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國 少年 盃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 主 旨 】 :為推展全民運動,普及基層足球運動人口,提升學童足球技術水準,培養選手樂觀進取團結合作之運動精神,堅實國民小學足球運動發展。 二、 【 奉准文號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號。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號 三、 【 指導單位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四、 【 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縣政府、 縣 政府、 縣 政府、 市 政府、 市 政府。 五、 【 承辦單位 】 : 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 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市 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六、
2、 【 協辦單位 】 :各縣市政府、 各 縣 體育會、 各 縣立體育場 、 各縣市 教育局 、暨各縣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七、 【 比賽分組 】 : (一 )、 【 少年 組 】 (七人制,辦理分區比賽及總決賽) 。 1、 男生 13 歲組:民國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女性球員可參與同年 齡男生組比賽)。 2、 男生 12 歲組:民國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女性球員可參與同年 齡男生組比賽)。 3、 男生 11 歲組: 民國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女性球員可參與同年 齡男生組比賽)。 4、 女生 13 歲組:民國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5
3、、 女生 12 歲組:民國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6、 女生 11 歲組:民國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 )、 【 幼 年 組 】 (依幼年足球簡易規則,只辦理分區比賽) 。 1、 幼 年 10 歲組:民國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不限性別。 2、 幼 年 9 歲組:民國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不限性別。 八、 【 參加資格 】 : (一 )、 就讀國民小 學,具有學校學籍之在籍學生皆可報名參加,每人限報一隊。 (如有球員重複報名,取消該球員之參賽資格 ,每一球隊在分區賽及總決賽如有下場球員不 在 原始報名單者,將取消該球隊之參賽資格
4、 )。 (二 )、 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 兩 隊 (報名兩隊之學校統一以 A、B 隊做區分 ) 每隊至少報名人數需滿 12 人。 (三 )、 凡參加之球隊必須於報名前以校取得本會團體會員資格(需已繳交 上 年度 足協 會費),並辦妥會籍校正登記;非會員請繳交報名費 1000 元整。 (四 )、 球員轉學未滿三個月不准予參賽 ( 年 全國學童盃實施)。 九、 【 比賽方式 】 : (一 )、 縣市 區 域劃分 : 東區 錦標賽 : 宜蘭縣 、 花蓮縣 、 台東縣。 北區 錦標賽 : 台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縣 、 基隆市 、 新竹市 、 新竹縣 、 連江縣。 中區 錦標賽
5、 : 台中市 、 苗栗縣 、 南投縣 、 彰化縣 、 雲林縣 、 嘉義縣、嘉義市。 南區 錦標賽 : 高雄市 、 台南市 、 屏東縣 、 澎湖縣 、 金門縣。 (二 )、 全國 總決賽 : 少年 組參賽 名額分配 1、 總決賽每組 八 隊, 每區每組取 兩 隊參加總決賽。 2、 分區各組參加總決賽的缺額由分區各組第三名優先遞補。 3、 總決賽各組如未補滿 8 隊 , 由其他分區各組報名最多隊數第三名優先替補,若分區各組報名隊數相同者則依各組缺額由分區各組第三名抽籤決定。 4、 分區承辦單位代表聯席會議訂於 年 月 日(星期 )下午 時整假本會會議室召開,確定分區賽制原則、總決賽參賽名額及賽程。
6、 5、 總決賽聯席會議訂於 年 月 日 (星期 )下午 3 點整假本會會議室召開,確定總決賽參賽隊數及賽程 , 由 分區 代表及 承辦單位參加。 6、 總決賽賽程表技術會議時間、地點,訂於 年 月 日(星期 )公告於本會網站 .tw 競賽網頁 。 十、 【 報名日期 】 : 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星期 下午 五 時止 (請以 e-mail 報名逾時不予受理 )。 十一、 【 報名規定 】 : (一 )、 e-mail 報名表乙份 , 球員球衣號碼,請依由小至大順序填寫,每隊可報職員 6 人,球員 (含隊長 )18 人。 ( 報名表請用 e-mail 至.tw 方式報名 。 主旨註明 年 少年
7、盃區組報名, e-mail 後請電話確認, 聯絡人:陳建志。 (二 )、 團體會員:申請表格可至本會網站 .tw 首頁下載,聯絡人:陳建志 地址: 10363 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 55 號 2 樓 210 室。電話: (02)2596-1185 (三 )、 凡球隊報名資料不合規定或不齊全者,必須於分區領隊協調暨抽籤會議前補辦完畢,否則予以刪除。 (四 )、 總決賽以分區比賽名單為依據不需重新報名,但需以總決賽參賽表通知本會競賽組( 年 月 日下午 時以前傳真 02-2595-1594,聯絡電話 02-2596-1185),若未書面告知視同放棄,依據同區同組成績排名依序遞補。 (五 )、 球員名
8、單及球衣號碼於分區領隊暨抽籤會議 結束後,不得更改 。 十二、 【 比賽日期 】 : (一 )、 東區錦標賽 : 年 月 日 月 日。 北區錦標賽 : 年 月 日 月 日。 中區錦標賽 : 年 月 日 月 日。 南區錦標賽 : 年 月 日 月 日。 全國 總決賽: 年 月 日 月 日 。 (二 )、 少年 組及幼 年 組比賽日期需分列不同時段。 (三 )、 各分區比賽日期由承辦單位決定。 十三、 【 比賽地點 】 : 東區錦標賽 : 球場 。 北區錦標賽 : 球場 。 中區錦標賽 : 球場 。 南區錦標賽 : 球場 。 總決賽: 球場 。 十四、 【 抽籤會議 】: 暨分區領隊協調 會議 (一
9、 )、 各參賽球隊必須派代表準時出席 (請攜帶球員 、 守門員各二套比賽球衣參加 會議 ),如未派代表參加者,由本會代抽籤次及排訂出賽球衣顏色,並對 會中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二 )、 時間及地點 : 東區錦標賽:訂於 00 年 00 月 00 日(星期 )下午 時整,假 國立宜蘭高中活動中心二樓視聽教室 舉行 。 北區錦標賽 : 訂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星期 )下午 時整, 假 桃園縣龍潭鄉石門國小 中區錦標賽 : 訂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星期 )下午 時整,假 竹南運動 公園 足球 場舉行。 南區錦標賽 : 訂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星期 )下午 時
10、整,假 台南市立專用足球場 舉行。 (三 )、 分區賽程表及技術會議時間、地 點,訂於 00 年 00 月 00 日(星期 )公告於本會網站 .tw 競賽網頁 。 十五、 【 比賽制度 】 : (一 )、 分區比賽視隊數多寡,於分區領隊協調及抽籤會議決定。 (二 )、 總決賽賽程安排於承辦單位代表聯席會議決定之。 (三 )、 分區比賽與總決賽紅、黃牌分別計算。 十六、 【 比賽規定 】 : (一 )、 少年 組 : 1、 依據七人制足球規則,辦理分區比賽及總決賽。 2、 比賽用球:採用 4 號皮質比賽型足 球。 3、 球場長 度 60 68 公尺 、 寬 度 40 48 公尺,球門 高 2 公
11、尺 2.4寬 4.5 公尺。 4、 球門區 4 公尺,罰球區 12 公尺,罰球點 8 公尺 , 自由球人牆至少保持 5公尺。 5、 禁止穿著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出賽。 (二 )、 幼 年 組 : 1、 依據幼年足球簡易規則如附件。 2、 僅辦理分區比賽。 十七、 【 比賽用球 】 : Conti 三 號、 四 號足球 。 十八、 【 比賽細則 】 : (一 )、 比賽依據 本會 公 布 之最新規則。(幼 年 組依據幼年足球簡易規則) 。 (二 )、 出賽球員,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或健保卡(需有照片)正本(外籍球員攜帶護照 )及貼有照片並加蓋關防與校長職章之在學證明書正本,於賽前 20
12、 分鐘送至紀錄台備查,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 (出場球員不足 5 人時該隊以棄權論,爾後各場次均不得出賽 )。 (三 )、 少年 組每場比賽分區賽為 40 分鐘,總決賽為 50 分鐘 , 幼 年 組每場比賽為 30 分鐘,各場次均分上下半場,中場休息 10 分鐘。 (四 )、 比賽期間替換人數不限, 少年 組比賽球員被替換出場後不得再替換入賽,幼童組比賽出場後可再行替補。 (五 )、 當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 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六 )、 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號碼(場上隊長需佩
13、帶臂章,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需相同)與報名之號碼不同者,該場比賽不得出賽。 (七 )、 各球隊比賽時,依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若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登錄球隊之顏色,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 (八 )、 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 (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外,並停止參加全國 年 體委盃、全國 年學童盃 暨全國 年 少年盃 足球錦標賽之參賽資格。 (九 )、 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 10 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如經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並查證屬實者,仍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
14、資格 ( 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 ,惟不另議處。 (十 )、 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一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教育主管單位處理。 (十一 )、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毆打對 方 職隊員或侮辱裁判情事,需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 紀律委員會處理。 (十二 )、 比賽中,如遇二次黃牌 (不同場次 )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分區 賽紅黃牌不被列入總決賽計算 )。 (十三 )、 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
15、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四 )、 比賽期間,如遇球隊 隊 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十五 )、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 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 二 十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九、 【 名次判別 】 :(幼童組依據幼年足球簡易規則) (一 )、 循環賽 : 1、 勝一場得 3 分 、 敗一場 0 分 、 和局各得 1 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
16、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 如兩隊積分相同時勝者為優。和局以罰 PK 勝者為 優。 3、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序比較該循環賽中關係球隊之間勝負關係、勝負球差、進球數判別之,若又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勝負。 (二 )、 淘汰賽 : 1、 複賽及三、四名賽程,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不延長比賽,直接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2、 四強交叉準決賽及冠、亞軍賽兩隊比賽時間終了為和局,應休息 5 分鐘後延長時間 10 分鐘繼續比賽(一半時間互換場地),如延長時間內再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二十、 【 申訴 】 : (一
17、 )、 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 提出檢查, 若 賽中對替補出場球員有疑議時,則應隨即提出檢查,賽後不再受理。 (二 )、 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用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交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二十一、 【 獎勵 】 : (一 )、 分區賽 : 1、 各組報名隊數 3 隊則頒發冠軍獎盃乙座。 2、 各組報名隊數 4 隊以上則頒發冠軍、亞軍獎盃乙座 。 3、 本會頒發職隊員獎狀 ( 三隊取一名,四隊取二名,五隊取三名,六隊以上取四名 )。 (二 )、 總決賽 :
18、各 組錄取前四名,由本會頒贈獎盃乙座及職隊員獎狀 。 二十一、 【 其他 】 : (一 )、 比賽期間如發生嚴重違紀事件,除按大會競賽規程議處外,並依據本會球隊隊籍管理辦法 , 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 )、 凡正在被判罰球監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三 )、 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 凡經審查確定球員身份資格不符,取消該隊所獲之成績,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 (四 )、 各球隊參賽費用全部自理 ;本會辦理團體傷害險,參賽球隊若需其他相關保險請自行辦理。 (五 )、 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
19、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二十二、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並呈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公布之。 全國 少年 盃 足球 錦標賽 U9-U10幼年 足球 簡易規則 幼 年 組足球尚屬啟蒙階段,此年齡層應以遊戲為 主 競技為輔。 規則之設計依據其年齡而簡化、易懂且兼顧安全性、趣味性。 一、 【 足 球場 】 :長 度 45 50 公尺,寬 度 25 30 公尺(角球區、罰球區及中線區域採五人制球場規格)。 二、 【 足 球門 】 : 高 2M寬 3M(五人制球門規格)。 三、 【 比賽球 】 : 採用 3 號皮質比賽型足球。 四、 【 球員人數 】 :每隊上場球員 7 名, 內含
20、1 名為守門員。 五、 【 球員裝備 】 : (一 )、 同一球隊之球衣要一致,並需有號碼;普通球員與守門員之球衣顏色需明顯區分。 (二 )、 需穿戴長襪、護脛。 (三 )、 禁止穿著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出賽。 六、 【 比賽時間 】 :每場比賽 30 分鐘分為上、下兩個半場,每半場 15 分鐘,中場休息 10 分鐘,上、 下半場需互換場地。 七、 【 裁判 】 :依據七人制及五人制足球規則精 神執行比賽(需於賽前召開裁判會議,統一執法標準),並以照顧球員安全維護為優先考量。 八、 【 球員替換 】 : (一 )、 球員替換不限人次,可以上上下下,但需先經裁判同意。 (二 )、 各隊替換球
21、員需在 死 球中進行。 (球員需先出後進) (三 )、 比賽 進行中, 當裁判鳴笛或球明顯出界,即為死球。 九、 【 邊線球 】: 以 腳踢球入場比賽 ,守方的 人需離球 5 公尺 。 角球 用 樣以 腳踢球入場比賽 , 人牆需離球 5 公尺 十、 【 球門球 】 :守門員可用手擲出,或將球置於罰球區任何一處用腳踢出。 十一、 【 規定 】: 比賽不使用越位條款。 十二、 【 犯規 A】 : (判罰直接自由球、人牆需離球 5 公尺) (一 )、 比賽進行中,不得故意用手觸球 (守門員於罰球區除外 )、推人、拉人、踢人、絆人、打人等行為。 (二 )、 比賽進行中,若球隊指導人員或家長,未經裁判同
22、意擅自進入比賽場地干擾比賽之進行。 十三、 【 犯規 B】 : (判罰間接自由球、人牆需離球 5 公尺) (一 )、 危險性動作、阻擋。 (二 )、 教練及老師不得使用麥克風及吹哨音等方式於場邊指導。 十四、 【 罰球點球 】 :守方球員於罰球區內犯規,由對方球員罰踢六公尺球。 十五、 【 名次判別 】 : (一 )、 循環賽: 1、 勝一場得 3 分,敗一場 O 分,和局各得 1 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 如
23、兩隊積分相同時勝者為優。和局以踢罰球點球勝者為優。 3、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序比較該循環賽中關係球隊之間勝負關係、勝負球差、進球數判別之,若又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勝負。 (二 )、 淘汰賽:比賽時間終了雙方為平手時(無延長賽),需各派 5 名球員比踢罰球點球,進 球多者為勝,如又平手時,則再派第 6 位球員踢罰球點球( 1對 1 方式,雙方人數需相同),依此類推至分出勝負,決定勝負。 年全國 少年 盃 區足球錦標賽報名表 隊名 職 稱 姓 名 出生日期 身份證字號 備 註 組別 領隊 地址 顧問 總教練 教練 教練 防護員 球衣顏色( 1) ( 2) 號 碼 姓 名 出生日期 身份證字號
24、 位置 身高 體重 聯絡人 手機 電話 傳真 e-mail 一、報名表請依照球員 18 人球衣號碼順序由小至大填寫,職員 6 人 , 名稱可更改名稱可調整, 00年 00 月 00 日前, e-mail: .tw 主旨請註明 00 隊 00 組報名表 , e-mail 後請 電話確認 。 二、賽程公告: 00 年 00 月 00日(星期四)公佈於本會網站http:/.tw 競賽網頁 。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10363 台北市大同區昌吉街 55號 2 樓 210 室 電話:( 02) 2596-1185 聯絡人: 謝正宗 0919-399-881 陳健志 0925-699-716 領隊協調暨抽籤會議 : 東區:訂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星期 )下午 點整。 假 國立宜蘭高中活動中心二樓視聽教室舉行 。 北區:訂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星期 )下午 點整。 假桃園縣立體育場會議室舉行。 中區:訂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星期 )下午 點整。 假竹南運動公園足球場舉行。 南區:訂於 00 年 00 月 00 日 (星期 )下午 點整。 假台南市立專用足球場舉行。 請攜帶 兩 套球衣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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