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程序简化之探讨减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具体运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正确的运用减刑制度,有利于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而且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减刑运用的不合理,不仅不利于罪犯的认罪服法,而且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对未成年短刑犯适用减刑,因其主观恶性不深,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现实的情况是现行的减刑条件对他们在减刑适用上非常不利,大量考核分被“浪费” 。为改变这种现状,体现宽严相济的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必要简化对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的程序
2、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犯短刑减刑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笔者通过对某省未管所 07 年的统计数据分析,从减刑的机会上看:07年从未管所刑满释放的人数为 1200 人,其中刑期 3 年以上的刑满 431 人,获得减刑人数 431 人,获得减刑率 100%,刑期 3 年以下的刑满释放人数为769 人,获得减刑人数为 376 人,获得减刑率为 49%。从减刑的幅度上看:以 07 年同一批次呈报的减刑幅度上,在相同的减刑考验期内,刑期 3 年以上罪犯 1 次减刑平均的减刑幅度为 1 年左右,刑期 3 年以下罪犯 1 次的平2均减刑幅度为 4 个月左右。 从这两组数据可以看出,刑期 3 年以内的未成年短
3、刑犯,无论从减刑机会和减刑幅度上都较刑期 3 年以上的罪犯有很大的差距,这样的减刑现实情况不但没有对未成年短刑犯体现从宽的一面,反而对其从严了,这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违背的。 (一)法律对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程序规定较为原则 我国涉及减刑制度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刑法 刑事诉讼法我省高法、高检和司法厅都规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总的来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减刑的对象、限制条件、实质条件和审核期限规定比较具体,实践中很好操作。但是,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何种程序、机构如何设置、工作机制如何规范等等,均未规定,对未成年短刑犯的减刑的程序更是一个空白,只是规定
4、比照成年犯放宽执行。 (二)现行减刑程序繁琐效率较低 现行的减刑采取管者不裁、裁者不管的,管理与裁定相脱节的机制,法院只就监管机关提交的减刑材料进行公式化审核,这样的运行机制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烦琐的程序当中。一个罪犯从达到考核分数可以启动减刑程序开始开始到减刑裁定下来需要通过管区、狱政支队、监狱合议机关、驻所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和多道环节,一般为 3 个月,这样的烦琐程序对未成年短刑犯减刑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此外现行监管机关呈报减刑是按批次统一呈报的,大部分未成年短刑犯在达到起报分后是不能马上起动减刑程序的,从而导致很多短刑犯都得不到减刑的机会。 3(三)监管机关对未成年短形犯的减刑考核制度需完
5、善 根据某省未管所出台了某省未成年犯奖惩考核办法,对于刑期 3年以下的未成年犯首次减刑考核分必须达到 80 分(07 年考核标准)以上,按某省未管所统计,一个刚入所的未成年犯平均一个月的考核得分为 6 分,达到首次减刑的 80 分需要 12 个月左右,如果罪犯刑期为 2 年,一般在看守所就需要 6 个月左右,入所教育 1 个月,那么他达到申请减刑时刑期剩余为 5 个月,在通过管区合议、狱政支队审查、减刑假释合议等一系列程序大概需要 3 个月左右,那么法院以最快的速度裁定下来那也只能减刑 2 个月,而同样情况和考核分,用在刑期 3 年以上的罪犯身上则可以减刑 4 个月。从上面的例子中发现对于短刑
6、犯来说很多的考核分数被“浪费”掉了。 从以上原因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对未成年短刑犯而言,现行的减刑的程序问题已经成为实现减刑功效的一个阻碍。改变这一问题,就需要探讨简化对未成年短刑犯的减刑程序。 二、简化未成年犯减刑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适应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绿色通道” 从目前减刑的全过程看,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机关最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罪犯的改造表现,对于罪犯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能否适用减刑最具有发言权,由其提出减刑建议,是合理的,在监狱建立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的“绿色通道”也是最为有效的。在监狱建立未成年短刑犯的减刑4“绿色通道”即要求对未成年短刑犯简化减刑呈报过程中监狱的内部环节和流
7、程,建立一套适应未成短刑年犯自身特点的流程和程序。其次监狱应加强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衔接,加快各个部门审查监督的速度。再次加强呈报减刑的灵活性,对未成年短刑犯在集中按批次呈报的基础上,辅助于个别呈报,使达到减刑条件的未成年短刑犯能最快的启动减刑程序。 (二)检察机关应建立减刑同步动态监督机制 现行检察机关在减刑审查监督上一般为书面审查和事后监督,即对已经呈报到监狱合议机关后再进行以书面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监督方式。由于检察机关不能第一时间掌握实际情况,所以在审查监督上客观上占用了呈报的时间。建立同步动态审查即从管区开始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减刑程序,通过多种手段缩短减刑审查时间,在监狱审查减刑
8、的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为实现审查监督方式的转变,首先应与监狱建立减刑情况报告制度。监狱机关要将减刑开始到各个阶段和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让检察机关可以掌握最新减刑情况;其次建立微机联网动态监督制度。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 尽快实行检察机关与监狱机关的微机联网, 实行动态监督。使监所检察工作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或同步监督, 由静态监督变为动态监督, 由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再次监督要注重实效,积极听取未成年犯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机关应建立减刑审核独立机制 减刑审核独立机制即将把减刑审核案件从普通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中脱离开来,设立独立的减刑审核机
9、构。这样有助于将减刑审核的法官5从繁重的刑事司法工作任务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机制顺则事半功倍,机制阻则事倍功半。因此,建立独立的减刑审核机构,也是提高减刑审核的效率,大大缩短减刑审核的时间。 三、简化未成年犯减刑程序的意义 (一)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言核心就是“该严则严” 、 “该宽则宽” 。 “该严则严”就是要求对严重的犯罪有的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重刑的绝不姑息纵容,一律判以重刑。 “该宽则宽”就是对罪行较轻,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的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别是短刑犯,其一般主观恶性不深,在减刑的适用中,应当对其体现从
10、宽的精神。简化未成年短刑犯的减刑程序能从程序上体现了刑罚执行过程中“该宽则宽”的政策要求,也是宽严相济政策在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减刑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二)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无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但是二者的侧重点则略有不同,程序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简化未成年短刑犯的减刑程序,能排除未成年犯减刑中应程序问题而造成的程序不公,通过建立合理而正当的途径来实现实质上的正义。 6(三)有利于加大对未成年犯权利的保护 简化未成年短刑犯
11、减刑程序并不是对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简化,相反它是更好的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利。现行的减刑程序罪犯个人主张权利,无任何必经的程序来保障,也不能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复议、申诉等。但是在简化的程序下,检察院对减刑同步审查和法院独立审核机制,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只是书面化、形式化审查的问题,对罪犯在减刑程序的全过程中,由于减刑参与的各方能最大程度的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从而最好的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在某未成年犯管教所,短刑犯一直是服刑改造中的难点,也是破坏监管场所安全和稳定的最大隐患。由于得到减刑比较困难,很多的短刑犯缺少服刑改造的动力,从而自我放任,常常是小错不断,大错不犯,产生了未成年短刑犯混刑期这样的一个群体,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通过简化减刑程序,使他们得到更多的减刑的机会,这样能让他们积极的改造,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群体的消极改造情绪,消除监管机关的安全隐患。 (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