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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适用程序法律指引.docx

1、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1宣告婚姻无效适用程序法律指引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200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纪要一、关于无效婚姻之诉所适用的诉讼程序问题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用的是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即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才可归于无效并产生公示性影响。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问

2、题已达成协议,只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要走完宣告无效的法定程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也诉请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第二种情况实际存在两个诉请,一个是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一个是要求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事宜。尽管两个诉请的原被告重叠,一般情况下受诉法院对两个诉请也均具管辖权,但若确认婚姻效力的诉讼适用特别程序的话,就存在两个诉请不能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处理民事权益争议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即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先行裁决。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普通

3、程序,实行二审终审。这样可以解决好无效婚姻诉讼不适用调解,对其判决也不能上诉,而对财产、子女问题既可调解,对其判决也可上诉所引发的同一判决不同判项在调解问题和判决效力问题上的冲突。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4、对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在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

4、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其判决也可以上诉。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2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3参考法律规范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

5、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

6、中介机构评估。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

7、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

8、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4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

9、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

10、,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11、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

12、判决?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5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解除

13、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答:不予支持。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

14、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7、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区分情况:(一)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5、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二)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6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

16、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

17、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9、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

18、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尖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答:仍应负连带责任。1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1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

19、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13、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15、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

20、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7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四、子女抚养问题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

21、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3、离婚案件遗漏税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

22、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

23、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7、已逾 18 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滞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8200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纪要为深入研究探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中的若干疑难问题,2008 年 3 月 28 日,省法院民一庭与山东审判编辑部在泰安共同举办了“全省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 ,来自省法院、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 30 余人参加了这次论坛,与会代表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形态、婚姻契约的效力、

2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审理等专题进行了探讨交流。第一单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赵军蒙(济南中院民五庭法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之间的界限,在于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或事后认可对该笔债务知情。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三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共同承担某笔(些) 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负债务。(二)离婚案件中夫妻

25、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在诉前或诉讼期间制造虚假借据,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往往辩称对所负债务不知情。这时如果机械地套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 第 24 条的规定,让不知该笔债务存在的另一方承担证明“借款的配偶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原本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利益的后果。我们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除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 、(二)外,还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1 月 3 日发布的关

26、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7 条第 1 款之规定,考虑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查明相关事实,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下:1.主张个人名义所举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应提供与债权人的借据,并且证明其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共享。2.在加重主张债务方的举证责任后,辩称不知情该笔债务存在的另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的规定提供反驳证据,即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并明知其债权由夫妻一方债务来实现。在此类案件,对可疑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严格证据审查,可以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如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并且已有证

27、据难以查明事实的,可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二、对“离婚逃债”行为的规制“离婚逃债”现象是夫妻为规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假借离婚之名,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财产协议归另一方所有,由没有偿债能力的一方负担全部债务。债权人因既无法申报债权也无权请求认定该行为无效而只能采取诉讼方式请求债权。因此,在离婚纠纷之外的有些债权债务纠纷中也涉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问题。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9规制“离婚逃债”行为的方式如下:1.如果债务人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债权人已于此前或于此后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离婚案应先行中止,待债务案审结后恢复审理。2.如果债务人

28、已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处分给另一方而自负全部债务,或双方串通隐瞒债务的,债权人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 25 条之规定,在起诉时应列离婚的双方为共同被告。3.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在人民法院对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进行处理时,应避免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一方承担,而实际发生代行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有必要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们的意见。4.法院在确定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同时应明确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当事人不能将其按份承担债务的内部约定扩及到外部效力,即约定“一方享有全部夫妻财产,另一方负担全部债

29、务” ,来免除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义务。法院可以对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偿还方式:由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且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由此减轻债权人的诉累,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万峰(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法官) :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应不予处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共同债务,应当予以认定,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份额。而对于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应一律不予处理。因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其本意在于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并明确夫妻离婚后的还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共同认可的情

30、况下,对债务及其在夫妻间的分担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定,应该还具有保全证据的意义。它可以有效防止双方离婚后,由于个人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对本无争议的事实以不诚信的态度予以否认、混淆,影响司法机关对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性质的认定,进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但是,当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无产生争执时,法院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去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数额的确定性,并对债务如何在夫妻之间承担予以确定,却得不偿失。因为,如前所述,夫妻生活具有隐秘性,是否确有负债、负债原因为何、负债所得财产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难以掌握到法律上足以确信的全面、有效的证据。此时对债务的真实性及分担份额

31、进行判决,就有可能掉入当事人设下的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陷阱,而对债务的不当处理也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这种现象的出现比例即使不高,也足以影响司法的权威。如此,则不如对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应一律不予处理。这样做,既有理论依据,也符合现实情况,是一种针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现象的有效对策。王永起(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小结: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总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个前提下,再考虑其他因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主要是当事人举证问题。这里面近亲属作为债权人的情况比较普遍,现在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只能通过强化举证责任来解决。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32、的分割问题,焦点问题是能否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认可该债务,可以分割。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原则上可以通过庭审调查认定后分割,不予分割是例外。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相互联系的,与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管是否分割,都改变不了这一规定。考虑到诉讼效益,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其他例外情况,应当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而如何分割,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有些因证据复杂难以认定的债务可以暂时不予处理,但离婚后的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10处理仍应坚持上述基本原则。夫妻一方因为侵权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侵权人负责

33、,但实际的情况比较复杂,应结合具体情况把握。第二单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厚德顺(德州中院民一庭法官 ):当前离婚案件中新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16 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但该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就转让份额与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夫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如果公司股权价值具备鉴定条件,当事人均不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可告知当事人就公司股权问题另行诉讼,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2.如

34、果当事人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也具备鉴定条件,可以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股权价值,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3.当事人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但不具备鉴定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4.夫或妻一方要求直接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的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或妻一方要求直接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另一方拒绝分割股权现金价值的;二是一方同意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反对的。分割股权现金

35、价值对公司资本势必会造成影响,如果不分割,则对非股东一方显示公平。我们认为两方面利益应当兼顾,可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如分割现金价值,剩余的最低注册资金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2)如分割现金价值,剩余的最低注册资金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且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则对出资额部分暂不做处理。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不能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二、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的分割离婚时未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即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我们的观点是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

36、产进行分割。理由:1.法律并没有排除离婚时未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夫妻一方从事知识产权创作,另一方往往在家庭事务、赡养老人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不进行分割,对知识产权人配偶是不公平的。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的分割方式:1.折价补偿。在离婚时能够确定具体经济价值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进行估价,然后将其分给享有人身权的夫妻一方所有,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2.判决中明确期待利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场环境、社会需求、工艺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经济价值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暂不分割,允许一方对另一方离婚后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家庭在其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分家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涉及婚姻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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