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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动能转换优惠政策汇总.DOC

1、 1 新旧动能转换优惠政策汇总 1.优惠项目: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房产税( 0802190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21909)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33 号) 主要内容: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 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 14000 公斤的民用客机

2、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5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月 31日。 2.优惠项目: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的通知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企业所得税( 04021201、04021204)、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2 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 116 号) 主要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 116 号)规定: ( 1)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

3、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 24 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 年以

4、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3 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 3)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

5、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4 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

6、、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 4)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股票

7、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3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5 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 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

8、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 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优惠项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 6 涉及税

9、种及政策代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01 号) 主要内容:(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 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 3

10、)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 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4.优惠项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有关7 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契税( 15083905)、印花税( 09083906)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

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56 号) 主要内容:( 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照章征收契税。 ( 2)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改制后再增加的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5.优惠项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

12、DMA 网 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8 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土地增值税( 11059902)、印花税( 09059904)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 CDMA 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13 号) 主要内容:( 1)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 CDMA 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

13、纳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 2)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 21 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 21 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 3)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 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 4)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9 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

14、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 5)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6)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 资产、股权,中国联通 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 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7)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

15、信业务、资产及股权,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资产,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8)对联通 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固定通10 信网络资产而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9)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转

16、让 CDMA 网络资产和业务过程中,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 10)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 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 11)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6.优惠项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税种及政策代码:土地增值税( 11083902)、房产税( 08083902 )、城镇土地使用税( 10129999 )、契税( 15083904 )、印花税( 09083903 )、城市维护建设税( 07129999)、教育费附加( 61129999)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 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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