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提交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形式等);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来源、招生范围等);3、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食堂卫生许可证;5、园舍、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6、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
2、一式三份)。(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上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来湖、招生范围等);3、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4、举办者个人身份证;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8、食堂卫生许可证;二、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年 7 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2、受理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评估验收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