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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doc

1、SLICS 93.130P 5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行 业 标 准SL 2232008替 代 SL 2231999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规 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 发布 2008-06-0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 布-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为水利行业标准, 现予

2、以发布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替 代 标 准 号 发 布 日 期 实 施 日 期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SL2231999 2008.03.03 2008.06.03二八年 三 月 三 日- 2 -前 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 )的要求,对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 9 章 15 节 145 条和 23 个附录,主 要内容有:验 收工作的分类;验 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 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3、验 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 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 SL2231999 进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 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 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 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 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 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 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 整竣工验收内容, 取消初步验收, 增加竣工验收自查、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 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本标准 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 3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

4、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 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 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 瑞勇何建 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 彦刚 邓良 胜 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4 -目 次1 总 则 2 工程验收 监 督 管 理3 分部工程 验 收4 单位工程 验 收5 合同工程 完 工 验

5、 收6 阶 段 验 收6.1 一 般 规 定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7 专 项 验 收8 竣 工 验 收 8.1 一 般 规 定8.2 竣工验收自查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5 竣工验收9 工程移 交 及 遗 留 问 题 处 理 9.1 工程交接9.2 工程移交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 A 验收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清 单附录 B 验收 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 C 法人 验 收 工 作 计 划

6、内 容 要 求附录 D 法人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内 容 要 求附录 E 分部 工程验收鉴定书格 式附录 F 单位 工程验收鉴定书格 式附录 G 合同 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 5 -附录 H 阶段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内 容 要 求 附录 I 阶段 验 收 鉴 定 书 格 式附录 J 机组 启动验收鉴定书格 式附录 K 部分 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 L 竣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内 容 要 求 附录 M 工程 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 N 竣工 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 O 竣工 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O.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O.2 工程建设大事记

7、O.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O.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O.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O.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O.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O.8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附录 P 堤防 工 程 质 量 抽 检 要 求附录 Q 竣工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 R 竣工 验 收 鉴 定 书 格 式附录 S 工程 质 量 保 修 书 格 式 附录 T 合同 工 程 完 工 证 书 格 式 附录 U 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附录 V 工程 竣工证书格式(正本)附录 W 工程 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条 文 说 明 - 1 -1 总 则1.0.1 为加 强水利水 电 建设工程 验

8、 收管理, 使 水利水电 建 设工程验 收 制度化、 规 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 由 中央、地 方 财政全部 投 资或部分 投 资建设的 大 中型水利 水 电建 设 工程(含 1、2、3 级堤防工 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 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 人 验 收 应 包 括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 水 电 站 ( 泵 站 ) 中 间 机 组 启 动 验 收 、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

9、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0.4 工程 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有关主管 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 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 经批准的 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 施工图纸 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 法人 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 工程 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 程 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 检查已 完 工程在设 计 、施工 、 设 备制造安 装 等方面的 质 量及相关 资 料的收集 、 整 理和归档情况;3 检查工 程 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 检查

10、工 程 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 对验收 遗 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对工程 建 设做出评价和结论。1.0.6 政府验收应由 验 收主持单 位 组织成立 的 验收委员 会 负责;法 人 验收应由 项 目法 人 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1.0.7 工程 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 2 -验 收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其 处 理 原 则 应 由 验 收 委

11、 员 会 ( 工 作 组 ) 协 商 确 定 。 主 任 委 员( 组 长 ) 对 争 议 问 题 有 裁 决 权 。 若 1/2 以 上 的 委 员 ( 组 员 ) 不 同 意 裁 决 意 见 时 , 法 人 验 收 应 报请 验 收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决 定 ; 政 府 验 收 应 报 请 竣 工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决 定 。1.0.8 工 程 项 目 中 需 要 移 交 非 水 利 行 业 管 理 的 工 程 , 验 收 工 作 宜 同 时 参 照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有 关 规 定 。1.0.9 当工 程具备验 收 条件时, 应 及时组织 验 收。未经 验 收

12、或验收 不 合格的工 程 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10 工 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1.0.11 验 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 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1.0.12 验 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 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 A 和附录 B。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 A4(210mm 297mm)。文

13、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1.0.14 工 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1.0.15 水 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 程 验 收 监 督 管 理2.0.1 水利 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按照水利部授权, 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2.0.2 法人 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

14、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2.0.3 工程 验收监督 管 理的方式 应 包括现场 检 查、参加 验 收活动、 对 验收工作 计 划与验收 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2.0.4 水行 政主管部 门 、流域管 理 机构以及 法 人验收监 督 管理机关 可 根据工作 需 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2.0.5 工程 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 -1 验收工作 是否及时;2 验收条件

15、是否具备;3 验收人员 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 验收程序 是否规范;5 验收资料 是否齐全;6 验收结论 是否明确。2.0.6 当发 现工程验 收 不符合有 关 规定时, 验 收监督管 理 机关应及 时 要求验收 主 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2.0.7 法人 验收监督 管 理机关应 对 收到的验 收 备案文件 进 行检查, 不 符合有关 规 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8 项目 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 法人验收工作计

16、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 C。2.0.9 法人 验收过程 中 发现的技 术 性问题原 则 上应按合 同 约定进行 处 理。合同 约 定不明确 的,应 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 应 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3 分 部 工 程 验 收3.0.1 分部 工程验收 应 由项目法 人 (或委托 监 理单位) 主 持。验收 工 作组应 由项 目 法人、勘测、设计、 监理、 施工、 主要设备制造 (供应) 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 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

17、部工程验收会议。3.0.2 大型 工程分部 工 程验收工 作 组成员应 具 有中级及 其 以上技术 职 称或相应 执 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3.0.3 分部 工程具备 验 收条件时 , 施工单位 应 向项目法 人 提交验收 申 请报告, 其 内容要求见附录 D。项目法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3.0.4 分部 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有单元 工程已完成;2 已完单元 工程施工 质 量经评定 全 部合格, 有 关质量缺 陷 已处理完 毕 或有监理 机 构

18、 批准的处理意见;3 合同约定 的其他条件。- 4 -3.0.5 分部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 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2 评定工程 施工质量等级;3 对验收中 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0.6 分部 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听取施工 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2 现场检查 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 检查单元 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 讨论并通 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

19、机构核定。3.0.8 质量 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将核备 (定) 意 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3.0.9 当质 量监督机 构 对验收质 量 结论有异 议 时,项目 法 人应组织 参 加验收单 位 进一步研究, 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 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3.0.10 分 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3.0.11 分 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 E。 正 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 、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

20、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4 单 位 工 程 验 收4.0.1 单位 工程验收 应 由项目法 人 主持。验 收 工作组应由 项 目法人、 勘 测、设计 、 监理、施 工、 主要设备制造 (供应) 商 、 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 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4.0.2 单位 工程验收 工 作组成员 应 具有中级 及 其以上技 术 职称或相 应 执业资格 , 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 名 。4.0.3 单位 工程完工 并 具备验收 条 件时,施 工 单位应向 项 目法人提 出 验收申请 报 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 D。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0.4 项目 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 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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