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代理进口业务的管理和核算的实践和探索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高超英随着中国加入 WTO 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深入,深化对外贸易改革、完善外贸代理制,是我们国有外贸公司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4 年开始实行外贸代理制以来,我司代理业务取得的成绩不小,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今年我司 110 月份代理进口业务,是占我司进出口业务总额的 44.89%,但代理进口业务而产生的经济纠份和诉讼时有发生,外贸代理进口业务将成为我司经济纠份和诉讼的高发区。一、明确外贸代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司开展代理进口业务的法律保证。依据 1991 年 8 月 29 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 1 号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
2、理制的暂行规定 、1998 年 10 月 6 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两规定” )中,已明确代理人(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被代理人(委托人)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或其他有进口权的公司和企业)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国签订合同(协议)代理进口业务。在外贸代理进口业务实践中通常表现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上相当复杂,正确把握外贸代理进口业务的本质特征,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司开展代理进口业务的法律保证。(一) 代理人(受托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两规
3、定”中明确规定:从事代理进口业务,代理人(受托人)必需与被代理人(委托人)签订书面的代理合同(协议) ,代理合同(协议)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 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1)及时向代理人(受托人)详细说明代理进口商品的有关情况,并负责办理:被代理人(委托人)应当按规定自己办理的各类报批手续、减免证明、进口证明、登记表以及其他文件;(2)经代理人(受托人)同意被代理人(委托人)可与代理人(受托人)共同参与外商的谈判,但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与外商变更、修改合同(协议) (包括技术条款) ;(3)被代理人(委托人)需按代理合
4、同(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及时向代理人(受托人)提供进口商品所需的资金,约定支付的手续费或报酬,偿付代理人(受托人)为完成代理事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税金及利息等其他费用;(4)因被代理人(委托人)不按代理合同(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被代理人(委托人)应偿付代理人(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并承担代理人(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5)被代理人(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份代理合同(协议)的,免除其对代理人(受托人)的全部或部份责任,但被代理人(委托人)应及
5、时通知代理人(受托人)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国家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证明,以便代理人(受托人)与外商交涉,免除代理人(受托人)对外商的责任。如果代理人(受托人)因被代理人(委托人)提供的证明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的责任,代理人(受托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担。2 代理人(受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1)代理人(受托人)必需与被代理人(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协议) ,代理人(受托人)根据代理合同(协议)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协议) ,进口合同(协议)的条款内容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代理人(受托人)承担合同(协议)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负责办理、履行进口合同(协议)所需的各种手续
6、;(2)代理人(受托人)应向被代理人(委托人)提供代理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信息,并及时报告对外业务的进度及履行代理人(受托人)义务的情况;(3)因代理人(受托人)不按代理合同(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代理人(受托人)应赔偿被代理人(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自行承担一切对外责任;(4)代理人(受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份代理合同(协议)的,免除其对代理人(受托人)的全部或部份责任,但应及时通知被代理人(委托人)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国家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证明;(5)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
7、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协议)的规定,被代理人(委托人)应免除对代理人(受托人)的责任;(6)对被代理人(委托人)联系或指定的外商,代理人(受托人)必需对该外商的资信情况(包括注册情况、经营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资信调查的费用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受托人)可以预收;对经调查资信情况不良的外商,代理人(受托人)有权停止代理业务;(7)代理人(受托人)必需按照国家的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进口代理业务的合同(协议) 、有关单证的以下项(栏目) ,均必需为代理人:1)进口合同(协议):对外签约人;2)进口许可证:进口商;3)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单位;4)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
8、;5)购付汇及核销单位:进口单位;(8)对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由代理人(受托人)负责按规定办理许可证,不得交由被代理人(委托人) (包括配额持有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代办。对国家实行进口证明、进口登记管理的商品,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或由代理人(受托人) (凭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进口证明、登记表;(9)海关报关和纳税手续,由代理人(受托人)或由代理人(受托人) (凭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不得交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代办,海关查验货物时,代理人(受托人)应到场或通知被代理人(委托人)到场,接受海关查验;(10)代理人(受托人) 、被代理人(委
9、托人)外汇支付活动必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代理进口业务,一律由代理人(受托人)负责对外付汇,不得由被代理人(委托人)对外付汇。进口货款由被代理人(委托人)及时向代理人(受托人)支付。(二) 代理人(受托人)与第三人(外商)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外贸代理进口业务中,依据国家规定和国际贸易贯例,代理人(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外商)签订合同(协议) ,代理人(受托人)自负合同(协议)义务,自享合同(协议)权利,是合同(协议)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代理人(受托人)与第三人(外商)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或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关系,一般都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500 条
10、款的规定。对第三人(外商)来说是否知悉代理人(受托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对双方的进出口交易均无影响。换句话说:第三人(外商)不得以代理人(受托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是否有瑕疵而影响进出口交易的效力;也就是说:代理人(受托人)与第三人(外商)签订的合同(协议) ,只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对合同(协议)以外的其他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那么,作为代理人(受托人)的外贸公司,因享有完全的合同(协议)权利和义务,应及时处理涉及第三人(外商)的索赔、理赔事宜,就是理所当然的合同(协议)义务,而不能附加任何前提或限制条件。在双方因进出口合同(协议)发
11、生争议时,第三人(外商)不得向被代理人(委托人)直接提出索赔、理赔,同样被代理人(委托人)未取得对代理人(受托人)的请求权,也无权直接向第三人(外商)提起索赔、理赔。二、外贸进口代理业务管理中的注意事项1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办进口业务,不论委托单位有无进口权,均属代理进口业务范围。代理进口业务是指由代理人(受托人)办理对外洽谈价格、技术条款、交货期等,同时签订合同(协议) ,并办理运输、开证、付汇等全过程(包括由被代理人(委托人)联系的外商) 。如只代委托方办理对外成交,而不负责开证者,均不属代理进口业务。2代理进口业务双方必须事先签订合同(协议) ,明确规定进口商品的名称、技术条款、规格尺寸、
12、数量、包装条款、交货期、目的港、手续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双方职责,包括要明确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和期限等其他代理事项。3代理人(受托人)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时,必须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款进行签约,否则会引起法律的经济纠纷。4代理人(受托人)作为进口业务的代理人,具有外贸合同(协议)当时人及外贸代理合同(协议)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商业风险大、所得利益少,因而必须严格执行代理合同(协议)和对外合同(协议) ,不越权代理。对由被代理人(委托人)联系的外商,代理人(受托人)必须对外商及被代理人(委托人)进行资信调查,坚持外贸代理的规范操作。对经调查资信不良的外商及被代理人(委托人) ,代理人(
13、受托人)有权停止代理进口业务。5代理人(受托人)要全过程参与跟踪代理进口业务和合同(协议)的执行。对在执行合同(协议)中所发现的问题,代理人(受托人)应及时与被代理人(委托人)联系,涉及对外索赔、理赔,代理人(受托人)和被代理人(委托人)应按代理合同(协议) 、对外合同(协议)的约定,积极处理。在对外索赔、理赔过程中,如被代理人(委托人)拒决预付索赔、理赔所需费用(指应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担的) ,代理人(受托人)可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索赔、理赔所得归代理人(受托人)所有。6有关代理进口业务的结算帐款,应按照外经贸部计财司的规定,可分别在“应收帐款”及“应付帐款”中按客户核算。订货预收的保证
14、金或预付款、应收货款及应付运保费、手续费以及与有关委托单位的往来帐,应通过“应收、应付款”分客户立帐,并应分别在国内外货款、费用全部清算完毕后,及时与委托单位进行结算。三、代理进口业务的核算1科目设置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通过“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核算。但为了更全面地反应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的销售收入、成本和收益,外贸企业亦可增设“代理进口销售收入” 、 “代理进口销售成本” 科目核算。代理进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在“代理进口销售收入”贷方科目核算,代理进口销售收入包括进口商品的到岸价和外贸企业收取的代理手续费。代理进口的购进成本在“代理进口销售成本” 科目的借方反应,代理进口商品的
15、购进成本以到岸价(CIF)为基础,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保费以及佣金作购进成本核算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植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第 026 号 ,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其条件为(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货方实际收到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对照上述条件,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是不可能符合征收营业税的条件的。虽然(1) 、 (3
16、)两个条件外贸企业能做到(尽管有些企业不一定完全符合条件) ,但(2)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代理进口业务与国内代购业务相比的特殊之处在于进口权是特许的,对外谈判、签约、结算、报关、纳税等都必须由代理方来完成,而且“销货方”又是外商,因此销货方不可能“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同时,作为发票(进口或代理进口货物的进货发票与增值税发票是分离的,进货发票由外商提供,增值税完税凭证由海关提供)的重要组成部份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完税凭证,也是不可能开具给委托方的。代理进口业务征收增值税后,为了全面、正确地反映交纳增值税的情况,在会计核算上应按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2核算程序和帐务处理(设置“代理进口销
17、售收入”及“代理进口销售成本”科目的核算方法)(1)收到被代理人(委托人)预付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被代理人(委托人)#(2)根据代理合同(协议)和进口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凭证,向银行购汇(开证) ,借:银行存款(外汇)或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贷:银行存款(3)商品报关进口,并收到银行转来的国外帐单时,向被代理人(委托人)开出代理进口商品结算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应收帐款被代理人(委托人)#贷:代理进口销售收入#(按 CIF 进价、进口关税、代理手续费及其他有关代垫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 借:代理进口销售成本#贷:应付外汇帐款#外商(按合同(协议)规定的商品 CIF 价格)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其他应付款#(应付的银行财务费、劳务费等)(4)对外承付货款时,借:应付外汇帐款#外商贷:银行存款(外汇)或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5)向海关交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6)收到被代理人(委托人)货款及向税务局交纳增值税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被代理人(委托人)#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7)为符合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在编损益表前,应作会计调整分录,借:代理进口销售收入#贷:代购代销收入同时, 借:代购代销收入贷:代理进口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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