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析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世贸组织要求各国政府应尽的义务。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中国能否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不仅关系到中国能否得到其他成员国的认可和信任,也关系到中国能否走上依法治国的正轨。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董铭状告政府部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反映了我国政府信息逐渐向依申请而公开过渡的历史进程。 信息公开之案 2004 年 8 月 16 日,上海市民董铭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信息不公开一案,在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原告董铭所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
2、)向原告提供本市岳阳路 200 弄 14 号在 1947 年 9 月 1 日至 1968 年 7 月 16 日期间,原告之父董克昌购买产权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关档案信息” 。 董铭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政府制定并于 2004 年 5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该规定的第 10 条明确列举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五种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可以不公开以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在此背景2下,公民主动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请求,成为行使知情权的合法行为。在庭审中,徐汇区房地局的负责人说, “在铸造公共政府、透明政府的过程中,需要公民主动地参与进来”
3、。庭审一结束,这位领导立即被记者包围,他表示,这次庭审的意义完全是积极的,有利于政府在行使职权时的透明化、规范化。此案的出现,无疑成为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一个新视点。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权力的行使,是以人民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公开这些相关的公共信息。因此,政府公开信息并不是对公民的施舍和恩赐,而是政府所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董铭案所折射出来的,是各地政府在信
4、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广州、上海、北京等地分别出台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广州市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政府“阳光法案” 。 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于 2004 年 4 月1 日起施行。2004 年初,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并于 5 月 1 日正式实施。北京市政府法制办 2004 年 9 月 22 日召开有关会议,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此外,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 、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也都相继出台。据悉, 政府信息公3开条例属于国务
5、院法制办 2004 年的立法计划范围,目前已经过了两次修改,有望再次提起审查。正在起草的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法 ,将从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府信息的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法制构架的一部分,从而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国家意志。换句话说,一旦政务信息公开法实施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将不会再处于愿公开就公开、不公开也可以的“自由裁量状态” 。政府方面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制度建设所面临的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本身就是一场思想观念的革命,而观念的扭转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说,必须改变那种“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观念,改变
6、那种对人民不信任的态度,改变那种全能主义政府的“官本位”观念。政府之所以要垄断信息,是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行政责任。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期,也都同样遭遇过政府方面的阻力,政府对信息具有强烈的垄断意识。所以,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根本所在,是要改变政府垄断信息的观念,只有这样,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真正实施,并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对于民众来说,只有提高自身权利意识,明白政府信息的公开并不是政府的赐予,而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才能真正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但是,当前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还很不充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一位学者所做的4调查报告,认为
7、“行政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权利”的占 64.3%,认为“行政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义务”的占 35.7%。改变这种淡薄的权利意识,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有待从法律层面上加以确认和规范。我国的法律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处于很低的层面,只是处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这样一个位置。作为行政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处于“经过了两次修改,有望再次提起审查”的阶段;而一部以政务信息公开法为名称的法律,也只是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的立法规划之中。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它们通过立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依
8、法行政。跟那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公开的内容不明确、公开的范围狭窄、公开的层次比较低、缺少公开的具体程序、缺少公开的救济程序等等。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制定出一部信息公开法,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再次,在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当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是否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呢?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遭遇政府信息不公开时的救济途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
9、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5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它远远不能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公民知情权受到损害时的司法救济问题。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对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诉讼,而获取政府信息是一种知情权,对知情权的侵犯是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政府不公开信息而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此时是很难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的。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样一来,公民知情权仍有可能被架空。 因此,我们期待着一个更加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能够早日实现。 (作者单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注释: 沈颖:信息公开的阳光效应 , 南方周末2004 年 9 月 2 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进入三审 ,网站:BUSINESS.SOHU.COM,2004 年 11 月 23 日,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