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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刺破公司面纱.doc

1、1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扩张适用邱加明 MP1005052摘要: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但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格,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能会刺破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此扩张适用的情形则称之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基本案情乙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12月4日,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009 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甲公司,承包人为丙公司,该合同盖有甲公司印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军签字、丙公司的单位印章及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和签字。2009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又就上述合

2、同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上由甲公司及丙公司双方单位加盖印章及法人代表人签字。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又签订了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项合同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等内容和甲丙公司在2009年7月签订的内容一致,但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0万元,不同于原合同约定的价款50万元,另外合同签订时间没有体现,但该合同发包人处签字仍为甲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军,签章处却为乙公司印章,丙公司的盖章及签字均与原合同相同。此外,甲公司分别2009 年8月、2010年8月通过电汇方式给丙公司汇款60万元、50 万元 。同时,丙公司在开据工程发票时付款人名称亦为甲公司。此后,乙公司并书面确认尚欠

3、丙公司的余款。后丙公司因为工程款问题将乙、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丙公司对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论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母公司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如若存在,如何适用公司法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理确定双方责任承担问题。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界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传统的揭开公司面纱仅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而追究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或母子公司场合下的母公司的连带责任,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揭开公司面纱之后,由公司替股东承担责任,或母子公司场合下由子公司替母公司承担责任。母子公司是指彼此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又相互存在控制

4、与被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从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引申而来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最常见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而导致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做出直接的、确定的、清晰的规定,对于实践中需要追究关联公司、子公司责任的情形,可通过对该条第一款的解读,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的利益不当输送的其他情形囊括进来,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寻求到法律依据,从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2规制网络,使任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都难逃法网。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构成要件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法人独立人格的相对否定,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的绝对的、永久的否认,这就决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

5、件有其独特之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实质就是在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后,得以揭开公司面纱,即直接绕过公司而直接追究隐藏在公司法人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在法理上并无二致,二者概念区分的意义在于此责任流向上的差异,即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主要规制股东向公司转移资产,逃避股东个人债务的情形。故此,结合法人格否认制度,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二是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二)行为要件。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因为法人人格被滥用致使法人人格独立性丧失而引起的。公司股

6、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通常如下:1. 公司在设立时资金显著不足;2.存在欺诈行为,逃避合同义务或规避法律的行为;3.人格混同;4.过度控制;5.公司形骸化等等。(三)结果要件。公司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滥用公司人格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造成客观上的实际损害,并且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公司法人制度之例外,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一种修正。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司有限责任基础,适用过程中应慎之又

7、慎。实践中,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应予以严格限制,特别是在母子公司场合下,应注意存在下列情形方可适用:(一)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过度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有完全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具有连续性、持久性、广泛性的特点,母公司对子公司销售控制权系为不正当之利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对母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母子公司在人格上基本混同。多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经营管理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完全或基本相同;使用同一办公地点或营业地点;雇佣相同的经理或职员, 即所谓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三)母子公司在财产上基本混同。多表现为母子公司拥有相同的财产、利润归属不清、账簿不分、子公司自己没

8、有财产处分权等情况。(四)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的承担可以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在母公司实施如上所述的滥用行为时,母子公司实际上已完全混同,法律将其视为一体,母子公司相互为对方承担责任都是应该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母公司债权人的同时不能损害子公司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诉讼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仅适用于个案,其效力亦不得扩张适用未参加诉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3本案解析本案涉及甲公司应否承担给付所欠工程款责任问题及乙公司应否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一、关于甲公司应否承担给付所欠工程款责任问题。在乙公司成立前后,本案中涉诉的合同缔约主体分别为甲公司与丙公司,期间,甲公司业已向丙公司支付了部分工

9、程款,丙公司也向甲公司出具了发票及收据。甲公司称在乙公司成立前,甲公司系代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在乙公司成立后,上述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对此主张,甲公司应举证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所欠工程款有合同依据,甲公司应负给付所欠工程款的义务。二、关于乙公司应否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

10、连带责任问题。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在本案纠纷中,二者在人员、业务管理、资金方面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具体表现为:无论是在乙公司成立之前或成立之后,甲公司代理人文军均在合同发包方处署名;在合同履行方面,无论乙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甲公司均存在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而且对于丙公司以甲公司为付款人所开具的发票及收据,甲公司照收不误,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述事实表明甲公司与乙公司较长时间内在经营与资金方面难分彼此。基于上述两点,可以推定,本案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结算方面,反映不出乙公司的独立意思表示,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已处于一种不正常状态,其与甲公司之间出现人员、经营管理、资金方面的混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

11、责任是现代公司两大基石,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则令滥用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所明确规定。由于存在股东与公司间人格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不待言,而公司也须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也应是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关法人格否认规定的应有之义。另外,乙公司书面确认上述所欠债务。结合本案事实,乙公司应对其股东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仅适用于本案,其效力不得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综上所述,甲、乙公司虽名为两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实际上存在着多种情形的混同,如人事安排、经营业务、资金财产存

12、在持续混同的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划分母子公司与丙公司交易的持续的明确界限,从而导致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请求给付工程欠款上难以区分。在本案中如仅追究甲公司或乙公司一方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丙公司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可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对二者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理,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偿还欠款责任。无论是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还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都属于公司法人格否4认的应有之义。换言之,只要存在公司法人格滥用情形,公司和股东实质上已成为一个整体,责任的承担也就不分彼此,股东既可以为公司承担责任,同样,公司也可以为股东承担责任。唯如此,方能匡正失衡的法律关系,维护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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