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个尊重新闻规律的判决2003 年 6 月 29 日, 成都商报上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璇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大腕骚扰” 。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担当签售嘉宾,但对方却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影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7 月 4 日, 成都商报又刊登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该文称,周璇在记者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周璇复述了当晚她和张铁林在北京名人饭店相会的情景,并提供了她和张铁林在该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这就是媒体所谓的“皇阿玛事件” ) 。上述文章刊登后,全国众多媒体纷纷转载。张铁
2、林认为周璇和成都商报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 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 成都商报社关于“皇上”提出怪要求的报道,来源于周璇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在没有对方姓名的情况下也无核实的义务;对周璇主动约见记者,公开当众明确指出其邀请担当签售嘉宾的影视大腕“皇阿玛”就是张铁林的报道,反映的内容亦基本真实,故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而周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散布的言论的真实性,因而构成了对张铁林名誉权侵害。从而于 2003 年 12 月 18 日一审判决:周璇侵害张铁林名誉权成立,赔偿张铁林精神抚慰金人民币 1 万元
3、,并在成都商报上发表致歉声明;成2都商报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 (见 12 月 19 日新京报 ) 笔者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一个充分尊重新闻规律、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在这份判决中,北京市二中院不仅体察了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区别,对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媒体责任和言论主体的责任作了区分,而且可能注意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 三种“真实” “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虽然被奉为新闻人的职业信条,但我们必须明确, “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并不是同一个意思。客观真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而新闻是对变动着的客观世界的反映,属认识范畴,因而新闻
4、真实,仅仅是新闻从业人员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认识与存在总是有差距的,故新闻真实并不完全代表客观真实。同样,法律家们根据诉讼规律、证据规则认定某个情况是否真实,也仅仅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笔者称之为“法律真实” 。法律真实也与新闻真实一样,并不等于客观真实。 (对客观真实、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笔者在新闻失实及其责任新论一文中有专节论述。对此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参阅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出版的新闻传播论坛第七辑,或者 2001 年 9 月 27 日法制日报网络版新闻官司,媒体为何多喊冤一文)因此,在新闻活动中,新闻从业人员只能尽可能地对新闻事
5、实予3以求证,以保证新闻真实更接近客观真实。同理,法庭审判也只能通过充分的佐证和反复的质证,使法律真实更接近于客观真实。 在指控新闻失实侵权的诉讼中,法院试图去查清客观事实,其能做的只能是查清新闻报道是否有依据,新闻中反映的事实是报道者无中生有还是确有来源和依据,以及新闻从业人员对所采用的新闻事实是否进行了符合常人理性的审慎判断。只要报道的事实确有来源和依据,就应该认定为新闻真实,反之, “新闻事实”没有来源和依据,而是捏造、虚构和杜撰的,就应该认定为新闻失实。同时,需要予以强调的是,新闻从业人员所采用的新闻事实虽然具有明确的来源和依据,但如果这样的来源和依据本身是捏造、虚构和杜撰的,而且这种
6、捏造、虚构和杜撰是从常人理性的角度就能判断出来的,仍然应认定为新闻失实,并可以认定新闻从业人员具有过错。 注意一个证明“真实”的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作为新闻源的女歌手周璇,在通过媒体散布张铁林以出席她的新书绝爱签售活动为由提出性交易被其拒绝的言论时,如其言论不实,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当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要求。根据这一法律原则,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不过,言论是否真实,存在一个证明和认定的问题。法院在认定中,理当考虑具有证明责任的一方的证明能力不能证明言论不实,并不4意味着言论真实;不能证明言论真实也不意味着言论不实。同时
7、,还需要考虑言论主体与具体言论的内容,以及其言论指向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就“皇阿玛事件”来说,法院认定周璇侵权的理由是其不能证明其言的真实性;对其所称的张铁林向其提出性要求的事实是否存在,法院并没有作出判断。而这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张铁林对周璇进行了性骚扰(我们甚至不妨将情节设想得更严重些) ,但周璇并不能提供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二,并不存在张铁林对周璇性骚扰的事情,而是周璇出于扬名的考虑,恶意捏造事实,诽谤张铁林,以试图引起公众关注,从而借张铁林这样的公众人物之名炒作自己。假设是第一种情形,设若周璇又是一个单纯而柔弱的女子,其被判败诉,人们可能会为她感到冤枉,而如果法院判其承担
8、较重的责任,甚至对其治以诽谤罪(如果张铁林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的话,完全存在这样的可能) ,则不仅令人为之感到冤屈,甚至会让人感到恐慌不安;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周璇言论自属不实(也不可能证明为真实) ,但要求张铁林证明周璇是诽谤、攻讦,也属不易。如果因此而认定周璇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则可能使一些别有用心之人肆意发表言论,践踏他人人格权利而不受制裁。 考虑到张铁林作为名人、也不排除周璇利用名人炒作自己可能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张铁林提出高达 100 万元的侵权赔偿额的上述案件中,法院一方面认定媒体如实报道言论主体的言论,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损害的认定;另一方面,以周璇没有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
9、实,认定其构成了对张铁林名誉权的损害。但最终却只判决周璇赔偿张铁林 1 万元5的精神抚慰金,可以说是充分体察了媒体、言论主体及言论相对人之间权利边界,注意了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媒体责任”与“言论主体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周璇构成侵权而成都商报不构成侵权,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发表他人言论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仅仅由言论主体承担责任就可以了。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媒体仅仅是一个工具,是人们传播信息和观念,实现言论自由的工具。作为工具,媒体在报道他人言论,充当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工具时,一般不应该对他人通过媒体发表的言论承担责任,正像在墙体上写大字报而不可能让墙体或者墙体的主人承担责任一样。不过,
10、媒体不仅仅是指作为纯粹的“信息载体”意义上的媒体,还指作为经营、操控媒体的具体人员组成的“组织体”意义上的媒体。在组织体的意义上,媒体并不是纯粹的工具,而是具有能动性,其对所发表的言论总是由编辑、记者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和选择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因编辑、记者对媒体的报道审查和选择过错而出现不当传播甚至侵害他人权利的可能。因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也需要对新闻报道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国际通例,判定媒体报道侵权及责任承担,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媒体对其发表的言论存在审查和选择上的过错,造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是,在认定媒体是否存在过错时,必须尊重客观规
11、律及媒体报道的特殊规律。 6对“皇阿玛事件” ,媒体基于周璇言论指向的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公众的关注度,对其言论进行报道,是符合新闻价值标准的,在选择上完全符合新闻规律。在报道审查方面,媒体在报道周璇的有关言论时,根据具体情况,其审查只能限于文辞,主要看是否符合逻辑,以及有无侮辱性言辞或其他不当言辞,避免产生不应有的误导,或者构成对他人的侮辱。在本案中,具体言论内容的真实性,除进行一般的逻辑判断外,基本不具有可审查性。因为根据这一言论的性质及其存在场合,不可能向第三者求证,而向当事人求证对真实性的证明并无意义。当然,言论主体留有录音等证据,自然也可以证明其言论内容的真实性,但根据常情常理,媒体要求
12、言论主体保留录音这样的证据完全是一种苛求,通常并不会要求言论主体提供这样的证据,也不会因为言论主体没有这样的证据证明其言论内容的真实性就拒绝发表其言论。从新闻真实的角度来说,媒体报道在此只要忠实于周璇的言论,没有夸张、歪曲其言论,就算做到了新闻真实。当然,根据新闻报道规律,媒体报道在表述上必须交待新闻来源;必须明确是周璇说了“什么事情” ,而不是什么事情“怎么样” 。对“皇阿玛事件”的报道,媒体在报道审查方面,应该说是符合新闻报道规律的。 法院认定成都商报 “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之所谓“基本真实” ,显然是指媒体对“周璇说了什么事情”的报道是基本准确的,报道已做到了新闻真实;至于周璇所说的事情
13、到底“怎么样” ,在“皇阿玛事件”产生的特殊情景下,媒体报道作为一种认识,显然无法予以肯定或否定。实际上报道也没有对此进行肯定或者否定,自然,法院也就无需对其是7否“真实”予以审查。其实,与媒体报道无法否定或肯定周璇所说的事情到底“怎么样”一样,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事实”的认定,也仅仅是根据一定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的一种认识活动,仅仅具有法律真实的意义;而且,在同样背景下,法院也不可能对周璇所说事情到底“怎么样”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北京市二中院对成都商报不构成侵权的认定,应该说是准确地把握了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界限。 在以往的一些媒体报道他人的言论被诉“失实”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法院每每以媒体不能证明他人言论内容的真实性而认定媒体构成侵权。与之相比,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将“言论主体之言论内容是否真实”与“媒体的报道是否真实”区别开来,并将“媒体的责任”与“言论主体的责任”区别开来,完全是另外一种新闻侵权案件审判的思路。这种思路充分体现了对新闻规律的尊重。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研究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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