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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2012).doc

1、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定义及等级划分 .2第三章 托运、受理和承运 .3第四章 途中检查 .8第五章 超限、超重车运行 .8第六章 电气化区段运输 .10第七章 专列运输 .11第八章 建筑限界管理 .12第九章 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2第十章 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3第十一章 附 则 .14附件 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5附件 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6附件 3 各级超限限界图 .19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0附件 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7附件 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

2、28格式一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29格式二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0格式三 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2格式四 长大货物车 18 点登记簿 .33格式五 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4格式六 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5格式七 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6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7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91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 2 条 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

3、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 3 条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 4 条 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

4、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2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第二章 定义及等级划分第 5 条 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 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 1。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2。第 6 条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 1250 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 150 毫米至

5、未满 1250 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 3。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 4。第 7 条 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31.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 3600 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2.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 1250 毫米至 3600 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3.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 150 毫米至未满 1250 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第 8 条 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 载)的货物,称为

6、超重货物。第 9 条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1.一级超重:1.00Q1.05;2.二级超重:1.05Q1.09;3.超级超重: Q1.09。 注:Q 为活载系数。超重货物分级表见附件 5。第三章 托运、受理和承运第 10 条 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1.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格式一),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并以“” 号标明重心位置。2.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4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3.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及车

7、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4.其它规定的资料。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第 11 条 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测量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查后,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向铁路局请示装运办法。跨及四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铁道部请示。第 12 条 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装车前后的测量按下列规定办理。1.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加固方案测量(1)长度:测量其最大长度、支重面长度、重心至端部的距离、检定断面至重心的距离。

8、(2)高度:自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侧高度和重心高度。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5侧高度:中心高度以下各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 侧高度。(3)宽度: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中心高度处的宽度:中心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侧高度处的宽度:每一侧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2.装车后,按实际的装载加固状态测量(含加固材料)(1)长度:跨装时,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测量。(2)高度:自

9、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3)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度和不同侧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度。第 13 条 铁道部、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后,向各有关单位批示装运办法。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见附件 6。第 14 条 铁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批转。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在收到电报6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通知发局和电报批示单位。第 15 条 车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时组织装车。装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第 16 条 超限、超重货物禁

10、止无批示电报装车,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第 17 条 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150mm 。第 18 条 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X 级超限、 X 级超重”,或挂牌 标识。第 19 条 装车后,发站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二),在货物运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注明“超限货物”或 “超重

11、货物 ”或“超限超重货物 ”;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 挂车组不得分摘 ”;限速运行 时,应注明“限速 XX公里” 。并按 规定在 车辆上插放货车表示牌。第 20 条 发站挂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向铁路局调度所拍7发超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电话请示)。第 21 条 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复测货物装车后尺寸,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并注明原批准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况进行检查,并在“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中 签认 。第 22 条 对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托运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经铁路运输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分

12、部制造。对通行上有困难的货物,应采取改变包装和拆解货体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超限、超重程度。第 23 条 装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铁道部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第 24 条 为确保特大型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可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运输线路或区段的限界能否通过。1.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2.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3.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当使用其他车辆安装检查架时,应安装在车辆转向架中心销所在横断面位置,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第 25 条 铁路局应于每月 5 日前,按格式六、格式七要求8统计上月本局管内超

13、限、超重货物装车数,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第四章 途中检查第 26 条 超限、超重车的途中检查是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铁路局必须加强对超限、超重车运行途中的检查,落实区段负责制。第 27 条 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记录检查结果:1.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2.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3.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有无移动,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和损坏;4.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及球形心盘除外)。第五章 超限、超重车运行第 28 条 铁路局调度所接到车站挂运请示或邻局预报后,应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

14、报核对挂运请示或预报内容,制定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三) ,纳入日(班)计划。挂运跨及两个调度所的超限、超重车前,需征得邻局调度所的同意。相邻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批示电报9号码、车种车型、到站、品名、超限等级、超重等级和有关注意事项等。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第 29 条 车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并将调度命令交值乘司机。第 30 条 超限、超重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超重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第 31 条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线路办理到发或通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须得到铁路局批准。第 32 条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与邻线列车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列车经过车站时,与邻线线路上车辆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350 毫米;2.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 350 毫米者不限速;在 300 毫米至 350 毫米之间者每小时运行速度(以下简称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小于 300 毫米者禁止会车。曲线地段必须根据规定相应地加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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