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 审批 办事指南 吉林省 水利厅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办事指南 一、 法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6 号 ) 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二、 办理权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 三、 受理条件 依据水文站网规划,设立
2、和调整基本水文测站。 四、 申请 材料 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申请原件(必要件,原件 1 份); 2.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迁建论证报告(必要件,原件 15份);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为企业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仅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申请人为个人的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五、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六、 办事基本流程 受理 审核 办结 七、 办事时限 20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某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的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事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
3、日起 7 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0431-82752947、 0431-84994067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431-84994162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负一层 16 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 8: 30 16: 00 附录 1 流程图 附录 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单位文件 (模板仅供参考) (单位 文号) 签发人: 关于 *水文站迁建的请示 吉林省水利厅: *年 *月,我单位于 *县 *村 *河设立 *水文站,为国家重要 /一般水文站,承担 *测验任务。因 *原因, *水文站 *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测验要求,需要迁址重建。现将 *水文站迁建论证报告随文报上。 妥否,请批示。 *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水文站迁建论证报告编制内容 一、 设立和调整的原因、目的、作用和任务 二、 测验河段站址选择依据、观测项目、测验设施布置 三、 测验、通信方案,人员配备,运行管理方案 四、 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五 、 因重大工程建设影响导致水文测站迁移的,还应当提出相应投资概算及增加运行管理成本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