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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二章法的本体.doc

1、第二章 法的本体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本质。教学重点:法的概念、特征教学难点:法的本质课时:2 课时参考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列宁全集第一节 法的概念、要素及其分类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两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性法的规范明确的指示和规范性:可为、

2、禁为、当为一般规定性和概括性反复适用性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社会规范道德宗教纪律制度等法律一般的社会规范特殊的行为规范国家制定国家认可国家意识性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明确规定性法的规定性权利公民为或不为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义务公民必须为(作为义务)或不为(不作为)某种行为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 道德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宗教信仰 制度社会组织的强制力 纪律自觉性和约束力法律国家强制力 1.对违法行为制裁、否定2.对合法行为保护、否定 3.行使权力(国家)和权利(公民)(三)法的概念1、法和法律的词义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广义的法律:指包括

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2、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二、法的要素(一)法律概念1、释义: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2、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并进行法律的交流;(3)改进法

4、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3、分类:A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涉物概念、涉事概念。B确定性程度: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C适用范围: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二)法律规则1概念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2、逻辑结构3特点:(1)重复适用性;(2)普遍性;(3)确定性4分类(1)从法律规则内容: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型规则(2)从功能上看: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3)从强制性程度看: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指导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义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

5、律规则。(4)从形式上看: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法律原则1 法律原则的概念: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1)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2)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根据(3)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适用的范围不同(2)稳定性程度不同(3)确定性程序不同4分类:(1) 公理性法律原则和政策性法律原则(2) 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三、法的分类(一)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

6、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都不同于普通法,而是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等。(三)一

7、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五)成文法(制定法)与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

8、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法的渊源1概念:是指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2法的一般形式:(1)习惯法: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就是习惯法。(2)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的渊源,是上级法律院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3)制定法: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4)学理:是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学理性解释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

9、的规律规定和法律传统。(5)国际法: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形式(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律 (8)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二、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是指法所具有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即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二)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10、(三)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第三节 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一、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二)法律部门1概念: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2划分标准(1)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调整方法3、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性原则(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未来法。(三)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1、法律汇编:指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1、2、法律编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特征:(1)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A、法律规范是其产生的前提。B、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作用的结果。C、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结论: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2)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A、体现国家的意志: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B、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

12、立与实现有一定的作用:体现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3)内容: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法律关系的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主体。(2)种类: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2、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1)物(2)人身及人身利益(3)精神产品(智能成果) (4)行为结果(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条件(1)法律依据:法律规范。(2)直接的前提条件: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2法律事实(1)概念: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2)特征: 1)法定的;2)客观存在的;3)具有法律意义的(3)种类:1)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物、自然事件。2)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作为或不作为。思考题:1、简述法的概念和特征。2、试析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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