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增多并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人民调解负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长期以来,调解员的工作报酬,根据情况由所在村(居)予以适当补贴
2、,经费到位情况不容乐观,严重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影响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成为制约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实行“以奖代补”工作机制,有利于激励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能够稳定调解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行考核制。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所属村、居、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二)计奖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简易纠纷:经口头调解调解成功,在调委会有登记的;第二类,一般纠纷:经调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按司法部统一文
3、书格式制作案卷的;第三类,疑难纠纷:经调委会调解调解成功并按要求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的 ;(1)调委会以口头方式调解的简单的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且按照要求登记的,每件奖励 20 元。 (2)调委会受理调解的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完成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制作的,每件奖励 60 元。 (3)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复杂、疑难纠纷(包括纠纷标的在5000 元以上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方当事人在 10 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交通、工伤、意外伤亡事故;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经济困难者等的纠纷),调处成功并做到一案一卷归档的
4、,每件奖励 100-150 元。 (4)其他奖励:经年度考核被评为市级调解能手,予以奖励。以村、居、社区为单位,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工作,矛盾少、调处及时,经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按比例予以适当奖励。根据考核结果,镇乡(街道)被评为调解工作优秀单位前五位的,在年度“平安创建”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三)考评方式 (1)考评单位;由司法所负责对调委会上报的纠纷案件进行核实审查,对所属镇乡(街道)调委会和村、居、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的纠纷进行统计汇总,其中典型疑难纠纷必须一案一卷。 (2)市司法局组成考评小组,对司法所上报的纠纷案件进行审核,评定奖励标准;司法局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抽查司法
5、所在奖金发放手续是否规范,调解纠纷数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奖金,是否及时全额发放到位等情况。(3)考评内容;a、口头调解的纠纷为登记和记录材料,b、一般纠纷为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人民调解格式文书 c、疑难、复杂的纠纷为规范的卷宗。并且要分类上报各类报表或专项统计表,考评小组采取听汇报、查台帐、实地抽查、评定等方式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核实,(四)奖金的发放由市司法局根据案件的核实和奖励标准统一发放到各司法所,各司法所再发放给受到奖励的调委会或调解员,奖金于次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机制,是
6、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职责。 (二)落实经费保障。“以奖代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担,市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司法局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严格考核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实施奖励措施,确保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使“以奖代补”工作机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责任(一)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造成赴市或省非正常上访的;(二)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解工作没有做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非正常死亡;(三)由于消极应付、无故拖延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四)其他由于调解员的过失或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调整或除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实事求是做好纠纷案件的登记、受理、调处、统计上报工作,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要严格进行审核和考评,对于弄虚作假者,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