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越秀区交通管理总站 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驾培机构设置训练场的,须与驾培机构商事注册地在同一辖区,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模式开展经营活动。”与交通部令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性。 不采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5 88号),要求 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驾培服务,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 训考试需求 。广州目前市区驾培机构均有跨区建设招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2、 生点和教练场地的情况,从为消费者 提供均等化服务的角度出发, 广州市内的驾培行业管理政策应一致, 不应限制驾培机构设立训练场,以促进驾培机构公平竞争,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天河区交通管理总站 一、 关于驾培分支机构管理。 当前我市驾培行业采取分区管理、全市经营模式,为便于监管,请明确并细化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许可证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培分支机构日常管理相关责任。 二、 关于管理办法第八条。 一、采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四十 五 条已对驾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进行了明晰。 二、不采纳。“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第八条中存在“
3、原作出许可决定”表述,容易产生混淆,建议修改为“许可 证所在区”,即修改为“驾培机构设置招生点的,应当报许可证所在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驾培机构设置教练场的,应当经教练场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符合条件后,报许可证所在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驾培机构撤销招生点或教练场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报许可证所在区机关撤销登记。” 构”表述没有歧义。 番禺区交 通管理总站 一、建议在第五条规定中明确参加集体理论培训的驾培机构仍需配备的培训教室面积、一、不采纳。 国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教
4、学设施设备等详细要求。 二、建议第八条规定修改为 “ 驾培机构设置招生点的,应经招生点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符合条件后,报原作出许可证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 ” 。同时规定中明确分支机构备案条件(招生点面积及设施)和备案有效期限,以及增加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非管辖分支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三、建议在第九条规定中明确驾校变更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经营范围等办理流程和须备资料。 四、按照交 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件( GB/T 30340-2013)对理论培训配备 条件的要求 已有明确规定 。 目前广州 对驾驶理论教学 采取 行业自律管理模式, 驾培行业协会
5、按 照国标要求配置了理论培训有关设施设备和理论教练员。驾培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如果 委托驾培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集中理论培训 , 可不配备理论教学设施,否则按照国标要求配备 即可 。 二、部分采纳。原文修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51 号)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原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跨两个以上区、县级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于新修定办法中没有提及相关要求,建议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增加相应条款。 改为“驾培机构设置招生点或教练场的,应当经教练场属
6、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有效期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致。” 三、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驾培机构许可由县级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有关业务要 求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四、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驾培机构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原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已不符合要求。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
7、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中 对 驾培机构设置招生点或教练场进行了规范,也包括跨区的情形。 南沙区交通管理总站 一、第八条“驾培机构设置招生点的,应当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建议进一步明确跨区 开设 招生点是否需经过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 二、第八条“驾培机构设置教练场的,应当经教练场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符合条件后,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建议进一步明确跨区 开设 教练场经教练场属地部分采纳。原文修改为“驾培机构设置招生点或教练场的,应当经教练场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报
8、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有效期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致。”所需资料将在对区管理总站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的形式,以及所需的资料和条件。 办理日常业务进行指导时明确。 增城区交通管理总站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 年 51号)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规定。 现将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驾培机构设置教练场的,应当经教练场属地道
9、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符合条件后,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不采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5 88号),要求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驾培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广州目前市区驾培机构均有跨区建设招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上予以登记。” 建议 修改为:“驾培机构设置教练场的,应当经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符合条件后,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 生点和教练场地的情况,从为消费者提供均等化服务的角度出发
10、,广州市内的驾培行业管理政策应一致,不应限制驾培机构设立训练 场,以促进驾培机构公平竞争,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市驾培协会 一、第十二条公示内容增加“公示培训合同”要求。 二、“第七章 教练场管理”对经营性教练场的管理条款内容应该增加“不可通过签约经营性教练场申请驾驶培训许可”。否则与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不得与未取得驾驶员培训经一、采纳。原文修改为“驾培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在经营场所公示教学大纲、 学驾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教反馈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入场训练协议”相悖。 三、撤销附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相关指标计算指引中“单台教练车当期在训学员数量”限制。 练场地和教练员、服务规范、安全管理措施、招生点、预约和投诉电话、培训合同等信息。” 二、不采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GB/T 30340-2013) 10.3明确规定可租用教练场地。同时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不得接受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合法登记的教练车入场训练;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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