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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doc

1、1也谈“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死亡博客”案的一审判决因为涉及网络“人肉搜索”的合法尺度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也引发了法律、媒体界理论学者的争议。2009 年 4月 2526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新媒体侵权的法律适用与新闻报道”研讨会,就“人肉搜索”法律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笔者应邀参加了此次研讨,对与会者(包括该案主审法官在内的多位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意见分歧有了一个多侧面的感知。 笔者认为,监督与侵权的界限(新闻记者2009 年第 5期,以下简称界限)对一审判决做出的质疑与思考,更多的是基于自然理性而非法律理性,值得商榷。所谓“自然理性”,就是人们对某一行为是否和何种程度地承担

2、责任的认定不是依据法律特有的理性逻辑,而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直觉、舆论等做出判定。而“法律理性”主要体现为形式理性,就是用高于无序现状的标准进行慎重的逻辑分析与价值取舍,依据对某种行为的过错与责任进行判断。法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法律理性虽然与自然理性相关,但法律要引导生活秩序,它显然应该高于自然理性。笔者拟从法律理性的角度,就界限一文主要观点提出如下商讨意见: 一、王菲的一般个人信息基于侵权特殊性,应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事项 2界限一文认为,网民搜索收集并公布当事人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是人皆可知的社交信息,不构成隐私权侵害。就本案而言,这一主张值得推

3、敲。个人信息与事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涉及人格尊严与安宁生活的个人信息与事项,它的公开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格评价,被称为相对隐私;另一类是涉及人格尊严与安宁生活的个人信息与事项,公开宣扬会导致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受损或宁静生活受干扰,称为绝对隐私。就一般情况而言,属于第一类信息中的个人某些交往类信息,确实没有必要或不应纳入隐私保护范畴。但它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当事人对其“隐匿”的心态是否具有合理性。本案中王菲个人信息被披露的背景是,其妻子因王菲婚外情而自杀,网民情绪表达比较激烈,个人信息被搜索的客观后果是越来越多网民对王菲进行道德谴责与批评,并有少数网民根据上述信息线索找到王菲父母的住处,刷

4、写讨伐性大字标语。从严格意义上说,虽然网民在王菲父母居所的墙上涂写标语的违法行为与网民针对王菲的舆论谴责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前者的违法性更为显著,但披露王菲个人信息的行为与刷写标语的侵权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王菲想隐匿个人信息以躲避网民过激行为的心理具有合理性,他的一般个人信息应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网站所承担的,也只是行为关联性这部分的过错责任。 二、 “婚外情”的道德或法律过错,不能成为人格尊严遭侵害的正当理由 3界限一文提出,“婚外情”行为有违道德和法律,不是个人私事,法律不应保护。这是把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不加区分的一种观点。在“死亡博客”事件中,王菲确实

5、存在道德的与法律的过错,应该承担其行为带来的后果。然而,法律理性告诉我们,作为普通人的王菲,其过错只是相对于已逝的妻子姜岩而言的,对网民没有承担过错的义务。至于王菲如何承担对姜岩的过错责任,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赔偿适当限制的手段落实,姜岩的家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网民针对王菲人格权利不够节制的冒犯行为被允许,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具备执法主体的资格,这会陷入一种所有人可以对所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无序状态,个人权利也就不复存在。 “婚外情”更多地属于少数特定主体之间的道德问题,一般不涉及显著的公共利益,没有公开宣扬的必要。舆论谴责对于被谴责者而言,他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不能强制,法律诉

6、讼就是选择不接受的强烈表达方式。道德问题不能成为公民人格被侵害的正当理由,正如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他的人格尊严即使在依法被剥夺生命之后也仍然不容侵犯。即使“婚外情”触及法律问题,民诉法、刑诉法均有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目的就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法治的优越性就在于,任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而非其他手段解决。就法官裁决而言,人格权不是道德舆论赋予的,法官不能在法外寻找依据,否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将无法掌控。 三、王菲“婚外情”公开是否导致其评价降低,不是侵权认定的必要4条件 界限还认为,王菲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是网络披露个人信息导致的,而是王菲“婚外情”行为应得的结果。笔者也不完

7、全认同该文对此案的理解。实际上,主审法官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并非以考察原告的名誉即社会评价是否受损为重,而是以一般的人格权是否被侵害为把握的基准。网站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成为网民知晓王菲真实身份的依据,引发众多网民密集的、长时间的谩骂,甚至出现网民上门刷写侮辱性标语的极端行为。这些关联性的行为使得原告的私生活受到严重侵扰,人格尊严遭受非法的侵害,这种后果已经超出了王菲应当承受的批评程度和范围。 本案中,王菲社会评价的降低确实更多是自致性的,但名誉是否降低不是本案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其私人生活已经受到了明显侵扰,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发生。从法理上说,隐私是否被侵害,披露私人信息的

8、行为是否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重要条件,至于被披露的信息有无影响当事人声誉,并非必须考虑。比如有些披露隐私的行为,反而提升了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但只要宁静的生活受干扰,同样构成隐私权侵犯;又如有些披露隐私的行为对当事人社会评价没有产生什么影响,但其本人内心产生不光彩的强烈感受在一般人看来是可以理解的,也会构成隐私侵权。 至于王菲对自身过错应该承担责任是否应该在判决中有所体现,是本案判决结果引起争议的重要因素。判决书明确表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法院应予以批评。在侵权赔偿数额上,权利保护的减让倾向也有所体现。原5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标的额为 13.5万元,而法院判决支持的精神赔偿金仅为 8000元。赔偿的悬殊,意在对网络健康发展做出倾向性引导:对于原告,权利只是给予了象征性的保护;对于被告,法律并未让其承担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法律对两者来说,都不失其威严。本案二审尚未判决,笔者认为,面对目前喜忧参半的网络“人肉搜索”,不管终审结果如何,一审合议判决都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无论网民发动“人肉搜索”的初衷有多么良好,只要严重侵害到隐私权,且与公共权力监督无关时,就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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