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桂环发2010 106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和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察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2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保证建设项目与保护环境同步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竣
2、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3 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环发2009 150 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 88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建设的项目进行环境监察,除核与辐射设施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在辖区内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跨市、县(
3、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各城区环境监察机构只负责本城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包括接受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第五条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监督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落实好日常巡检计划并按时报送工 3 作情况。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对环保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4、。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网络通讯技术,努力实现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环境监察机构举报。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按第四条规定的监察权限分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或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并作为批准同意项目试生产的依据之一。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后 10 日内,将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资料移送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并做好移送登记,同时将环
5、评文件批复抄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环评文件批复后 5 日内,将环评文件批复移送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第二章 监察内容第十条 环境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环境监察:(一)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情况。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三)
6、根据建设工程进展,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四)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 (五)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对环评文件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六)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对环评审批文件批复要求建设项目在施工和依法进入试生产期间开展环境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情况。建设项
7、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八)前次监察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九)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落实情况。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监察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察从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向所在地有监察权限的县(区)或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完善备案手续后启动,至建设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终止。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察以审查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日常巡检以及接受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环境监察工作。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第十
8、一条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监察权限的县(区)或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送交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备案,并致函告知准备开工情况。环境监察机构就有关文件和资料核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情况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审查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进行备案,正式启动环境监察工作。属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向环保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准备开工情况。 5 环境监察机构就建设项目开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单位无法提交项目设计中的环保篇章或污染防治工程不具备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条件,环境监察机构不予进行开工
9、备案,同时责令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充完善。建设单位送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包括: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项目设计的环保篇章或污染防治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二)至(九)条事项,向所在地有监察权限的县(区)或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定期报备的执行情况。其中:属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按每季(年)度分别报备;属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按(半)年度分别报备。报备时间为该时段的后十日。 建设单位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备的上述材料应为纸质件和电子件。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需要停工或停工后需要重新开工的,建设单位
10、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监察权限的县(区)或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履行好监察职责,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建立好监管档案,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巡检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日常巡检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等,需现场取证的要做到及时有效。建设项目监管档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开工函、开工审查备案表、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日常巡检计划、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等。项目监管档案在建设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按一厂一册整理归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每月检查不少于 1 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每季度检查不
11、少于 1 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各环境监察机构自行安排检查,但整个项目建设期间,检查不少于 1 次。并制订日常巡检计划,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安排、每次需要检查的内容、检查负责人、出动人员等,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6 第十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权限分类,按要求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属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监察权限的县或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5 日之内、每年一月的前 10 日之内,分别向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直报上季、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复核汇总,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审核并行文,在每季第一个月的前 10 日之内、每年一月的前 20 日之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环保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属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监察权限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每半年第一个月的前 10 日之内、每年一月的前 10 日之内,分别向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上半年、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每半年第一个月的前 20 日之内、每年一月的前 20 日之内,将本级负责监察的项目的环境监察情况与各县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经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向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每
13、季度的前 3 日之内,向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报送上季度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报表,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每季度的前 5 日之内,将本级负责监察的项目的环境监察情况与各县(区)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向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报送上季度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报表。第十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在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环保措施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送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属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需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文报送环
14、境保护部。(一)擅自更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擅自变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的;(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的; 7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者投入试运行的;(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的;(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第二十条 环境监察机构在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四章 项目试生产监察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排污申报手续。需要进行试生产
15、的建设项目,必须于试生产前 30 日内向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属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属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以后,需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牵头
16、组织对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试生产现场核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类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所属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牵头组织 8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试生产现场核查。设区的市或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环境监察机构牵头组织对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试生产现场核查。第二十四条 负责开展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核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建设项目提出试生产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从项目审批机
17、关同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当天起计)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现场核查报告并代拟是否允许试生产的文件,向提出试生产申请的建设单位做出审查决定。属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环保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意见后,作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及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属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类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属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类建设项目,授权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同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设区的市或县(区)
18、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同意试生产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整改。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第二十六条 没有申请试生产或试生产申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报告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出试生产申请或经现场核查同意后才能重新投入试生产。 9 第二十七条 依法进
19、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要督促其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并于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第二十八条 对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或经验收审查不合格,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作为主要单位参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工作,并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完成项目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验收。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对于本办法发布之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仍然按原有的管理办法
20、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1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核查分类目录2建设项目开工审查备案表3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报表 10 附 1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核查分类目录一、类建设项目(一) 有色金属和锰采、选、冶项目,危险废渣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涉砷项目;(二) 皮革加工项目;(三) 稀土精矿深加工项目及其它伴生放射性矿产加工项目;(四) 农药原药及中间产品制造项目;(五) 沥青及沥青添加剂项目;(六) 酒精及含有酒精生产工程的项目;(七) 蔗渣制浆项目;(八) 垃圾及医疗废物焚烧项目;(九)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电站、水库项目;(十) 环境保护部审批或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十一) 跨设区市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十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为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其它项目。二、类建设项目类建设项目以外的非核与辐射项目。我厅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分类名录。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