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3.因本人原因未按时缴费参

8、保的,不予受理其医疗救助申请。第十五条 门诊救助(一)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1.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2)城乡低保对象;(3)百岁老人;(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2.救助标准对患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 7 -友病、肺结核的救助对象,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慢性病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 500 元/年 人。3.办理程序每年 12 月初,救助对象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和本年度门诊发票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提出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填写申报审批表,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发放救助

9、金。(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1.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2)城乡低保对象;(3)百岁老人;(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2.救助标准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腹膜透析的救助对象,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按门诊费用 70%的比例进行救助,总救助额不超过 5000元/年 人。3.办理程序每年 12 月初,救助对象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和本年度门诊发票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提出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填写申报审- 8 -批表,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发放救助金。(三)门诊

10、救助每年度救助 1 次,以上年 12 月至次年 11月为申请周期。(四)进行了门诊救助的对象,不再享受其他医疗救助。第十六条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一)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2.城乡低保对象;3.百岁老人;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二)救助基数救助基数=政策范围 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大病保险报销部分-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商业保险报销部分。(三)救助标准1.区、乡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按救助基数的 100%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 救 助 基 数 的 70%救助。2.市 级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救 助 标 准 。特困供养人员按救助基数的 90%救

11、助,其他救助对象按 救 助 基 数 的 60%救助。3.市 级 以 上 或 市 外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救 助 标 准 。特困供养人员按救助基数的 70%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 救 助 基 数 的 50%救助。- 9 -(四)办理程序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时,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科室提供患者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指特困人员供养证、低保证、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领取证,下同),告知医院病人为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便民原则,主动协调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在救助对象住院结束结账时核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比例,计算出医疗救助金额和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为住院病人结清医疗费用。2.在

12、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对象在医保报账后一个月内,凭户口簿、身份证明、出院诊断证明原件、住院发票、城乡居民住院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向乡镇(街道)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零陵区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发放救助金。(五)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六)进行了普通疾病住院救助的对象,不再享受其他医疗救助。第十七条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一)救助对象1.特困供养人员;- 10 -2.城乡低保对象;3.百岁老人;4.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二)救助病种及标准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符合

13、医保部门单病种定额包干救治规定的,在定额包干标准内的费用,民政部门按永人社发201735 号文件 规定 给予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 额不超过 2 万元。2.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符合医保部门单病种定额包干救治规定的,在定额包干标准内的费用,民政部门按按永人社发2017 35 号文件规定给予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3.宫颈癌。救助资金核算办法、救助比例均参照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执行,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4.乳腺癌。救助资金核算办法、救助比例均参照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执行,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5.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救助资金核算办法、救助比例均参照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执行,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6.终末期肾病。进行门诊治疗的,按 70 元/次救助;进行住院治疗的,救助资金核算办法、救助比例均参照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执行,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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