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武科大学 2015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从严治校,立德树人,教育引导广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营造优良校风和学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 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
2、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校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 12 个月,对临近毕业的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为 6 个月(均从处分决定 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内能改正错误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和有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
3、 3 个月);留校察看期内无悔改表现或继续违法、违规、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 1 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和资助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其推优入团、入党资格和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资格; (三)如已领取校内外奖学金、资助金或获得荣誉称号的,追回当年奖学金、资助 金,取消当年获得的荣誉称号; (四)学位授予按武汉科技大学有关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
4、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 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
5、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 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八)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九)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
6、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加重处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各类公文、证件、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的,或有其他弄虚造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 网络资料或者其他数据
7、资料,侵犯他人网络隐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诋毁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
8、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学习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 6、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金额较大者。 第十三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毕业生离校前,有意损坏公物的,参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
9、、行政机关处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者应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受伤害者的医疗、营养、护理等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 违法违规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藏匿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给
10、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违规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举报或帮助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掩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虽未直接参与赌博,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赌资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屡次参与赌博者或赌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聚众赌博、赌资赌物较大或其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含大学英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考试等所有考核环节
11、),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考试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 场的; 2、私自变动考场座次,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3、闭卷考试时,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放到监考老师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4、考试证件不按要求放在桌面上,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的; 5、考试时不按要求摆放试卷及答题纸,尚未构成考试舞弊的; 6、超过考试时间不交考卷的; 7、交卷后在考场停留或翻阅试卷、提示他人的; 8、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监考教
12、师劝告的; 9、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后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舞弊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舞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过程中,夹(携)带考试内容以及在身体部位、考场桌面等涂写考试课程内容的文字或公式;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的; 2、偷看抄袭邻座考卷、稿纸,或将考卷、稿纸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3、考试中,以口头、手势、纸条、计算器等方式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4、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的; 5、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的; 6、考试前私自交换 A、 B 卷的; 7、 在闭卷考试中,将事
13、先存储有考试信息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进考场,未主动上交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舞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互换姓名舞弊的; 2、篡改偷换他人试卷进行舞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获取或传递信息舞弊的; 4、携带无线耳机等专用舞弊工具进入考场,未主动上交被查出的; 5、窃取试卷或试卷标准答案,篡改考试成绩的; 6、策划、组织团伙舞弊的;考场内外舞弊或串通舞弊的; 7、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9、其它舞 弊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它与教学相关的违纪或舞弊行为处理: 1、疏通或胁迫教师阅卷送分及无理更改考试成绩
14、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者以其它方式舞弊或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舞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考试舞弊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再次发生舞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
15、范及管理办法(武科大 20097 号)、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武科大研 20101 号)、武汉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武科大研 201416 号)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违规用电等造成火灾隐患的,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酿成严重火灾事故、损失特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重大火灾隐患不报告、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予批评教
16、育或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立即报警、积极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组织集体出游、游泳等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 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法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17、看处分; (八)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或阻碍消 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遵守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学校发布的决定、规定、通告和通知,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内破坏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妨碍教职员
18、工及学生 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无理取闹、围攻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在校内造谣惑众、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乱扔乱砸乱烧物品等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饲养动物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噪音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校内打麻将或进行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九)严禁酗酒,对初次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酗酒者或酗酒滋事的
19、给予警告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衣着、行为、交往等有碍校园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响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校园宿舍管理规定,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公寓、承租屋)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区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经告诫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女非婚同居、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未婚先孕、非婚生育、无证生育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漫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偷窥、偷 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性骚扰、流氓滋扰、举止猥亵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从事有偿陪侍、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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