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真空最近碰到所办的几起案件,看食品安全法,所涉及的检测要求非常普遍,而工商部门又不是权威的检测机构,所涉及的知识面和管理工作比较困难。现特将碰到的问题叙述如下,如能对工作有丁点作用,便是本文的作用所在了。前不久,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猪肉头中的亚销酸盐含量畸高,送权威部门作定量检测后,发现其中添加了亚销酸钠(一种食品添加剂,人若误食三克即可致死,长期食用可致癌)。据当事人交代,该亚销酸钠从一家香料店中购得。根据这一线索,我们追根溯源,查到了这家销售亚销酸钠的香料店。店主很干脆地承认,该亚销酸钠确实是其所销售,但数量远不止这一包。销售的去向均是熟食零售店加工所用。再进一步检查,发
2、现当事人无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对此,我们当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按超范围经营,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当事人也相当配合,不仅及时变更了执照,而且交代了所有事实情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记录,他也不晓得从他这里买去亚销酸钠的熟食加工者是哪里的。但当事人也特意提请我们注意,亚销酸钠是食品添加剂!为此,我们查找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规定,发现没有任何前置条件。只要当事人想要销售,他就可以进行申请经营。请教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的专家,他们也表示没有办法可以限制当事人销售这种过量食用会造成危害的食品添加剂。由此,我想到前阶段,我们查到一批竹笋,经查实是用保鲜粉,化学名叫焦亚硫酸钠的一种防腐剂,进行浸泡后,使竹
3、笋更白、入口更脆,颜色更显得嫩。这种笋曾被浙江电视台 1818 黄金眼栏目予以报道,称为“毒笋”。而焦亚硫酸钠,也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我们的社会是怎么了?个体业主为了使自己的商品能销售出去,竟不管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了么?!为了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只要能赚来钱,就什么都不顾了!难怪网上流传这样一句话:只要毒不死人,什么都敢放!什么都敢加!可眼下,恰恰是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处于一种“真空”的阶段!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本来,我们可依此来处理,但是却受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
4、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给予了转致。那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而这一条款是由农业部门处理的。而按照农业部门的职责分工,目前我还没有看到农业部门在管理市场!至少我们这里就是如此!那么,是不是有什么解释,可以对“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作一明确的指示,作出相应的划定,也可以由工商部门按食品安全
5、法来管理呢?可遗憾的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解释却找不到一条法律依据!免强找到的一条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但它比食品安全法还要早,不可能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解释,食品安全法也没有明确适用这一解释。并且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它也无权对食品安全法作解释。那么,是不是可以考虑从生产源头上加强管理呢?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管生产领域。但是,象熟食品加工,当事人在家里加工后,再拿到市场上销售,生产环节在家里,而目前,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人员少,根本无法做到监管!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厂都已管不过来了,小作坊的加工点,更是无暇顾及!工商
6、部门无权管,无法律依据管,而农业部门又无职责管!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却也管不到市场。生产领域的事,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又管不过来!食品安全谁能管?!如何管好市场上的食品安全?如何加强熟食品加工点的生产管理?如何防止因过量食用食品添加剂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有消费者发生食品添加剂中毒,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如何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思之再三,认为亟待加强当前市场上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一是对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环节可以设定前置条件。这样,就有了一定的销售范围的限制。加强了源头的控制,接下来的事就会容易些。销售有了前置而明确了去向,使用有了前置,而加强了添加过程的注意,减少了过量使用情况发生的可能。二是
7、对买受人。个体、企业作为买受人的,必须凭营业执照登记而进货,买受人是个人的必须凭身份证登记。无证、无照的,一律不得向其出售。这样做的目的是使销售去向明确。有人认为这个办法太麻烦,笔者认为,这种过量食用有害的物品,必须要加强管理,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是十分必要的。扯得远一点,农药化肥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也要登记销售。砒霜、氢化钾等等这些剧毒的,不正是加强管理,而使老百姓得到安全的吗?现在网上销售各种化学物品都是非常之容易,只要你上网输入某化学名称,都能马上给你找出来。平常不能用作食品添加剂的,也常常通过这种渠道进来。如高浓度的双氧水、甲醛(检查中时有发现用这些东西来浸泡牛肚、鸡爪等)等,也最好能
8、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严格的销售去向登记。三是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者。不管理是个体加工点还是上规模的生产加工厂,凡是从事食品添加剂添加工作的,都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使添加者具有加工的知识,明白所使用的范围、剂量等。而个人自己添加使用的,必须是限定在极少几个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且安全性较高,并且外包装上都相应标明注意事项的。尽量减少多加、误加、乱添加行为的发生。当然,这只是笼统几点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想法,主要还是靠日常的管理,特别是需要法律规定农业、工商、质监等几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管理职能设置的合理性。一是农业部门监管农业生产源头,如种植、养殖环节,至多管到农业批发的第一个环节,管理到农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的环节,这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正好对接上。二是工商部门管理市场,对市场内的所有食品质量都可以监管,并且、而且、应当、必须追溯源头,否则,就是失职。三是质监部门对所有有生产加工过程的加工点,生产厂都有监管之职能,如果查到生产不合格的,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召回或追回,对生产、加工且自己上市销售的,可以直接处理,对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也可移送工商部门处理。这样,几个部门都能对接到位,不使食品安全的“接力棒”脱手,才能把“食品安全”平安送到目的地,使人民群众才能放心消费,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这只是笔者一点粗浅看法,仅供参考。陈伟福 20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