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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清单.DOC

1、新泰市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单位 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备注 一 公 安 (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 2004 2831 号 鲁价费发 2005 53 号 1.(含临时 ) 同上 汽车 每副 反光 100 元,不反光 80 元 同上 挂车 每面 反光 50 元,不反光 30 元 同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每副 反光 40 元,不反光 25 元 同 上 摩托车 每副 反光 70 元,不反光 50 元 同上 临时号牌 每张 5 元 同上 机动车放大号 每车 机动车放大号 60 元,重新喷放大号 40 元 同上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 1 元(单独补发) 同上

2、号牌架 每只 铁质 5 元,铝合金每只 10 元(含安装费) 同上 自愿 2.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 2017 1186 号 发改价 格 2004 2831 号 鲁价费发 2005 53 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 10 元,临时证 10 元 同上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证 10 元 同上 驾驶证工本费 每证 10 元 同上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发改价格 2008 1575 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 10 元 同上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每证 10 元 同上 二 国土资源 (二)土地复垦费 见文件 土地管理

3、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鲁国土资发 2007 132 号,鲁财综 2014 75 号 2015 年 1月 1 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三)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 2010 67 号,鲁财综 2014 75 号,国土资 源部令第 53 号 2015 年 1月 1 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四)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 2016 79 号 发改价格

4、规 2016 2559 号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1. 不动产登记费 同上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80 元 同上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550 元 同上 2. 不动产 登记证工本费 每证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 元 同上 (五)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鲁财综 2014 75 号 2015 年 1月 1 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 基本农田 每亩 按被占用耕地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 10 至

5、12 倍缴纳 同上 2. 一般耕地 每亩 按被占用耕地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 8 至 10 倍缴纳 同上 三 住房城乡建设 (六)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1. 道路挖掘修复费 鲁建城字 2015 32 号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560 元 同上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每平方米 450 元 同上 条(料)石路面 每平方米 500 元 同上 彩色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580 元 同上 水泥混凝 土路面 每平方米 500 元 同上 彩色方砖 每平方米 240 元 同上 人行步道方砖 每平方米 220 元 同上 砂石路面 每平方米 100 元 同上 2. 城市路占道费(施工占道 每平方米每 昼夜 占人行道

6、0.3元,占用车行道 0.5元 鲁价涉发 1994 185 号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四 交通运输 (七)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收费公路条例 交公路 发 1994 686 号 鲁价费发 2006 43 号 鲁价费发 2007 82 号 1. 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 同上 客车:第一类 元 /公里 10 元 同上 第二类 元 /公里 15 元 同上 第三类 元 /公里 15 元 同上 第四类 元 /公里 15 元 同上 货车:第一类 元 /公里 10 元 同上 第二类 元 /公里 15 元 同上 第三类 元 /公里 20 元 同上 第四类 元 /公里 25 元 同上 第五类

7、元 /公里 30 元 同上 (八)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 价格放开 鲁价综发 2016 58 号 五 水 利 (九)水资源费 鲁价费发 2014 156 号 泰价格发 2015 98 号 新价字【 2015】 24 号 1. 地表水 每立方米 0.4 元 同上 2. 地下水公共供水 每立方米 1.5 元 同上 3. 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内自备井 每立方米 1.7 元 同上 4. 地下水公共管网外自备井 每立方米 1.6 元 同上 5. 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 每立方米 回收利用的 0.32 元,直接外排的 1.6 元 同上 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6. 特种行业 每立方米 取用地表水的 0

8、.8 元,取用地下水的 3.2 元 同 上 洗车、洗浴、滑雪场 .水上娱乐 (十)水土保持补偿费 发改价格 2017 1186 号 财综 2014 8 号 鲁财综 2014 74 号 鲁价费发 2017 58 号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 平方米 1.2 元 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平方米 1.2 元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其中露天开采的 吨 1 元 非露天开采的

9、 吨 0.5 元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 平方米 .年 1.2 元 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 立方米 1.2 元 (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 立方米 1.2 元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六 人防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鲁价费发

10、2006 220 号 鲁财综 2014 75 号 鲁价费发 2016 125 号 泰价费发 2016 139 号 鲁财综 2016 73 号 泰财非税 2017 3 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 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 201673 号)有关规定执行 1.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2200 元 同上 2. 6B 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600 元 同上 七 法 院 (十二)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 481 号) 鲁高法 2007 53 号 1.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不超过 1 万元的

11、,每件交纳 50元; 1-10万元部分按 2.5%; 10-20万部分按 2%; 20-50 万部分按1.5%; 50-100 万部分按 1%;100-200万部分按 0.9%; 200-500万部分按 0.8%; 500-1000 万部分按 0.7%; 1000-2000 万部分按0.6%;超过 2000 万部分按 0.5% 同上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 按 500 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 5 万至 10 万元的,按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按 0.5交纳 同上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 100 元 同上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 1000

12、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同上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 10 元 同上 行政案件 每件 商标、专利、海事 100 元,其他50 元 同上 管辖权异议案件 每件 异议不成立的 100 元 同上 2. 申请费 详见文件 同上 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 50-500 元 同上 根据案件情况 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每件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500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0.1交纳 同上 申请保

13、全 每件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 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同上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每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交纳 同上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 元 同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 400 元 同上 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同上 八 质 检 (十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鲁财综 2009 85 号 鲁价费发 2009 195 号 鲁

14、价费发 2014 88 号 1.锅炉检验 台 见文件 同上 外部检验每年一次 .内部检验两年一次 2.压力容器检验 台 见文件 同上 检验周期 1-6 年一次 3.压力管道检验 见文件 同上 检验周期 1-6 年一次 4.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 台件 见文件 同上 5.安全阀门校验 见文件 同上 检验周期一年一次 6.电梯定期检验 台 其中电梯客梯和货梯 7层以下每台 600 元,自七层起每增加一层客梯加收 25元、货梯加收 40元。其余标准详见文件 同上 电梯检验周期一年一次 7.起重机械检验 台 见文件 同上 检验周期每两年一次,殊要求的每年一次 8.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见文件 同上 9

15、.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台 见文件 同上 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辆 100 元,载重大于等于 5 吨的加收 50%,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 倍 同上 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11. 特种设备检测费 件 见文件 同上 12. 附则 见文件 同上 (十四)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 泰价费发 2016 64 号 本批复的收费标准中包括气瓶拆装费;检验检测中需要更换零件的,按实际进销差价不超过 10%标准收取 1.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制气瓶检验检测收费 元 /只 240 元 同上 检验周期每三年一次 2.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制内胆环向缠绕气瓶检测费 元 /只 200 元 同上 检验周期每三年一次 九

16、 环 保 (十五)排污收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 31 号) 鲁价费发 2015 53 号 1. 污染物排污 同上 废气 每当量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自 2015年 10月 1 日起, 3.0 元; 2017年 1 月1 日起, 6.0 元。其他的仍按 1.2元执行 同上 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 3 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污水 每当量 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自 2015 年 10月 1 日起 1.4 元,其他的仍按 0.9 元执行 同上 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 3 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 每当量 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自2015 年 10月 1 日起 3.0 元,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 0.8千克计 同上 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 3 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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