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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问题.doc

1、1.提问:比较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比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人的身份、注册资本的要求、法律地位、投资人承担责任方式、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适用的法律等方面的区别。3、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在资本的来源、出资者、设立依据、投资者责任承担、设立条件等方面的区别。4.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分类、股东责任、性质、是否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组织机构、发行债券、规模、设立原则、股份转让、发行股份、最低注册资本限额。5.比较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表决权的行使、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特别议决事项。6.比较有限责任公

2、司董事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长的产生、任期、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开。7.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任期、会议的召集。8.比较国内有限公司和外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投资领域、外方出资要求。9.比较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设立方式、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10.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方式、成立时的审批期限、组织形式、投资回收方式、经营管理机构、利润分配方式。11 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外商出资比例、利润和亏损分配比例、出资期限、经营期限、

3、保险。12 设立一人公司的优势案例CASE 1某校建在一片居民区内。一天,校长发现学校围墙被扒开一豁口,约 20 平方米的地基被居民王某占用欲建住房。校长前往干涉,并拿图纸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王某家人殴打校长致伤。学校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处罚,责令其退回占用的地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赔偿医疗费用CASE 22006 年 7 月 1 日,北京的肖先生购买了一张南方航空公司 2010 北京飞往广州的 CZ3112号航班机票,但他到达机场准备登机时却遭到了南航工作人员的拒绝。肖先生说当时对方告诉他这架飞机只有 200 个座位,而航空公司在卖票时考虑到会有一些乘客买了票不登

4、机造成飞机座位空出,于是就多卖了几张,但现在飞机已经满座了,因此只能将他改签到下一个班次。之后肖先生被改签到了几个小时后离港的 CZ3110 号航班上,做为补偿,南航也将他的机票从经济舱免费升为了头等舱。但肖先生说,自己的行程因为机票的事情被全部打乱了。 肖先生认为南方航空公司隐瞒了机票超售的事实,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导致自己在机场延误了近 3 个小时,为此他将南方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南航公开赔礼道歉并双倍赔偿机票款 2600 元及律师费 5000 元。 分析:1.2006 年 12 月 6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南方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机票超售是最近几年从国外引

5、进的先进做法,目的是为了确保飞机座位的充分利用,减少航空公司的损失。但是肖先生却说,航空公司明知存在超售情况,应该及时告知,乘客有选择的权利。 对此航空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解释说,目前有关部门没有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向乘客告知,再加上竞争需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自然也不会向乘客一一告知。南航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民航总局已将机票超售作为航空旅行常识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旅客可以通过民航总局的官方网站查阅有关超售的说明,对此一些经常乘坐飞机的旅客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2.有乘客认为,通过网络告知的渠道太窄,应该多渠道发布。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代表也表示,让乘客通过民航总局的官方网站了解超售的情况不太现实,航空公司应当

6、向旅客进行必要的说明。3.对于原告肖先生提出的双倍赔偿机票款的诉讼请求,南航代理律师表示中国民用航空法没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只规定了旅客因超售造成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而他们也已尽到了这方面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再对原告进行赔偿。4.但是肖先生认为,改签航班以及升舱的行为只代表航空公司履行原来的合同义务,不能够免除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方航空公司明知道超售机票有可能导致乘客登不上飞机,但没有进行明确的告知,侵犯了肖先生的知情权,并造成肖先生延误近 3 个小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2007 年 4 月 25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中国南方航空公

7、司支付肖先生违约赔偿金 1300 元,同时驳回原告肖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6. 对于该判决,被告南航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但要和公司商议后再考虑是否上诉,因为机票超售引用的是国际惯例。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专家说,国外允许航空企业超售机票不假,但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第一个前提是充分地告知,第二个前提是充分的赔偿,这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7.本案宣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目前国内在机票超售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说明:旅客购票前无人告知、旅客登机时间得不到保障、旅客无法登机后救济措施不完善。为此法院向民航总局和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有关部门

8、应尽快制定关于机票超售的相关制度,航空乘运人向旅客公示的办法和对不能登机者的具体赔偿标准。深圳航空公司最新版航空服务指南中规定,因航班超售导致旅客无法正常登机的,航空公司将优先为其安排后续航班座位,由此造成机票差额全部由航空公司承担。他们还将根据旅客滞留时间长短给予最低 200 元,最高免票的补偿。 CASE 31996 年 9 月 10 日的下午,年满 16 周岁的青年学徒工李某骑车下班,行至当代商场东侧,将正在过马路的王某(女,现年 60 岁)撞到,王某当即昏迷,不省人事,经医院诊断为颅内损伤,造成终身残废,生活不能自理。王某的家属要求法院责令李某赔偿其母亲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

9、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费等共计 3000 元,以及后续的治疗费、护理费一万七千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被撞伤确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但是李某已满 16 周岁还不满 18 周岁,王某的损失是否由李某来承担? 分析:审理的关键在于王某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李某尚未满 18 周岁,但已经接了父亲的班,在某钢铁厂作学徒工,其劳动收入除了可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水平之外,还稍有结余。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李某赔偿原告 2000 元,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每月从他的工资中扣除 300 元,待李某转正定级后每月给付 500 元,直至付清为止。

10、 CASE 4中学生甲(男,17 岁,中学在读)迷恋打电子游戏,有一个星期天打了一上午电子游戏,钱也花光了,但是还想打。老板乙说,听说你们家有那根雕,你给我拿来一个,我给你100 块钱的硬币。甲的父亲是个艺术工作者,甲是个中学生,心想一块破木头能值 100 钱,反正家里多的是,于是趁父亲出差从家里偷拿了一个,心想回来跟父亲解释解释,他是不会生气的。于是甲以 100 元钱将家中的一个根雕卖给了游戏机店老板乙。甲的父亲出差回来后,得知情况,非常生气,并表示根雕不卖,是自己的参赛作品,要求乙退还根雕。为此,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问甲和乙买卖根雕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分析:原告甲只有 17 岁,

11、未参加社会劳动,还是在校学生,应当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智力发育还不够健全,还不能充分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复杂的民事活动,如买卖艺术品这样的买卖行为显然是超出了其认知水平的,因此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才能进行。所以,法院判定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CASE 5刘甲的儿子刘乙很有绘画天赋,年仅六岁就在市区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获奖。为此,当地晚报曾做了专访。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就给刘乙去信,信中说该出版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乙能寄来几张,出版社将择优录用。刘乙征得刘

12、甲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不过,此后他们一直未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刘甲在书店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有刘乙寄去的两幅作品。刘甲找到出版社,质问其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录用、不支付报酬,并且在作品上未署刘乙的姓名。出版社解释说,刘乙只有六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会享有著作权?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出版社是不给报酬的。问刘乙是否享有著作权? 分析:著作权是我国民事立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它是指作者以及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本案的刘乙虽然年仅 6 岁是无民事

13、行为能力人,但是对于法律上纯获利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刘乙对于其智力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并依法可以行使署名权,并获得报酬。对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更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中,未通知刘乙即擅自收录刘乙的作品,并不署著作权人的姓名、拒绝向刘乙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刘乙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CASE 6甲于 8 月 1 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 50 万元;于 8 月 2 日与丙又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 60 万元;于 8 月 3 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 70 万元,并

14、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问:乙、丙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于法无据;(2)丁取得房屋所有权;(3)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ASE 7企业法人甲有净资产(一幢楼房)100 万元整,两年前欠乙 100 万元;一年半前欠丙 100万元;一年前欠丁 100 万元,但一年前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债权如何实现?分析:(1)丁就楼房售卖款有优先受偿权;(2)若有剩余,乙、丙按债权比例分配 在case6、case7 中,三个债权人乙、丙、丁的权利性质已不一样,其

15、中丁已分别取得所有权(例 1)与抵押权(例 2) ,故而能从诸债权人中脱颖而出,取得优越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地位。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原则性规定,但这一原则有例外,这一例外现象称为“买卖不破租赁”CASE 8甲有一幢房屋,于 2000 年 8 月 1 日出租给乙,租期 5 年。2002 年 3 月 1 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分析:不能。本例中乙对房屋享有债权(承租权) ,丙享有物权(所有权) 。依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丙本应有权要求乙搬出。其实不然。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

16、赁关系。各国法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产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利益,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此谓“买卖不破租赁” 。就本案而言,丙有义务忍受到 5 年租赁期满才能要求乙搬出(解除合同)CASE 91.甲、乙为一对好朋友,甲有一录音机委托乙保管,乙应允。3 天后,乙拿至旧货市场卖与丙。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录音机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问:丙能否取得录音机?2.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 3 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问:此时手表的主人为何人?分析:上例中丙依善意取得而成为手表主人,其当然有权赠与丁。虽然丁为

17、无偿取得,但并不影响丁成为合法所有权人。其后被盗及成为遗失物,亦未妨碍丁享有所有权。3.某大学向银行举债 1000 万元,以校车队所属的车辆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分析: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CASE 101.甲欠乙债 2000 元,约定 9 月 1 日前还,甲以母牛一头出质给乙。7 月 3 日,母牛生牛犊一头,乙接生并喂养之。9 月 1 日后,甲不能还钱,遂变卖母牛及牛犊,母牛得款 1800 元,牛犊得款 500 元。乙举证说,两个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花费 151 元整。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乙先从牛犊款 500 元中拿出 151 元以抵收取

18、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拿出2000 元以还债;最后余 149 元返还给甲。2.甲欠乙 10 万元,甲以鲜草莓 10 万斤出质给乙时草莓市价 1 元斤左右,并于 7 月 1 日交付,约定 9 月 1 日前还款。7 月 5 日后,乙发现草莓有腐烂现象,遂对甲说:“请你拉草莓回去,我看你家汽车不错,不妨送来以作质押。 ”甲不允,乙无奈,于 7 月 7 日卖掉草莓,得款 10.2 万元,提存于县公证处。问:乙的主张及做法有无法律依据?分析:于法有据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权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保全质物的权利;物上代位的权利;实现质权的权利。3.甲欠乙债 10 万元,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

19、置车于院外,无任何保险措施。1 个月后的一个夜晚,车被盗,无任何车辆丢失保险。问:乙承担哪些不利后果?分析: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返还质物的义务。因此,汽车质权丧失;赔偿甲之损失4.甲委托乙从机场运输一台进口机床至市区,运费 1000 元,约定运到目的地即付费。乙运到后,甲不付款,乙就整个机床进行留置。甲提出以价值几千元的一辆摩托车出质给乙、乙欣然接受,于是甲将摩托车交给乙。问:此时乙是否仍可行使留置权?为什么?分析:A.留置权人的权利于债权受全部清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费用的权利。 (保管留置物费用请求

20、权)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B.留置权人的义务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不得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返还留置物的义务5.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甲的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乙误将两张一百元的人民币当作十元的人民币交付给甲,甲取钱后即逃走。乙见丙伤势严重,遂将其送至医院,并支出医药费等计 2000 元。请分析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上述实例存在不同的法律事实,但均构成债的关系。其不同在于:(1)甲与乙之间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为债权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目的在于实践私法自治的理念,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

21、和期待。(2)甲与丙之间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产生的损害,以便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和受害人利益的保护。(3)甲与乙之间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的依据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变动,使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致他人遭受损害的人,负有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4)乙与丙(包括乙与甲)之间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定“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奖励助人为乐”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得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CASE 111.小李与小周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下债务。由于连年亏损,帐户里已没有资金。债权人

22、可否要求两个股东还债?分析:不可。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法人对外经营欠下的债务由该法人的资金偿还。2.小李与小周以合伙形式经营一家玩具厂,对外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小周逃之夭夭。分析:债权人可要求小李偿还全部债务。小李偿还后可向小周追讨。3.W 先生从自己拥有的 180 万元资产中拿出 100 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 150 万元的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的 100 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 150 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 50 万元企业债务,W 先生应从其另外 80 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 50 万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即为无限责任特

23、别说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某个人独资企业年度实现利润 30 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某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年度实现的利润也为 30 万元,税后利润也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试求相应的税额?分析:一人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为: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0025%75000 元;自然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0-75000 )20% 45000 元;合计应缴纳所得税为120000 元(7500045000)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 150

24、005% +1500010%+3000020%+4000030%+20000035%=9025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0035%-1475090250 元。 30000035%(200000+100000)35%=20000035%+10000035%10000035%-(150005% +1500010%+3000020%+4000030%)=14750计算结果,一人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多纳税 29750 元(120000-90250) 。 5.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营,共盈利 1000 万元。后因年老体衰,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善,企业连连亏

25、损,现欠债 150 万元,企业难以为继,故准备解散并清算。请问:企业清算后的 150 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为什么?分析: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仍然需由投资人甲承担。 (1)受托人或受聘人代表企业对外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应由独资企业承担。受托人或受聘人代表企业对外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由独资企业承担。受托人或受聘人因失职而导致企业财产损失的,须接受投资人的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这是受聘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事,委托人可以向受聘人/受托人追究责任,但不能以此免除自己对企业承担的无限清偿责任。 ()我国法律要求投资者个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假设在上述案例中,投资人甲

26、和受托人乙在委托合同或聘用合同中约定,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受托人乙自行决定,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合同必须经投资人同意后才可以签订。 乙在接管企业经营权后,2000 年 1 月乙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投资人甲同意的情形下签订了一份 30 万的订货合同。问: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 30 万的合同是否有效?分析:(1)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 30 万的合同依然有效。 (2)因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7.2001 年 2 月乙感到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申请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

27、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请问: 2001 年 2 月,乙自己申请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是否违反其义务?分析:在尚未辞职的情况下,乙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他所承担的义务。作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的一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经投资人同意。8.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妻子王某因下岗想开个小卖部,当听到自己能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后

28、,便向有关机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了名为“红梅小卖部”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刚成立时,小卖部生意尚可,赚了点钱,王某便将盈利用来添置了一些高档家具和家用电器,但其后,因判断失误,结果负债 5 万元,债权人几次催要欠款,王某均以无钱为由拒不返还,债权人便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冻结王某的家庭存款。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依该债权人的申请采取冻结措施B法院不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采取冻结措施C王某应该用家庭共有的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王某仅以个人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0.张某以个人名义开办一商品零售店,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如何认定该

29、零售店的性质及该企业的债务应如何承担?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11.下列人员中,不得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C)A.某大学教授B.医生C.县人民政府信访办主任分析: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不包括外国自然人,且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国家公务员。1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30、)A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B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C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须具备企业章程13.王某投资 20 万元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时明确是以家庭财产出资,两年后该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现欠债 31 万元。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企业设立后,王某对该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B王某仅以 20 万元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C王某应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王某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4.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 100 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 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

31、应如何确定()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 100 万元除外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 100 万元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15.王先生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事项中属于登记申请书中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B企业住所C王先生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D王先生的居所分析:设立申请书,该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企业经营范围等事项。16.王某于 2006 年 5 月 25 日申请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 2006 年 6月 5

32、日。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B甲企业自 2006 年 6 月 5 日成立C在 6 月 5 日之前王某无权以甲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D甲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 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17.某 A 个人独资企业准备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A 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BA 企业的投资人最终对分支机构承担无限责任C应当向 A 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D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8.王先生出资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并且聘用刘某作为企业的总经理管理企业事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先生应当与刘某签订书面合同B

33、王先生对刘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刘某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未经王先生同意,刘某不得转让企业的商标1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须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0.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何种行为()A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B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于他人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D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21.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

34、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 5 万元以内的开支和 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 100 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 1 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 8 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22.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 2003 年 8 月 9 日,由于王某精力有限,便委托李某管理企业。后因李某管理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 135 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1甲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开始从事经营

35、活动。A2003 年 8 月 1 日B2003 年 8 月 4 日C2003 年 8 月 8 日D2003 年 8 月 9 日23 未经王某同意,李某不得实施下列哪个或者哪些行为()A以甲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B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与甲企业相同业务的企业C将甲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D以合理的价格与甲企业进行交易24.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甲企业欲设立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如果财务上独立核算,则自己承担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B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从事活动的民事责任由甲企业承担C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不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

36、属的甲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D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25.关于甲企业所欠的 135 万元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债务是因为李某管理不善造成的,由李某负责赔偿B先由甲企业偿还,如果不足清偿,由王某以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清偿C先由甲企业偿还,如果不足清偿,由王某以其个人财产清偿D只能由甲企业偿还26.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哪些或哪种情形时,应当解散()A有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C投资人决定解散D经营期限届满分析:(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7.个人独资企

37、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A仍应承担责任B不再承担责任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 2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8.张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对张某的债权受到 2 年诉讼时效的限制B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C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为 5 年,自乙公司对甲企业的债权成立之日起算D如果甲企业清算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申报债权,甲企业清

38、算结束后,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 5 年为除斥期间,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日起算29.张某于 2000 年 3 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 5 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 8 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 15 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 年 1 月该企业解散。2003 年 5 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 15 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甲公司可以要

39、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 15 万元的债务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 2003 年 1 月届满30.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 18 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1. 小林、小李与小周打算共同出资建立一家公司。他们计划中的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

40、00元,其中小林现金出资 3000 元,小李用管理才能折价出资 5000 元,而小周用他的专利技术折价出资 7000 元。请你找找不符合法律的地方都有哪些?分析: 有三处:总资本达不到最低限额要求、管理才能不可作为出资、货币出资不可低于注册资本的 30%CASE 121.某公司属于中央直属的国有公司,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只设有董事会,其成员及其董事长均系授权的投资机构委派,张某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查,张某还在另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张某在任期内,由于公司蓬勃发展,董事会成员一致决定增加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请问:该国有公司有何不妥之处?分析:本案中,该国有公司的不妥

41、之处有:(1)应设监事会;(2)董事会成员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张某不能在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公司法第 70 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4)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决定,而不能由董事会决定。一审法院以起诉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时间为由驳回了陆家豪的起诉,陆家豪上诉至北京市高院,仍败诉。法院的判决并未触及实体内容。从法理上说,陆家豪的辩解有些牵强。

42、法律规定董事的义务是强制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陆家豪与公司之间的约定并不能排除其法律义务,他不领取报酬以及不参加经营决策也不能成为不承担责任的借口,因为义务是不可放弃的,不作为也可构成违反法律义务。2.A 和 B 是好朋友,合作开公司,每人各占 50%的股份。开始合作不错,但后来发生争执。A 想退出公司。卖掉股份?公司经营不好,股份没人要。要么就解散公司。在公司法规定的三个自愿解散的原因里,惟一可以援用的是“股东会决议解散” 。可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需要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 A 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结束公司,退回股份。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分析:该案件发生在新公司法出

43、台前,那时还没有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请回答:如果案件发生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后,是否符合请求人民法院解散的条件?3. 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经营三年后,经批准可增资(发行新股) ,该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 3000 万元。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该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人民币 1200 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选出了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改革,公司盈利人民币 600 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损失,而且发展越来越快。至

44、2006 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不再提取,为扩大公司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问:该公司的作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分析:(1)以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发行股票不对,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不对。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应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才能用于利润分配,而不能直接用于分配,且在存在亏

45、损的情况下,不能分配(3)法定公积金不再提取不对,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本案公司法定公积金只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5%,所以仍应提取。(4)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不对。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因此,不能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4.2002 年 5 月 10 日,某市化工有限公司和加拿大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书”和“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双方在合同和章程中约定: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 1500 万出资,外方以机器设备和美元出资共计 1500 万元。机器设备为合资公司生产核心化学产品所必需,其作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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