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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耕地占用税.docx

1、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时间:2013-07-2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1038鄂财税发20088 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O7l76 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l号)同时废止。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

2、额标准单位:元地 区 执行标准 地区 执行标准武汉市 / 黄石市 /江岸区 50 市区 45江汉区 50 大冶市 30硚口区 50 阳新县 25汉阳区 50 十堰市 /武昌区 50 市区 45青山区 50 丹江口市 25洪山区 50 房县 20花山 40 竹山县 20其中 九峰 40 竹溪县 20左岭 40 郧县 20东西湖区 40 郧西县 20汉南区 35 荆州市 蔡甸区 35 荆州城区 45江夏区 35 其中:经济开发区 35黄坡区 35 荆州区乡镇 25新洲区 35 松滋市 25东湖新技术 托管地区 40 石首市 25开发区 中心城区 50 洪湖市 25武汉经济技 托管地区 40 江陵县

3、 25术开发区 中心城区 50 公安县 25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50 监利县 25地 区 执行标准 地区 执行标准 襄樊市 / 鄂州市 / 市区 45 城区 45 其中:鱼梁洲 35 建制镇 35 襄阳区城区 35 其他 25 襄阳区乡镇 30 荆门市 / 枣阳市 30 中心城区 45 宜城市 30 东宝区城区 40 南漳县 25 东宝区乡镇 35 保康县 20 掇刀区城区 40 谷城县 25 掇刀区乡镇 35 老河口 30 屈家岭管理区 25 宜昌市 / 京山县 35西陵区 45 钟样市 30伍家区 45 沙洋县 30点军区 45 黄冈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 50 黄冈城区 40 猇亭区 40

4、 黄州区城区 40 夷陵区城区 30 黄州区乡镇 30 夷陵区乡镇 25 武穴市 30 宜都市 30 麻城市 25 枝江市 30 红安县 20当阳市 30 蕲春县 30秭归县 20 黄梅县 30 长阳县 20 浠水县 25 五峰县 20 团风县 20 兴山县 20 罗田县 20 远安县 20 英山县 20 / / 龙感湖地区 25 地 区 执行标准 地区 执行标准 孝感市 / 建始县 20 孝感市区 40 巴东县 20 孝南区城区 40 来风县 20 孝南区乡镇 30 咸丰县 20 大悟县 25 宣恩县 20 孝昌县 25 鹤峰县 20 汉川市 30 神农架林区 20 云梦县 30 随州市 /

5、 安陆市 30 城区 40 应城市 30 曾都区乡镇 30 咸宁市 / 广水市 25 温泉城区 40 天门市 / 咸安城区 35 城区 40 咸安乡镇 25 乡镇 25 赤壁市 25 潜江市 / 嘉鱼县 25 城区 40 通山县 20 乡镇 25 崇阳县 20 仙桃市 / 通城县 20 城区 40 恩施州 / 乡镇 25 恩施州城区 30 恩施市乡镇 20 利川市 20 注: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提高 50执行。财税200717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

6、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 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 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4省各 30元;辽宁、湖北、湖南 3省各 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 7省市各 225 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5省区各 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 3省各 175 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6省区各 125 元。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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