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关舆论监督态度争论之我见近日读新闻记者今年第 3 期上关于舆论监督应否“与人为善”的争论文章,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各有不足。为了今后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我以为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关于舆论监督的对象,这些年来经过新闻界和理论界的讨论,已经基本取得共识,即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可以包括一般的社会批评。我国的宪法在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强大的行政、司法的权力,普通的公民作为单一的个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政府机关运行效率的高低,国家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洁与否,均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
2、关。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的权利,能使两者取得某种平衡。但是公民的这种权利,在实际行使中往往需要借助大众媒介,因此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和建议的一种权利,也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体现。 这种舆论监督应该是持之有故(即有事实根据)的,言之成理(公正评论)的。无论批评还是建议, “与人为善”理所当然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捏造或歪曲事实,在媒体上发表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论,那就不是舆论监督了,而是侵权行为(如“攻讦” 、 “诽谤”等等) 。这非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谓“与人为善” ,实际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3、,看你怎么去理解。既可以理解为批评态度的和风细雨,也可以理解为批评内容的避实就虚,更可以理解为批评手段的内外有别。但是如果某篇批评报道有明确的针对性,直截了当地点到了具体的人和事,而且有事实根据,议论合法,语气是严厉的,这是否算与人为善呢? 我以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恐怕这是一种更为本质的“与人为善” 。“忠言逆耳而利于行,良药苦口而利于病” 。朱?F 基总理在这次全国人代会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的问题时说到, “桌子是拍过,眼睛是瞪过”, “至于说我这样做是为了吓唬老百姓,我想没有一个人相信他这种说法。我从来不吓唬老百姓,只吓唬那些贪官污吏。 ”朱总理对于贪官污吏决不假以颜色,我以为是金刚怒
4、目与菩萨心肠的有机统一。众所周知,许多罪孽深重的大小官员们在锒铛入狱或将走上刑场时都曾追悔过:倘若当时有舆论监督的约束,在犯罪行为初露端倪时,就受到媒体的曝光和批评,就能及时改邪归正,决不会走上今天的这条路。基于事实的严肃批评能够使人震动与惊醒,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留情面的舆论监督正是使那些大小官员免入黄泉路的护身符。救千百条性命于刀下,这难道不是胜造七级浮屠的功德事,不是最根本最切实的“与人为善”吗? 如果舆论监督的条件硬要另列一项“与人为善” ,那么“尊重事实,公正评论”与“与人为善”之间有四种关系:一种是既“尊重事实,公正评论” ,又“与人为善” ;一种是既不“尊重事实,公正评论” ,又不
5、“与人为善” ;一种是“尊重事实,公正评论” ,却未“与人为善” ;一种是未“尊重事实,公正评论” ,但“与人为善” 。第一、第二种情况的是3非判断不言自明。第三种情况我以为仍不失为“舆论监督” 。第四种情况就是态度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事实却搞错了。这并不是舆论监督,弄得不好,还可能惹上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解释” ,均没有简单地将态度与动机作为衡量侵权的依据,可以发人深思。 这样看来,舆论监督的力量正在于事实准确与评论公正,而不在于其态度是否“与人为善” 。 “与人为善”当然是应该的,但它不是衡量舆论监督正当与否的尺度。可见在舆论监督问题上,讨论是否
6、应该“与人为善” ,并未把准“脉息” 。 现在我们具体来看发生争论的两文,蒋剑翔的文章题为舆论监督不能“与人为善” ,这个标题有严重语病,词不达意,很容易引起误解,授人以柄。因为这种说法自然会使人想到“你用意何在” , “意欲何为” ,并进一步怀疑你的用心不良。我想这并非作者的本意。因为作者在文章中就明白地表示, “应该说, 舆论监督要与人为善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 。从其通篇文章来看,主要是说人有文过饰非的弱点,过于强调舆论监督的态度(诸如要与人为善) ,会助长人的这种弱点,从而为正常的舆论监督设置了又一层障碍。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作者认为“与人为善”是万万行不通的。但结论如此表述未免有缺陷。
7、刘唱的文章题为舆论监督应该“与人为善” ,这个标题堂堂正正,首先在文章的立论上就比前一文占有较大的优势。可惜这篇文章尽管引经据典地说明舆论监督需要“与人为善”的正确性,但在论述上存在薄弱环节。其一,舆论监督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上既有属于人民内部的矛4盾,也有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比如侵吞国家财产、贪污腐化、玩忽职守、草菅人命,乃至不惜以枪支残害百姓的犯罪行为与现象,就不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词所能容纳。刘文的讨论似乎仅限于人民内部,没有涵盖舆论监督的其他诸多方面。其二,在运用事例进行论证方面,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削弱了文章的论辩力量。如衡水农行被骗开出 100亿美元的信用证, 中国青年报考虑到国家
8、利益而最后撤下稿子,未予报道。这其实是一个从国家利益考虑而调控社会舆论的问题,实难论证舆论监督应不应该“与人为善” 。而光明日报当年发表的三篇报道与一篇评论,最终导致当事人自缢身亡。根本的毛病出在报道的“严重失实”和由此产生的评论,也不是有没有“与人为善”的问题。 总之,两文都不同程度地忽略了使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即事实是否准确,评论是否合法和公正。实际上,如果我们过于纠缠于舆论监督的态度问题,至少在客观上为一切不良的现象与行为留下了抵制的借口和生存的空间。我以为,在舆论监督问题上,我们应该从是否合法的角度来考虑,而不能再习惯于以道德审查来追究其态度与动机,这大约也是我们应有的与
9、时俱进的现代新闻理念吧。 一件批评报道的出现,当然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如果一事当前,置“事实是否属实,批评是否正当”于不顾,而先问态度、究动机,这将是一种多么可怕的舆论环境。比如媒体批评铁道部门的春节车票涨价,倘若要考察他的态度与动机,那么既可认为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意识提高的具体表现,也可认为在大众媒体上公开提这个问题,是否想给政府出难题、找麻烦?是否想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局,是否想“欲加之5罪,何患无辞” ,这样的事情我们以前见得还少吗?为了通过所谓的“态度”来追究或许有的不良动机,而窒息了整个社会的舆论监督的生机,这正是“人治”所常常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 上面说了这么许多,并无反对舆论监督“与人为善”的意思。我想,细心的读者是不会误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