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面转租协议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顶让方(乙方 ): 身份证号码:房东(丙方 ): 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幸福路国资 127 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30 平方米;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2013 年 10 月30 日止,月租金为 5400 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 14 月,剩余租金由乙方已半年为一个
2、季度支付给甲方。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三、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四、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2000 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五、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
3、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六、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7 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7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2012 年 8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