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福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依法科学运用计分方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罪犯实施计分考核,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 则。 第三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监
2、狱民警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计分考核指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的领导 2 任副组长,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刑罚执行处、教育改造处、劳动改造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全省监狱计分考核工作。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生活卫生管理处 ,主任由处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省监狱计分考核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 监狱(含局属各押犯单位,下同)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的领导任副组
3、长,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装备科、生产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本单位计分考核工作。监狱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科,主任由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科室副科长,考核经办民警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计分考核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主要领导任组 长,监区其他领导和分监区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本监区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并于每月初 7 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考核办”上报监区上月计分考核情况。 第八条 分监区设立计分考核实施小组,由分监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监区全体民警为成员,负责本分监区计分考核的日常工作,并于每月
4、底前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上报分监区本月计分考核情况。 第九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或奖励、处罚时,原则上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但罪犯扣 20 分以下可由分监区领导审批决定。各 3 级考核机构开展工作时,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生效,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 实记录并签名备案。 第十条 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初审或决定的,由分监区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或决定的,由监区分管监管改造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监狱“考核办”审核或决定的,由“考核办”主任签字确认;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或决定的,由监狱分管监管改造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狱计分考核工作应做到实时记录、
5、信息公开、全程留痕。监狱“考核办”每月向派驻检察室报备罪犯计分考核结果、表扬和物质奖励等汇总情况,并接受监狱纪检监察室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计分考核 第一节 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十二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 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为 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 35 分。 第十三条 教育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认罪悔罪: 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悔恨自己的罪行,服从法院判决。 (二)遵规守纪: 遵守各项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民警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 4 讲究文明礼貌。 (三)接受教育: 参加思想、文化、
6、技术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四)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 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劳动态度: 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接受技术指导,参加劳动习艺。 (二)劳动行为: 遵守劳动现场管理规定,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三)劳动能力: 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保证劳动质量,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五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制度。分监区民警负责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底初评罪犯
7、 的考核得分,并如实填写罪犯月考核表和分监区本月计分考核罪犯情况汇总表(一)(二)。 分监区应当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 第十六条 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 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考核得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 5 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第十七条 罪犯劳动改造考核分采取“罪犯劳动改造考核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加分分值 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对定额劳动岗位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得分为劳动改造基础分值( 35分)与月
8、劳动定额完成率的乘积(按四舍五入取整);对非定额(含生产辅助)劳动岗位罪犯,根据其劳动改造表现,采取其他量化结合集体评议的方式确定劳动改造基础得分。列入罪犯百分考核的劳动改造基础得分加上加分分值的总和最高不超过 52.5 分。对按以上考核办法计算出劳动改造基础得分加上加分分值超过 52.5分的,可把超额分值作为提高罪犯劳动适当报酬额度和物质奖励发放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狱成立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 监管改造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装备科、生产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监狱医院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副院长为成员,负责对罪犯的劳
9、动能力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的方式。 对罪犯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由分监区计分考核实施小组提出意见,填写罪犯劳动能力评估表,并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监狱医院审核后,报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决定。 第十九条 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在申诉和控告期间,没有其他不遵守监规、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不参加劳 动等违规行为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6 第二十条 对罪犯按月进行计分考核,计分考核期原则上为每月 26 日至次月 25 日止(或每月 21 日至次月 20 日止,或 1 日起至当月最后 1 天止),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罪犯考核周期从入监之日
10、起算,但自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开始计分考核。 入监教育期间不设基础分,但实行加、扣分,加、扣分情况当月给予兑现。入监教育结束当月,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每天 2 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每天 0.5 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算。 入监教育 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罪犯,住院治疗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按每天 2 分 ,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每天 0 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后勤犯、生产辅助犯和文艺队的罪犯,如认真完成民警布置任务的,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 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 35分;完成任务较好的,劳动改造部分可以给予加分;未认真完成任务的,给予扣分。若当月有扣分
11、的,不得加分。 第二十三条 当月调动的罪犯,由现单位负责考核,原单位将相关考核材料移交现单位。调动当月,考核基础分为 100 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 65 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 35 分。如因违规调动的,当月按实际改造表 现进行考核。 外省调入的罪犯,其原有考核结果参照本细则折算成我省监狱的考核结果,并继续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一线生产劳动岗位调整为生产辅助、后勤劳动岗位的,或生产辅助、后勤劳动岗位调整为一线生产劳岗位的, 7 当月考核基础分为 100 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 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 35 分。如因违规调整劳动岗位的,当月按实际改造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跨监狱寄押(因
12、涉嫌严重违规或违法被寄押的除外)的罪犯,由现单位负责考核,原单位将相关考核材料移交现单位。寄押期间(从寄押当月至寄押结束当月),考核基础分为100 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 65 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 35 分。 第二十六条 对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和患严重疾病经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评估或社会第三方机构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或年满 65周岁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部分,月考核基础分为 100 分。 第二十七条 因病住院治疗的罪犯,当月住院时间满一个月的,不考核劳动改造部分,月考核基础分为 65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 65 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 0 分。 当月住院时间未满一个月的罪犯,教育改
13、造基础分为 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考核。 当月住院时间 20天以 上的,由监狱医院(建新医院)负责考核;未满 20 天的,由原单位负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老残队长期患病、年老体弱但又不符合劳动能力评估其无劳动能力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部分,月考核基础分为 65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 65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 0 分。 第二十九条 “艾感”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制度,积极配合治疗,服从住院和出院安排,月考核基础分为 100 分;参加 8 力所能及劳动的,劳动改造部分给予加分。 第三十条 对未通过监狱或省局考核验收的邪教类、极端宗教思想危安罪犯,月教育改造基础分为 20 分
14、,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完 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验收合格次月起重新考核。 第三十一条 罪犯禁闭审批当月考核基础分为 0 分,自禁闭解除次日起重新考核。 罪犯警告、记过审批当月考核基础分为 0 分。 第三十二条 当月被严管集训教育或当月严管集训教育时间满一个月的罪犯,月考核基础分为 0 分。 当月严管集训教育时间未满一个月(除当月被严管集训教育)的罪犯,教育改造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其中严管集训教育期间每天 0 分,其他时间每天 1.5 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攻坚转化教育 (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罪犯除外)的罪犯,教育改造 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其中攻坚转化教
15、育期间每天 0.5分,其他时间每天 1.5 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实际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当月严管集训教育(或攻坚转化教育)时间 20天以上的,由高危监区(严管队)负责考核;不满 20 天的,由原单位负责考核,高危监区(严管队)应将其严管集训教育(或攻坚转化教育)期间的改造表现移交原单位。 第三十三条 罪犯因涉嫌严重违规被隔离调查 3 天以上的,经查证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改造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其 9 中隔离调查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每天 0分,其他时间每天 1.5 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 按实际劳动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罪犯在服刑期间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从被立案当月至判决生效当月
16、,月考核基础分为 0 分。法院判决认定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判决当月考核基础分为 0 分,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 经查证无严重违规或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被调查或立案前3 个月(少于 3 个的月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被调查或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三十四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解回当月考核基础分为 0 分。 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考核周期从新罪判决生 效之日或收监当日重新起算,当月考核基础分为 0 分。 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 3 个月 (
17、少于 3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按月计算考核,从被解回当月至解回结束当月)的考核得分。 第三十五条 罪犯因漏罪被判刑的,如漏罪均为罪犯主动交待的,其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的考核得分,按照被侦查前 3 个月(少于 3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的平均得分予以计月考核分。 第三十六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离监当月,教育改造基础分按天数进行考核每天 2 分;劳动改造基 础得分,按实际劳动改造 10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 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收监执行的,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继续有效。收监当月,教育改造基础分每天 2 分,劳动改造基础得
18、分每天 0.5 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收监次日起算。 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 600 分。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收监次月起继续考核,收监当月考核基础分为 0分(当月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假释后被收监的罪犯,收监当月考核基础分为0 分(当月 不考核劳动定额完成情况)。从收监次月起开始考核。 第三十八条 罪犯离监探亲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按每天 2分,劳动改造基础得分按每天 1 分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当月刑满释放的罪犯,月考核基础分为 0 分。 第四十条 判决前和服刑期间均拒不交待其真实身份的罪犯,经查确属“三假”罪犯的,扣减考核分 600 分,但主动坦白交待的除外。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四十一条 罪犯不接受考核结果并拒不在月考核表上签字的,当月考核基础分为 0 分,由分监区民警在月考核表的“罪犯签名栏”签字,并注明原因及情况。 罪犯无法在月考核表签字 的,由分监区民警在月考核表的“罪犯签名栏”签字,注明原因及情况。 罪犯在月考核表签字不影响其申请书面复查和复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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