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1 总 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 的规定。表 10 3-1 幼儿园的规模规模 班数(班)小型 14中型 59大型 1012表 10 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名称 班别 人数(人)乳儿班 1015小、中班 1520托儿所托儿班大班 2125小班 2025中班 2630幼儿园大班 3135-_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2、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 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_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3、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500m。32 总平面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
4、在居住建筑的底层;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_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60,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原规范没有规定)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 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 030m;游戏器具下
5、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 12 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原规范没有规定)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 绿地率不应小于 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原规范没有规定)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
6、道路交通。-_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幼儿
7、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_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 090m;(原规范没有规定)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180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离地面 120m 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 距离地面 060m
8、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4 门下不应设门槛;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原规范没有规定)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原规范没有规定)-_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
9、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11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 130m 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原规范没有规定)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 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 013m,宽度宜为 026m;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原规范没有规定)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原规范没有规定)-
10、_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 2m 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原规范没有规定)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 14 的规定。表 41 14 走廊最小净宽度 (m)走廊布置房间名称中间走廊 单面走廊或外廊生活用房 2.4 1.8服务、供应用房 1.5 1.34115 建筑
11、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 050m 以上。(原规范没有规定)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原规范没有规定)-_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 41 17的规定。表 41 17 室内最小净高 (m)房间名称 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0多功能活动室 3.9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42 托儿所生活用房(原规范没有规定)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 2 周岁3 周岁的幼儿,
12、乳儿班宜接纳 2 周岁以下幼儿。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表 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乳儿室 50喂奶室 15-_配乳室 8卫生间 10储藏室 8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 洗涤池 2 个、污水池 1 个、保育人员厕位 1 个。43 幼儿园生活用房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433 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