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8 号,以下简称
2、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含 1 月 1 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3、,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 12 月 31 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 2009 年 1 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四、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4、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
5、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八、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
6、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53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50 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7、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 只读光盘 CD-ROM、交互式光盘 CD-I、照片光盘 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 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 和
8、 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 一次写入 CD 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 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 CD 光盘 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 HDDVD-RW 和BD-RW、磁光盘 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 卡、MD 卡、SM 卡、MMC 卡、 RS-MMC 卡、MS 卡、SD 卡、XD 卡、T-F1ash 卡、记忆棒) 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 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
9、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
10、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
11、、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 2009 年
12、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
13、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 4 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 5 栏。六、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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