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西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学生综合考评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现根据西南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 ( 西校 2007247 号 ) ,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 西南大学 植物保护学院 全日制 本科学生 , 注册入学一年的全日制本科 学 生参加考评。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加考评。 第三条 综合考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奖评优及就业推荐的重要 依据, 综合考评表 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综合考评组织结构及要求 第四条 综合
2、考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领导组织,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我院成立学生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考评小组。领导小组由 院党委团委组成。考评小组由 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 组成 ,考评小组须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学生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 9 月中旬集中举行。 第七条 在考评过程中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 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要坚持层次性原则,确定不同年级的考核重点。 第三章 考评内容 和计分标准 2 第八条 综合考评成绩由德育考评、
3、课堂学习 效果 和 拓展性素质评价 三部分 组成 ,满分120 分,其中德育考评 30 分、课堂学习效果 70 分、拓展性素质评价 20 分。 第九条 德育考评 ( 30 分) 德育考评内容是对每个学生的基本要求,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个方面。德育考评满分为 30 分,其中学生考评小组评 20 分,辅导员或班主任评 10 分。 (一)德育考评的内容 1、 政治态度 拥护党 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 维护社会稳定。 2、 思想品德 顾全大局,关
4、心集体,能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关系; 有积极的人生态度,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奋发向上; 注重提高个人的品德修养,明礼诚信,勤俭自强;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3、 文明行为 行为得体,举止文明,谈吐文雅;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学习、生活环境干净整洁; 爱 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4、 法纪观念 自觉学法守法,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纪校规,维护课堂秩序;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归宿就寝,维护正常的作息时间秩序。 5、 心理素质 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和创
5、新意识; 具有良好的心理调适和承受挫折能力; 3 能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二) 德育考评的扣分 1、 惩处扣分:对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学生给予扣分,对于一学年内违纪多次者,惩处扣分累加记入。 类别 学院通报批评 校通报批评 警 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查看 分值 -1 -2 -4 -5 -7 -10 注:各级通报、处分的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 2、团委学生会干部、干事 、班长、支书 例会、活动无故缺席扣 0.05 分(含昆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宿管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条 课堂学习 效果 ( 70 分) 课堂学习 效果原则上 包括专业课、公共课两部分(不包括任
6、选课 、 二专业 和辅修 课程) ,满分 70 分。 补 考 成绩不记入总评成绩,以学生原考试考查成绩为准计算总评成绩。 其中,等级评分制度对应分值如下:优: 90 分;良: 80 分;中: 70 分;及格: 60 分;不及格: 50分 计算公式 :课堂学习效果得分 = 各门课程总成绩 / 课程门数 70% 第十一条 拓展性素质评价 ( 20 分) 拓展性素质评价包括文艺竞赛、体育竞赛、社会工作和学术科技四个方面的内容,满分20 分。 (一) 文艺竞赛 1、 在国家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 5 分,二 等奖加 4 分,三等奖加 3 分。 2、 在省市级文化、艺术的演出、
7、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 3 分,二等奖加 2 分,三等奖加 1 分 ,优秀奖加 0.5 分 。 3、 在校级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一等 奖加 1 分,二等奖加 0.7 分,三等奖加 0.5 分 ,优秀奖加 0.2 分 。 4、 参加 学 院 大型 文艺活动 如 迎新晚会 的演员 加 0.15 分,主持人加 0.2 分(不同节目可累加,总分不超过 0.5 分)。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取最高分,非同一文化、艺术的演出、展览、竞赛可累加,但累计加分不能超过 5 分。 4 以上各项需提供证书证明或学院公示名单为准。 (二) 体育竞赛 1、 在国家级
8、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 5 分,二等奖加 4 分,三等奖加 3 分 , 优秀奖加 1.5 分。 2、 在省市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一等奖加 3 分,二等奖加 2 分,三等奖加 1 分 , 优秀奖 加 0.5 分 。 3、 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破校纪录的加 2 分,在校运动会中获奖的,第一名加 1.5 分,第二名加 1 分,第三名加 0.5 分,第四至第八名加 0.3 分。 4、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年一度的校级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获得第一名加 1.5分,第二名加 1 分,第三名加 0.5 分。篮球队员 10 人,主力队员 7 人 ;排球队员 12 人,主力队员 8 人;足球队员 20 人,
9、主力队员 14 人,非主力队员得分比主力队员得分减半。 参加学院 运动会方阵式人员加 0.2 分。 学院公示名单并需证明。 5、 参加学院组织的 院内 篮球赛、排球赛 等各项体育比赛,获第一、二、三名者,分别加 0.4、 0.3、 0.2 分,优秀奖 加 0.1 分。 若评奖是 等级 ,按第 1 名视为一等奖,第 2、 3、 4 名视为二等奖,第 5、 6、 7、 8 名视为三等奖。 以上各项多次得分者,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取最高分,非同一体育竞赛项目可累加,但累计加分不超过 5 分。 (三) 社会工作 1、 举办团日活动并获 校级 奖的班级,其尽职的主要负责人(限三人以内)加 0-0.5 分,其
10、他 参与 学生 加 0-0.3 分。 院级评奖减半加分,同一活动取 高 分,不累加。 2、 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正副队长加 0 0.5 分,被评为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先进小分队的正副队长可再加分,校级为 0.5 分,市级为 1 分。 3、 参加学院认可的院级集体活动,获一等奖加 0.4 分,二等奖加 0.3 分,三等奖加 0.2分 , 优秀奖加 0.1,单项奖加 0.1,活动主持人加 0.05 分(聘书 为准 ) 。 4、 参加校级集体活动, 由学工部 、 校团委 、教务处 等 学 校主管行政部门举办的 活动 ,获一等奖加 1 分,二等奖加 0.7 分,三等奖加 0.5 分 ,
11、 优秀奖加 0.3 分 , 校级活动主持人加0.2 分 /次 ,需证明或聘书 证明 。 以上各项需以获 奖 证书证明,或 学校 各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 加分证明 ,各行政主管部门盖鲜章方可有效 。 5 4、 集体荣誉加分 0 先进班集体(团支部) 院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 0.5 分 班、支委 0.4 分 成员 0.2 分 校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 1 分 班、支委 0.8 分 成员 0.4 分 市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 2 分 班、支委 1.5 分 成员 1 分 国家级 班长、团支部书记 3 分 班、支委 2 分 成员 1.5 分 文明寝室 院级 室长 0.2 分 成员 0.1 分 校级 室长 0.
12、5 分 成员 0.25 分 市级 室长 1 分 成员 0.5 分 国家级 室长 3 分 成员 1.5 分 5、 尽职尽责、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根据其职务与表现加分。校学生会 正副 主席加 0-3分 。 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 正副 主席、校学生会和团委部长(主任)、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主任、校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 正副 主任、校 通讯社 正副 社长 、校勤工助学中心正副主任 等加 0-2 分, ; 校、院学生会干事 ,党支部委员,班、团支部委员, 心理委员, 寝室室长等加0-0.5 分。 校各类社团负责人加分需校团委提供证明(校团委 盖 鲜章方可有效)。 6、 植物保护学院学生干部根据职务与表现加分
13、,学院 团委 学生会 、协会主席团成员 加0-2 分,学院正副部长 、各班长支书加 0-1.5 分 , 学习委员加 0-1 分,班支委加 0-0.5 分, 学院干事加 0-0.5 分 。 其中, 学生干部同一学年任多职者,取其最 高评价 分。 院团委学生会干部视其工作 表现情况追加 0-0.5 分 ,院团委学生会干事视其工作 表现 情况追加 0-0.3 分 。 (院团委公示加分情况)。 (四) 学术科技加分 1、 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 比赛, 一等奖加 7 分,二等奖加 5 分,三等奖加 4 分。参加省市大学生“挑战杯” 比 赛,获一等奖加 3 分,二等奖加 2 分,三等奖加 1 分。 参
14、加校级预赛 (含弘杯) 获一等奖加 1 分,二等奖加 0.7 分,三等奖加 0.5 分。 参加学院“植保杯”比赛,参与立项并上交了立项申报书 的加 0.05 分,参与 立项答辩的加 0.1 分, 作品有一定进展和成果并参与中期答辩的加 0.15分,最终形成完整作品并参与终审答辩 获一等奖加 0.5分,二等奖加 0.4 分,三等奖加 0.3 分,优秀奖加 0.2 分 ( 第 1、 2 成员加满分,其他成员减 0.1, 若与学院创新基金为同一作品时不累加) 。 同 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6 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积不得超过 7 分。 2、 参加全国数学建模、电子科技竞赛
15、,获一等奖加 5 分; 二 等奖加 3 分;三等奖加 2分;参加省市数学建模、电子科技竞赛,获一等奖加 2 分;二等奖加 1.5 分;三等奖加 1分;参加校级预赛获一等奖加 0.7 分 ;二等奖加 0.5 分;三等奖加 0.3 分。同一成果分别参加全国和省市比赛获奖,取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积不得超过 5 分。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 7 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 2 分;有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的科研成果,可加 1-3 分;对于有重大学术水平、科技含量或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可加 3-6 分。同一发明或成果取最高分,不同发明或成果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7
16、 分。 4、 学术论文被 SCI、 EI 收录:第一作者加 7 分,第二作者加 2 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1.5 分;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国内核心期刊目 录为准)发表学术文章:第一作者加 4 分,第二作者加 2 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 1 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加 1.5分,第二作者加 1 分,第三及后序作者加 0.5 分。同一论文多处发表不累积加分,不同论文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积不超过 7 分。 5、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 、求是 等 国家 级报刊上发表文章加7 分;在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青年报等省级报刊上发表文章加 4 分; 其他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
17、论文文章加 0.5-2 分。(非理论文章分值减半; 2000 字以下减半; 合作成果减 半。)同一论文多处发表不累计加分,不同论文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 7 分。 6、 学生获得 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特大课题、重点课题负责人分别给予 0-2、 0-1.5 加分,课题参与者都给予 0-0.4 加分。学生获得 学校创新基金资助, 重大课题、 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负责人分别给予 0-1、 0-0.7、 0-0.5 的加分,课题参与者都给予 0-0.2 分加分。 获得学院创新基金项目资助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 0-0.4、 0-0.3、 0-0.2 的加分,课题参与者都给予0-0.1 的加分 (若与植保
18、杯获奖为同一作品时不累加) 。 课题累计加分不得超过 3 分。 同一项目 取最高分,不同 项目 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7 分。 7、 在校报、校刊上发表 宣传本学院事迹、人物、新闻的 文章, 2000 字 以上每篇加 0.3分, 2000 字 以下每篇加 0.2 分 (非理论文章减半) ; 在院报、院刊上发表文章, 2000 字以上加 0.2 分, 2000 字以下加 0.1 分 (非理论文章分值减半) ; 在校级以上正规网站上发表关于宣传本学院的稿件加 0.03 分, 在校级网站上发表关于宣传本学院的 稿件加 0.02 分,在学院网站上宣传本学院的稿件加 0.01 分 , 网站新闻
19、加分总分不超过 1 分。 同一 文章或稿件等 取7 最高分,不同 文章 或稿件等 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7 分。 8、参加国家级征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3 分、 2 分、 1 分;参加省市级征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2 分、 1 分、 0.5 分 ,优秀奖加 0.3 分 ;参加学校征文比赛 获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 分、 0.7 分、 0.5 分 ,优秀奖加 0.3 分 ;参加学院征文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0.4 分、 0.3 分、 0.2 分 ,优秀奖加 0.1 分 。 同一 征文 取最高分,不同 征文 可累积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7 分。 以上学术科技
20、类加分,需提供证明材料或 以获奖证书证明。 (五) 其他情况 1、 参加校级辩论赛主力 辩手加分情况如下:第一名加 1.5 分,第二名加 1 分,第三名加 0.5 分,晋级四强加 0.4 分,晋级八强加 0.3 分 , 替补人员加分减半。 2、院级辩论队队长、副队长加 0-0.5 分,其他成员加 0-0.3 分。(该项加分可与获奖加分累加) 院团委公示名单。 3、学长团成员加 0-0.2 分,可与其他职务累加 ( 院 团委公示) 。 4、 在学院新生寝室美化大赛中,获第一、二、三等奖的寝室,寝室室长分别加 0.5、 0.4、0.3 分。室员加分减半。获寝室单项奖的,室长加 0.2 分,室员加 0.1 分。 宿管部寝室加分情况,学期初公布,以宿管部公示为主。 5、 对国家、学校或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在社会公益活动、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加分 (需报请校级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 在 拓展性素质评价 加分中,总加分不得超过 20 分,超过 20 分者,以 20 分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类型的学生综合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 办法 自 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 办法 解释权归植物保护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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