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感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过渡性税收政策利大于弊。开宗明义,概念先行。过渡是指事物由一个阶段逐渐发展而转入另一个阶段;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我方对于过渡性税收政策的理解是:基于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以及维护法的连续性而存在于税法中的衔接新、旧规范,并对同一课税事实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课以不同税法效果的特定政策。我方认为,过渡性税收政策的实施路径应该是由 ACB,而不是由ACA。所以针对某些行业的专项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政策,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对于过渡性税收政策利弊讨论应从社会总效应之和出发,并以实施结果为导向
2、进行考察。论点一:过度性税收政策具有必要性。任何一种新制度的运行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过渡性税收政策的制定对于防范风险,维护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正式提出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以后又进一步提出“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方针,都是在注重实效的同时,注意风险控制的改革策略。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而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改革的过程中更要注意风险的防控。过渡性税收政策很好的体现了一方面以坚定的态度不失时机地积极推进改革;另一方面以又务实灵活和审慎的态度并不急于求成,而是注重改革风险的控制和务求取得实效,反映了改革决策者进行风险控
3、制的行为取向。与此同时,过渡性制度安排是实现体制成功转型的一般性机制,而不是特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存在三个特征性事实,即转型是一个要持续较长时期的历史过程、转型过程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公共选择、转型过程存在着总和的不确定性,改革势必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而遇到推行的阻力。因此成功的体制转型必然需要通过过渡性制度安排来实施。在体制转型过程中,不论是采取渐进的策略还是激进的大爆炸策略,新旧体制的转换特别是新体制的建立都需要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适应过程,因此,都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来逐步实施。因此,对于过渡性制度安排的研究具有普遍意义,它是制度变迁过程中,无论是在宏观体制层面还
4、是微观组织层面的一般现象。论点二:过度性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性。第一,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来说,有利于强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进行政策引导,鼓励新企业建立与成长,优化改善产业结构,涵养新的税源,创造新的经济发展动力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公共职能的一种制度化活动,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杜杆之一”。从国家宏观经济的全局高度出发,可以通过税收的调整进行区域化、行业化的调控。随着调控目标的实现或者推进,许多方面开始需要从现在的局势进行再度规划,因此就不免冲击到原来的税收条款,但这种调控中心的转移需要沿着渐进的轨迹进行,并不适宜进行“休克式疗法”。这样,税收过渡条
5、款就确立了自身的合理性。由于我国税法作为制度整体具有明显的经济调控色彩,税法规范往往表现出较强的变动性,而创制税收过渡政策能够形成一个缓冲空间,调和利益诉求进而引导投资等经济活动,因而具有价值上的合理性。第二,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各自的利益。从纳税人的角度,信赖利益对于税法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演进轨迹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法治往往都发端于其历史特定时期的税法革命(如英国的光荣革命、法国的大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等),当时这些国家革命的主要诉求即立志于反抗当权者调整、扩大税收,也可以说正是当权者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加速甚至直接导致了社会的变革。就现代税法而言,尽管民主体制已经赋予了
6、税法更突出的变动性,淡化了历史上的紧张氛围,但这并不意味着税法变动不需要尊重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税收过渡条款以衔接新旧税法不同税法效果为价值,其直接体现了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税收过渡政策本身是税收立法上的一次进步,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纳税人预期利益。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个缓冲期以调整经营、征管,减少新政策的效率损失保持现行税法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缓解新税法对享受现行优惠政策的老纳税人增加税负的影响。并给予征纳双方充足的时间进行自身的调整去更有效的适应新税收法规的条款。从短期来看,可能存在征收效率低,征管成本高的问题,但从长期来看,经过过渡期的磨合调整之后,新的制度将创造更高的
7、征管效率和更加合理的征纳关系。第三,有利于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民之间财富分配的法,是一部关乎到国民基本权利的法,必须要按照法治精神的要求,确保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作为宏观调控的税法,它的调控功能和规制功能所决定着它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着经济或经济政策的变化,因此,它又具有“不稳定性”。它这种“不稳定性”的存在是必要的。税法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它的“不稳定性”更多的体现在税收优惠这一方面,但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当社会经济的发展未达到一定水平时,一个国家在其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必然会利用政策在经济、政治方面有倾斜措施,由此便可会产生政策倾斜、税收
8、优惠。当其历史使命完成时,税收优惠在制度上则应逐渐淡化,直至最后取消税收优惠。因此,在这种前后法律的变化中,一系列的问题就需要一种特别的程序来解决,而税法中的过渡条款就应运而生。比如 2016 年全面营改增试中,一项过度性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既符合法律不溯及过往的原则,又很好地起到了衔接新旧政策的目的。论点三:如果不采取过渡性税收政策,可能会产生更多问题。过渡性政策应该是作为旧政策到新政策的缓冲,能够起到缓冲减压的作用。如果没有这层缓冲,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休克性打击。以
9、不动产销售的营改增政策为例,假设没有过渡性政策缓冲,对所有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实行 11%的增值税率。由于很多应税不动产是2016.5.1 前完成建设,企业没有取得采购发票,不能够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但突然要面对 11%的销项税,税负骤增,必然会对整个行业造成致命打击。以营业税为例,营改增后过度性税收政策虽然使税负增加,但是如果不已过渡性政策为缓冲,税负增幅会更加剧烈,过渡性政策是新旧政策,虽然新比旧。房产税,两税合并,外商撤资。一种趋势预期。导向,改革方向的讯息。一个税种征收应该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在税收制度发生变化是,给予过渡性税收政策,体现的是国家政策导向,传递改革讯息,给予纳税人合理的预期,调整改善自身经营,避免造成更多非理性选择,产生更多负外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