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 LY/T513295 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6 年 1 月 1 日 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 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 LY/T
2、513295,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 次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2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2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2 游览线路设计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植物景观设计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生物资源保护 6.3 景观资源保护 6.4 生态环境保护 6.5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3、 餐饮 7.3 住宿 7.4 娱乐 7.5 购物 7.6 医疗 7.7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交通 8.3 给、排水 8.4 供电 8.5 供热 8.6 通信 8.7 广播电视 8.8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3 设计图书 9.4 附件 附录 A 术语解释 附录 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 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 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 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 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附录 G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
4、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1.0.3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 、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
5、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1.0.5.3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5.4 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1.0.6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1.1 总体
6、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 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 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 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 森林公园区划 2.2.1 区划系统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狩猎区 森林旅游区 野营区 休、疗养
7、区 森林公园 接待服务区 生态保护区 生产经营区 行政管理区 管理、生活区 居民生活区 2.2.2 功能分区 2.2.2.1 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2.2.2.2 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2.2.2.3 游乐区:对于距城市 50km 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添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2.2.2.4 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2.2.2.5 野营
8、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2.2.2.6 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2.2.2.7 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2.2.2.8 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2.2.9 生产经营区: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2.2.2.10 行政管理区: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楼、仓库、车库、停车场等。 2.2.2.11 居民生活区:为森林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 2.2.3 景区划
9、分 2.2.3.1 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景点相对集中。 2.2.3.2 景区的主题必须鲜明,具有特色,以其独特魅力而存在。 2.2.3.3 有利于游览线路组织,便于游览和管理 2.2.4 区域定界 依据本规范 2.1 和 2.2.3 的规定,在 1:10000 或 1:50000 比例尺地形图上结合现地调绘,以自然区划为主进行功能区、景区定界。 2.2.5 分区概述 按功能分区概要阐述基本情况、利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采取的出主要措施。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1.1 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 3.1.1.1 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证旅游资
10、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3.1.1.2 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3.1.2 环境容量测算 3.1.2.1 应分别按景区、景点可游面积测算日环境容量,并结合旅游季节特点,计算公园年环境容量。 3.1.2.2 环境容量一般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等三种测算方法,可因地制宜加以选用或综合运用。 (1)面积测算法:除卡口法和游路法适用条件之外、游人可进入游览的面积空间,均可采取此法。 (2)卡口测算法:适用于溶洞类及通往景区、景点必须并对游客量具有限制因素的卡口要道。 (3)游路测算法:适用于游人只能沿山路步行游览观光风景的
11、地段。 3.1.3 游客容量 在环境容量测算基础上,按景点、景区、公园换算日、年游客容量。 3.1.4 环境容量与游客容量计算公式见本规范附录 D。 3.2 游客规模 3.2.1 总体设计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 3.2.2 根据森林公园所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序,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3.2.3 已开展旅游的出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公园可参照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依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公
12、园的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1.1 景点设计内容 景点平面布置、景点主题与特色、景点内各种建筑设施及其占地面积、体量、风格、色彩、材料及建设标准。 4.1.2 组景 4.1.2.1 组景必须与景点布局统一构图,以达到景点与总体环境相协调。 4.1.2.2 充分利用已有景点,视其开发利用价值,进行修整、充实、完善,提高其游览价值。 4.1.2.3 新设景点必须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自然野趣;以人文景观做必要的出点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除特殊功能需要外,景区内不宜设置大型人造景点。如必须设置时,应以不破坏自然景观并与字相协调为前提条件。 4.1.2.4 景点主题必
13、须突出、个性必须鲜明;各景点主题之间应相互连贯,但不可雷同。 4.1.3 景点布局 4.1.3.1 景点布局原则 (1)突出森林公园主题,从公园整体到局部都应围绕公园主题安排。 (2)总体布局应突出主要景区,以主要景区为中心;景区内应突出主要景点,以主要景点为中心;运用烘托与陪衬等手段,合理安排背景与配景。 (3)静态空间布局与动态序列布局紧密结合,处理好动与静之间的关系,使之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 4.1.3.2 静态空间布局 (1)依据风景透视原理,合理确定景点视场;综合借用对景、透景、障景、夹景、框景、漏景、借景等多种艺术手法,合理处理画面与景深,增强艺术感染力。 (2)对景的运
14、用应结合河流、道路、疏林、草地等自然地形、地物设置,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开辟透视线。 (3)根据闭锁空间与开朗空间的具体条件,合理组织开朗风景与闭锁风景。 4.1.3.3 动态序列布局 (1)正确运用 “断续” 、 “起伏曲折” 、 “反复” 、 “空间开合”等手法,构成多样统一的鲜明连续风景节奏。 (2)在整个演替过程中,连续布局不应平铺直叙,除自始至终要有主调、配调和基调之外,还应有阶段性,应突出开始、发展、高潮和结束的时空艺术构图特征。 (3)景点的连续序列布局应沿山势、河流水系、干道的走向展开。 (4)季相交替布局:森林植被是森林公园构图的主要题材。植被布局,应视具体条件,充分利用植物干、
15、叶、花、果的形态和色彩的季节变化在形成四季景观的同时,应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季节景观。 4.1.4 景点命名 4.1.4.1 高度概括景色特点,主题恰如其分,充分揭示景观的内涵精髓。4.1.4.2 雅俗共赏,应满足各层次多数游人游览需要。不得单纯艺术追求、片面标新立异、古辟、抽象、令人费解。 4.1.4.3 具有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能激发游人的探索和游赏兴趣。4.1.4.4 景点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 4.2 游览线路设计 4.2.1 游览线路设计内容 选择游览方式、组织游览线路、确定游览内容。 4.2.2 游览方式选择 4.2.2.1 游览方式 (1)陆游:主要为步
16、行或利用必要的带步工具进行游览,游览和活动内容比较丰富,经济简便。是目前主要的游览方式。 (2)水游: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乘舟游览,可充分利用水面,开展水上游览,丰富游览内容。 (3)空游:可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览,主要适用于较大型森林公园。空游设施选址必须以不降低景观质量和有利于资源保护为原则。 (4)地下游览:主要利用溶洞或人防工事等,组织地下游览活动。 4.2.2.2 游览方式选择原则 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自然地理条件,充分体现景点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 4.2.3 游览线路组织 4.2.3.1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
17、机结合,提供丰富的出游览内容。 4.2.3.2 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 4.2.3.3 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 4.2.3.4 使游人能感受和利用森林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 4.2.3.5 有利于森林公园景观资源和环境保护。 4.2.3.6 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行、食、住、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森林公园的生产经营区按原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林业规定经营;森林旅游区森林的经营方向是为森林旅游服务,采取的各种经营措施必须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游功
18、能需要相适应。 5.1.2 森林旅游区的森林植被兼顾景观、休憩、疗养、保健、科研、板胡生态环境等多种旅游功能。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5.1.3 以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为前提,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的较完整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防护功能。总体上保持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微观上为游人提供不同植被群落多彩多姿的观赏内容。 5.1.4 风景林及防护林严禁以单纯取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利用,应根据景观需要采取定向培育及卫生采伐。 5.2 植物景观设计 5.2.1 森林植物景观是森林公园景观的主体,包含主景、配景和衬景。 5.2.2 森林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
19、为基础,按景观需要,结合造林(种草、种花) 、改造和整形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不应大砍大造,应保持森林植被原始状态。 5.2.3 对于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应结合景观需要,进行人工造林(种草、种花) 、植株应自然配置。 5.2.4 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由于景观单调而切实需要调整的成过熟人工林,应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出景观应具有特色,并应与总体相协调。 5.2.5 植物景观应突出区系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特色;充分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结构、树种、植物干、花、叶、果等形态与色彩,形成不同结构景观与四季景观,并重点突出具有特色的植物景观。 5.2.6 植物景观布局应突出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
20、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5.2.7 妥善安排苗木、草花、花卉来源。新建、扩建苗圃,应符合现行育苗技术规程 (GB6001-* )的规定。 5.2.8 植物景观设计内容包括植物景观平面布置、面积、植被及其景观特色、采取的技术措施、种苗与花卉需要量及其来源等。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 6.1.2 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6.1.3 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3.1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6.1.3.2 保护工程设施坚固、
21、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1.3.3 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6.1.4 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6.1.5 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 6.1.6 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6.2 生物资源保护 6.2.1 植物资源保护 6.2.1.1 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1.2 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森林防火主要包括
22、了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巡逻、检查、防火机场、防火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3)了望塔(台) 、观测站等巡逻了望工程的设置,必须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构形式、色彩和高度,均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5)在有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 。隔离带宽度一般为2030m,最低宽度不应小于树高的 1.5 倍。 (6)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林火管理为准则。 (7)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LYJ127
23、-*)的规定。 6.2.1.3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 (1)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2)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措施为主;所选用的天敌,以本地区或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为主,需引入外地天敌必须经过本地试验后方可采用。 (3)化学防治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4)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位置,并与景观相协调。 6.2.1.4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的生长、繁衍环境。6.2.1.5 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贵植物,应根
24、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 6.2.1.6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制数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6.2.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6.2.2.1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2.2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2.2.3 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6.2.2.4 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
25、圈养、半圈养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6.2.2.5 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6.3 景观资源保护 6.3.1 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变。 6.3.2 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 6.3.2.2 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 6.3.2.3 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 6.3.3 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他
26、工程设施。 6.3.4 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 6.3.5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3.6 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貌。 6.3.7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6.3.8 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6.4 生态环境保护 6.4.1 森林公园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27、防治下列危害: 6.4.1.1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6.4.1.2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4.2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设施建设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6.4.3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4.4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6.4.5 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生活锅炉、取暖锅炉以及其他用途的烟囱,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备,且烟囱
28、高度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 6.4.6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4.7 森林公园内裸地应全面绿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危害。 6.4.8 在森林公园境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驶入森林公园的机动车辆,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森林公园的出游乐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4.9 海滨型森林公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6.5 安全、卫生工程 6.5.1 森林公园的游览内容及设施的设置,必须确保游人安全。
29、 6.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6.5.3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游人短暂休息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6.5.4 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 1.0m 处,均应设置护栏设施。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6.5.5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6.5.6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和
30、制作。 6.5.7 游人进出的溶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6.5.8 森林公园内垃圾投放应有规定地点,并妥善处理。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6.5.9 森林公园的厕所,应既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5.9.1 按日环境容量的 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 ,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 6.5.9.2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00m。 6.5.9.3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6.5 10 森林公园的生活污水,有条件者应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联网。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
31、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6.5.11 “三废”处理必须与公园建设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自然景观。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与游客规模和游客需求相适应,高、中、低档相结合,季节性与永久性相结合。 7.1.2 旅游服务基地选设,应有利于保护景观,方便旅游观光,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 7.1.3 旅游服务设施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要,使游客各得其所。 7.1.4 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1 与地形、地
32、貌、山石、水体、植物等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 7.1.4.2 层数一般以不超过林木高度为宜;兼顾观览和点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7.1.4.3 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7.1.4.4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7.1.5 休憩、服务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 2%。 7.1.6 宾馆、饭店、招待所、休养所、疗养院、游乐场等永久性大型建筑,必须建在游览观光区的外围地带,不得破坏和影响公园景观。 7.1.7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7.1.8 休憩、服务设计内容,包括设施布局,占地面积计算,建筑物位置、等级、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的确定等。 7.2 餐 饮 7.2.1 森林公园餐饮服务点和布局,应按照游览里程和实际条件加以统筹安排,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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