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据质证意见(被告提供)一、证据 1,原告提供采购招标文书副本:证明被告投标过程中获得原告方宣传图册并侵权复制使用于投标书的事实。【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合法性、关 联性不予认可。1、原告证据来源不合法。因为投标文件归投标人所有,除招 标人和评标人员能够接触外,其他人不应该也不可能接触,原告无法举出合法获得该份投标书的证据,投标书的合法来源无法得到证明。如果 该份投标文件确系原告从招标人处获得,应该有该招标人的公章及相应取证情况说明。2、证据 1 不能达到原告举证证明目的,无法 证明“被告投标过程中获得原告方宣传图册并侵权复制使用于投标书的事实”,因为 第一,投标文件归投标人
2、所有,除招标人和评标人员能 够接触外,其他人不 应该 接触;第二, 假设如原告所说被告在 2013 年 12 月 13 日南京招投标过程中接触过原告画册,但那时被告公司画册早已形成并制作出来,并与原告同时参与投标,不可能也来不及通过即时在招投标时所谓的接触来制作招标文件中的画册,再向招标人提供;第三,原告所举该份证据恰恰证明被告无法也不可能接触到原告画册,投标使用的画册中图片是被告自己独创出来,具有独创性,并非 对原告画册 图片侵权复制。二、证据 2,原告提供采招网中标结果打印件:证明招标人采购被告系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系第三中标 候选人,被告存在接触 获 取原告图册情形,并侵 权复制使用于其
3、投标书的事实。【质证意见】1、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证据关联性不予 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接触获取原告图册情形,并侵权复制使用于其投标书的事实。2、在同一个招标工程中被告系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系第三中标候选人, 说明原、被告间存在相当激烈的 竞争关系, 证明原告诉讼 目的是排挤打压竞争对手。3、原、被告公司是同行业,双方公司根据成立 时间 ,被告公司早于原告公司近十年,再结合证据 1 和证 据 2,恰恰 证明原告可以通 过不合法的渠道接触到被告公司的图册,所以不能排除和否定原告复制侵权被告画册及图片的可能。2三、证据 3、采购项目结果公示打印件(2017 年 8 月 4 日):
4、证明被告在该项目中标,原告同时也对该项 目竞标, 获取被告宣传图 册的事实。证据 4、采购项目技术标书一本(2017 年 8 月 3 日):证明原告亦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获取被告宣传图册的事实。【质证意见】1、证据 3、4 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 议,关 联性有异议。2、根据招投标惯例,投标文件归投标人所有,除招标人和评标人员能够接触外,其他人不应该也不可能接触,证据 3、4 不能证 明原告获取了被告的宣传图册,也不能证明被告获取了原告的宣传图册。3、该两份证据与原告原证据 3-画册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及因果关系,不能证明被告复制原告的宣传图册及图片。四、证据 5、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打印件(2
5、018 年 1 月 12 日):证明原被告均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均有 权获取对方资料的情形。证据 6、采购中标结果公示打印件(2017 年 3 月 1 日):证明原被告均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原告中标,有获取对方资料情形的事实 。【质证意见】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2、证据 5、6 均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根据招投标惯例,投标文件归投标人所有,除招标人和评标 人员能够接触外,其他人不应该也不可能接触,故 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获取了原告的投标资料,也不能证明原告获取了被告的投标资料。投标文件属于商 业秘密,被告无意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更不会想方设法获取投标资料。结合证 据 1、3
6、、4、5、6,每次招标都是原告方想方设法获取其他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这 种行为明显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可见其商业道德的低劣!五、证据 7、竞标文件一本(2008 年 11 月 27 日):证明原告宣传图册第39、40 页示意图系为该项 目所创作并发表使用,案涉其余两幅图片亦在该项目我公司宣传图册发表并公开使用。证据 8、展位箱配电箱大全著作权第 39-40 图片的说明:证明原告宣传图册3第 39、40 页示意图系为项目所创作并发表使用。【质证意见】1、真实性、合法性、关 联性均不予认可。2、不能证明该组竞标文件是在项目中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3、原告宣称证据 7 是其为项目所创作并发表使
7、用的原创作品,但却与原告宣传画册中著作权第 39-40 图片存在不一致。4、证据 7 和证据 8 不能证明被告侵权,恰恰可以 证明原告侵权。根据比 对,两本画册完全不同,结合原告只要参与招投标就想方设法获取其他投标方的情况,不能排除原告参考了被告的宣传图册后对自己的宣传画册进行了优化修改,或者直接照搬被告整个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原告登记著作权的图片是抄袭的被告的作品。5、原告展位配电箱示意图、剖面 图、结构图等不享有著作 权。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上述作品的定义表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 创性的表达,而不保 护思想、工艺 、
8、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理由是原告展位配 电箱示意图、剖面图、结构图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限制:(1)受限于剖视图的基本表达,即受限于展位配电箱的内部结构,其必然要符合剖 视图的一般表达方式,以准确体现配电箱结构以便相关技术人员理解;(2)受限于展位配电箱中各个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而各个元素及其之间 的相互位置关系是固定的,所以原告展位配电箱示意图、剖面 图、 结 构图采用的表达方式,极 为有限;(3 )受限于相同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对相同元素的基本表达,对于原告图片中所示的各个元素,绘图者必然会采用相同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均理解的表达方式,而该种相同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均理解的表达方
9、式显然是极为有限的,综上,原告展位配电箱图片均属于说明展位配电箱结构的示意图、剖面图、 结构图,在展位配电箱相同技术方案明确的情况下,原告图片忠 实于该技术方案以及剖面图、结构图等图的业内惯常画法,并未赋予足够的美学方面的独特性,该领域技 术人员均会采用的基本一致的方式表达基本一致的技术内容,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六、证据 9、技术及报价资料一本:证明原告作品图册公开使用的事实。证据 10、采购项目报价文件:证明原告作品图册公开使用的事实。【质证意见】1、真实性、合法性、关 联性均不予认可。42、证据来源不清楚,不能看出证据来源于这两个中心,也没有两中心的盖章和出证说明。3
10、、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公开使用图册,也不能 证明被告接触了原告的宣传图册。技 术及报价资料属于企 业的商业秘密,商 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 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 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 户名 单、货源情报、报价方案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 等技术信息。证据 9 和 10 涉及原告技术和报价,显属于被告商业秘密,不属于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范围,被告无法获悉。七、证据 11、被告工商资料查询表:证明被告主体身份信息及变更情况。【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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