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辆抵押借款协议甲方(出资人) : 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乙方愿意以其名下所拥有的车辆一部(车辆型号名称 牌照号 颜色 车架号 )向甲方提供抵押。甲方同意发放贷款给乙方。甲、乙双方现就该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及借款金额该抵押车辆评估值为 元,甲乙双方均就此予以认可,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借贷金额按双方合同商定,不得高于乙方提供车辆的评估价值的 50%,为 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拍照登记3.1 本合同签署
2、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3.2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放款。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4.1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和自甲方放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4.2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4.3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3、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5.1 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 费 由 乙 方 承 担。保 险 项 目 如 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 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5.2 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
4、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5.3 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 。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5.4 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5. 5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5.6 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由甲方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
5、,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甲方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5.7 抵押车辆因不可抗力自然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5.8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5.9 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5.10 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且权利清晰无争议。5.11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
6、所担保的债权。5.12 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6.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6.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乙方出现违约,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第八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甲方(出资人 ) 乙方(借款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