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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doc

1、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实施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职权管辖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2、第六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

3、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

4、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5、”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

7、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

8、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

9、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

10、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

11、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7、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

12、财产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

13、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

14、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七)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

15、经营活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

16、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八)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

17、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

18、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

19、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

20、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十三

21、)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十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

2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或者企业

23、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十五)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十六)承担资产评估、

24、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十七)承担资产评估、

25、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

26、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十八)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十九)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27、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

28、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29、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十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

30、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或企业集团登记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

31、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企业集团登

32、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二十三)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

33、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四)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二十五)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

34、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5

3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 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六)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

36、格证。”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二十七)违反企业前置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

37、缔办法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

38、法办理变更登记。”(二十八)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

39、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十)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十一)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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