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办 法一 、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原 则教 师 岗 位 指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且 有 相 应 能 力 水 平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一 ) 服 务 教 学 和 保 障 科 研 的 原 则 。 教 师 岗 位 的 设 置 根据 教 学 、 科 研 工 作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 保 障 其 正 常 运 行 和 发 展 。( 二 ) 重 点 扶 持 和 统 筹 兼 顾 的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设 岗 , 积极 扶 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 努 力 促 进 特
2、 色 学 科 建 设 , 切 实 保 证 优势 学 科 持 续 发 展 。 既 要 兼 顾 重 点 学 科 和 一 般 学 科 的 建 设 需 要 ,又 要 兼 顾 基 础 学 科 和 新 兴 学 科 的 建 设 需 要 。 既 要 兼 顾 教 育 教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需 要 , 又 要 兼 顾 基 础 公 共 教 学 和 专 业 教 学 的需 要 。( 三 ) 静 态 和 动 态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设 岗 方 案 确 定 后 , 各单 位 的 岗 位 数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 不 随 人 员 的 流 动 而 变化 。 确 因 学 科 发 展 或 任
3、务 变 化 需 要 增 减 岗 位 时 , 可 适 当 调 整 。( 四 ) 合 理 用 人 与 结 构 优 化 的 原 则 。 通 过 岗 位 聘 用 , 充分 发 挥 岗 位 设 置 的 调 节 和 导 向 功 能 , 合 理 配 置 人 才 资 源 , 建立 教 师 优 胜 劣 汰 、 合 理 流 动 的 竞 争 机 制 和 灵 活 多 样 的 用 人 机制 , 加 快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促 进 学 科 结 构 和 教 师 队 伍 结构 的 整 体 优 化 。二 、 教 师 岗 位 分 级 分 类 与 比 例 结 构( 一 ) 学 校 根 据 教 师 在 教 学 、
4、 科 研 等 方 面 承 担 的 主 要 职责 , 在 教 师 岗 位 中 设 置 教 学 为 主 型 岗 位 、 教 学 科 研 型 岗 位 和科 研 为 主 型 岗 位 。( 二 )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 中 级 教 师 岗 位 、 初级 教 师 岗 位 三 个 层 级 、 共 十 二 级 岗 位 。 在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结 构 比 例 的 总 框 架 下 , 学 校 适 当 提 高 教 师 高 级 岗 位 的 结 构 比 例 。( 三 )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属 国 家 专 设 的 特 级 岗位 , 其 人 员 的
5、确 定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学 院 ( 系 ) 的 各 级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与 比 例 结 构 原 则上 按 照 学 校 编 制 与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一 ) 正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的 聘 用 , 由 实 体 院 ( 系 ) 岗 位 聘用 工 作 小 组 受 理 申 请 ,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向 学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推 荐 ;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员 会 按 照 学 校
6、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办 法 组 织 审 议 , 学 校 岗 位 设 置与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 二 ) 副 高 级 及 以 下 教 师 岗 位 的 聘 用 , 由 实 体 院 ( 系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组 织 实 施 。 各 院 ( 系 )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根 据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 制 定 院 ( 系 )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实 施 方案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 根 据 学 校 下 达 的 岗 位 比 例 ( 或 职 数 定 额 ), 确定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 报 学 校 专 业
7、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审 核 ,学 校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 三 )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受 理 教 师 岗位 聘 用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申 诉 。四 、 教 师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一 ) 教 师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按 照 现 行 教 师 专 业 技 术职 务 聘 任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受 聘 教 师 岗 位 的 人 员 , 应 身 体 健 康 , 遵 守 宪 法 和法 律 ,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
8、学 术 道 德 和 合 作 精 神 , 符 合 国 家 关于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 具 备 与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相 适应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创 新 能 力 。( 三 )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五 、 教 师 正 高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一 )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教 授 二 级 岗 位 是 学 校 的 优 质 岗 位 资 源 , 应 体 现 学 校 除 一级 岗 位 外 的 教 授 最 高 水 平 , 具 有 导 向 性 、 标 杆 性 作 用 。 教 授二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 是
9、岗 位 设 置 的 关 键 , 要 体 现 “具 有 很 高 学 术造 诣 、 学 术 影 响 力 和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等 要 求 , 原 则 上 , 教 授二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 应 从 学 校 教 授 队 伍 的 现 状 出 发 , 综 合 考 虑教授 的 学 术 资 历 、 学 术 贡 献 与 学 术 地 位 等 因 素 , 起 激 励 和 引领 作用 , 有 利 于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和 高 水 平 教 授 队 伍 建 设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1、 在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 首 次 进 行 教 师 岗
10、 位 聘 用时 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12 年 ) , 承 担 重 要 的 教 学 、 科研 、 人 才 培 养 等 任 务 , 近 6 年 或 近 两 个 聘 期 教 授 岗 位 聘 期 考 核业 绩 突 出 。 2、 满 足 以 下 若 干 基 本 条 件 : 履 行 重 要 的 学 科 建 设 与 管 理职 责 , 在 学 科 建 设 中 起 关 键 作 用 ,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 专 业 贡 献突 出 ,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具 有 很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 取 得 公 认 的 学 术成 就 ,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 在
11、 国 内 外 同 行 中 具 有 较 高 学 术影 响 力 ; 能 发 挥 领 衔 作 用 , 组 织 、 引 领 团 队 建 设 , 培 养 出 本专 业 高 水 平 的 研 究 人 员 。3、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视 贡 献 大 小 、岗 位 重 要 程 度 , 优 先 聘 用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 工 作 业 绩 特 别 突 出者 , 可 适 当 减 少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任 职 年 限 ( 首 次 进 行 教 师 岗 位聘 用 时 适 当 减 少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年 限 ) :重 大 教 学 、 科
12、 研 奖 项 :( 1)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二 等 奖 ( 及 以 上 ) , 一 等 奖 个 人 排 名 前2 名 ; 二 等 奖 个 人 排 名 第 1 名 ;( 2)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发 明 二 等 奖 ( 及 以 上 ) , 一 等 奖 个 人排 名 前 2 名 ; 二 等 奖 个 人 排 名 第 1 名 ;( 3)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一 等 奖 ( 及 以 上 ) , 个 人 排 名 第 1名 ;( 4)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及 以 上 ),个 人 排 名 第 1 名 ;( 5) 全 国 高 校 人 文
13、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奖 ( 及 以上 ) , 个 人 排 名 第 1 名 ;( 6)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及 以 上 ) , 个 人 排 名 第 1 名 ;( 7)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名 师 奖 获 得 者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 8)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负 责 人 ;( 9) 国 家 973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 10) 国 家 863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 11) 国 家 基 础 研 究 重 大 计 划 首 席 科 学 家 ;( 12) 国 家 重 大 专 项 首 席
14、科 学 家 ;( 13) 国 家 支 撑 计 划 首 席 科 学 家 ;( 14)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负 责 人 ;( 15) 教 育 部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重 大 课 题 攻 关 项 目 负 责 人 ;( 16) 国 家 基 金 委 创 新 团 队 负 责 人 ;重 要 人 才 计 划 :( 17)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18)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 19)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重 要 学 术 兼 职 :( 20) 国 务 院 学 科 评 议 组 召 集 人
15、;( 21) 一 级 学 科 全 国 一 级 学 会 会 长 、 副 会 长 ;其 他 :( 22) 国 家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科 学 、 技 术 、 管 理 专家 ;( 23) 为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 学 科 与 队 伍 建 设 、 人 才 培 养做出 突 出 贡 献 者 。( 二 )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教 授 三 级 岗 位 是 学 校 的 重 要 岗 位 资 源 , 应 体 现 其 在 学 校学 科 队 伍 建 设 和 管 理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的 设 置 ,是 岗 位 设 置 的 重 要 环 节 ,
16、 要 体 现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 学 术影 响 力 和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等 要 求 , 原 则 上 ,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的设 置 , 应 从 学 校 教 授 队 伍 的 现 状 出 发 , 综 合 考 虑 教 授 的 学 术资 历 与 学 术 贡 献 、 学 术 地 位 等 因 素 , 起 到 激 励 作 用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1、 在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任 职 满 6 年 ( 首 次 进 行 教 师 岗 位 聘 用时 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8 年 ) , 近 6 年 或 近 两 个
17、聘 期教 授 岗 位 聘 期 考 核 业 绩 突 出 者 。2、 满 足 以 下 若 干 基 本 条 件 : 履 行 学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职 责 ,在 学 科 建 设 中 发 挥 较 大 作 用 , 工 作 成 绩 优 异 ; 在 本 学 科 领 域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 取 得 公 认 的 学 术 成 就 , 具 有 良 好 的 学术 声 誉 , 在 国 内 外 同 行 中 有 较 大 的 学 术 影 响 力 ; 能 组 织 、 引领 团 队 建 设 。3、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且 符 合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第 3 条 中 (1)-(22)条
18、 件 之 一 或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视 贡 献 大 小 、 岗 位 重 要 程 度 ,优 先 聘 用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 工 作 业 绩 特 别 突 出 者 , 可 适 当 减 少教授 四 级 岗 位 任 职 年 限 ( 首 次 进 行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时 适 当 减 少教 师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年 限 ) :重 要 教 学 、 科 研 奖 项 :( 1)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二 等 奖 ( 及 以 上 ) , 个 人 排 名 第 1名 ;( 2) 全 国 高 校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二 等 奖 ( 及 以
19、上 ) ,个 人 排 名 第 1 名 ;( 3)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及 以 上 ) , 个 人 排 名 第 1 名 ;( 4) 上 海 市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 及 以 上 ) , 个 人 排 名 第 1 名 ;( 5) 上 海 市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及 以 上 ) , 个 人 排 名 第 1 名 ;重 要 科 研 项 目 :( 6) 国 家 基 础 研 究 重 大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 7) 国 家 重 大 专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 8) 国 家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 9) 上 海 市 重 大 项 目
20、负 责 人 ;( 10) 上 海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重 大 项 目 负 责 人 ;重 要 教 学 项 目 :( 11) 全 国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获 得 者 指 导 教 师 ;( 12)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主 持 人 ;( 13) 教 育 部 教 学 改 革 重 大 项 目 负 责 人 ;重 要 人 才 计 划 :( 14) 教 育 部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计 划 ( 高 校 优秀 青 年 教 师 奖 ) 获 得 者 ;( 15) 教 育 部 跨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获 得 者 ;重 要 学 术 任 职 :( 16)
21、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负 责 人 ;( 17) 国 家 工 程 ( 实 验 ) 中 心 负 责 人 ;( 18) 国 家 野 外 观 察 站 负 责 人 ;( 19)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 工 程 中 心 ) 负 责 人 ;( 20)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负 责 人 ;( 21)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负 责 人 ;( 22) 上 海 市 重 点 实 验 室 ( 工 程 中 心 ) 负 责 人 ;( 23)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负 责 人 ;( 24) 上 海 市 重 点 学 科 负 责 人 ;重 要 学 术 兼 职 :( 25)
22、 国 务 院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 26) 教 育 部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副 组 长 ;其 他 :( 27) 为 学 校 教 学 、 科 研 、 学 科 与 队 伍 建 设 、 人 才 培 养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者 。4、 在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任 职 满 15 年 ( 首 次 进 行 教 师 岗 位 聘 用时 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12 年 ) , 近 6 年 或 近 两 个 聘 期教 授 岗 位 聘 期 考 核 业 绩 比 较 突 出 者 , 可 直 接 聘 用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 三 )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符 合 教 师 正 高 级 岗 位 聘 任 的 基 本 条 件 。六 、 教 师 副 高 级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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