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安防范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保证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保卫部组织实施。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各单位的党政领导是本单位治安防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安全自检,落实防范措施;(三)消除不安全隐患,保障单位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四)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员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五)落实保卫部提出的治安防
2、范整改意见。第五条 保卫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本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二)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做好集团公司保密和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三)检查和指导基层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四)向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情况;(五)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第三章 防范设施及标准第六条 各类重要物资仓库、财务室、水源地、产品研发中心的房间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建筑物墙体为砖石结构,墙厚不少于 370 毫米,天棚为预制或导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地面无暗沟通道;(二)建筑物一层窗户应安装防护装置,上下必须封顶。一层以上有雨搭、缓台及其他可攀援
3、物的窗户也应安装防护装置;(三)房门应安装为防盗门或铁皮门。防盗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铁皮门铁皮厚度不得小于 0.8 毫米并安装实心铁制横门栓,使用明锁的对开门必须安装防盗门栓和明锁防护罩;(四)安装能控制门、窗和室内空间的电子防控装置;(五)工房或房间内不便安装防护装置、防盗门、铁皮门的,必须安装电子防控装置或电视监控系统;(六)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除按第六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标准之外,还必须安装防盗门和电子防控装置。第七条 每日收支现金在万元以上的营业窗口,应安装秘密报警装置。第四章 重要目标、场所的防范和管理第八条 现金、有价证券、增值税发票、转帐支票等贵重物品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存
4、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二)使用前必须由安全保卫部审批,并办理使用手续;(三)存放的物品必须是有关部门核准的物品,现金不准超过规定的限额;(四)必须使用密码。第九条 各单位取送现金在 1000 元(含 1000 元)至 1 万元的,必须两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男员工)取送;取送现金在 1 万元(含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必须两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男员工)用专车取送;取送现金在 10 万元以上的,必须由银行武装押送。取送现金途中不准到其他场所办事,不准用透明兜(袋)取送现金。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保卫部对化学危险品
5、的采购、运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厂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的使用保管单位要依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化学危险品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人管理,落实防火、防爆、防盗安全措施,严格执行进出库、领取、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重要物资、器材、产品应当入库保管。对无法入库保管的,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管理。精密仪器、贵重设备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第十二条 有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指定项目负责人。重点研制项目的技术方案、资料、工装仪器、研究成果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失密、窃密和破坏事件的发生。第十三条 机动车存放应符合以下要
6、求:(一)车库建筑及防范措施应达到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的标准;(二)机动车夜间应入库存放;(三)机动车在车库外停放应加装防盗装置;(四)原则上工房内严禁存放机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工房内存放车辆的,必须经安全保卫部批准。第十四条 办公桌、柜、工具箱、更衣箱内不准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票证及其他贵重物品。第十五条 水源地管理单位、饮食服务单位要认真依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制度,防止集体中毒、投毒事件发生。第五章 值班、更夫的管理第十六条 夜间和节假日期间,集团公司有一名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任责任总值班,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参加行政值班。第十七条 重点部位、易燃易爆部位
7、、重要生产车间、物资仓库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部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更夫。第十八条 单位配备的更夫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员工中选派。更夫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适当、有看护能力,并经安全保卫部审查和培训后上岗。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值班、值宿制度。值班、值宿人员要认真巡逻看护,做好值班记录。单位发生案件、事故或出现其他紧急情况时,应保护现场、妥善处理并立即向安全保卫部和上级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值班、值宿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二)喝酒、睡觉、违规使用电器设备;(三)打扑克、下棋等其他娱乐活动;(四)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五)对发生的案
8、件、事故或其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第六章 外来人员、车辆管理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及集团公司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对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临时工负有治安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厂内招用的临时工在入厂前,要由安全保卫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安全教育,提高其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不得在厂区住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住宿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进厂办事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经与其有业务联系的单位
9、行政领导同意后,由门卫开具“一次性进厂证” ,并由接洽单位派人负责接送。第二十六条 临时进厂施工人员需持厂内相关接洽单位行政领导签字的介绍信,到安全保卫部审批后,方可入厂。第二十七条 外宾、外来参观人员进厂,应由相关接待单位、部门事先与安全保卫部取得联系,并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厂。外宾、外来参观人员来公司期间,负责接待人员应督促其严格遵守集团公司保密等方面相关管理规定。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在预防和制止重大事故、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二)对追查事故、侦破案件有功的人员;(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分子有功的
10、人员。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者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一)现金、有价证券、增值税发票、转帐支票及贵重稀有金属的保管及保险柜的使用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管理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三)重要物资、产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保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四)机动车存放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五)值班、值宿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六)违反水源地或饮食服务治安管理规定的。第三十条 未 经 批 准 ,外 来 人 员 、车 辆 进 入 厂 区 或
11、在 厂 内 留宿 的 ,按 照 公 司 内 部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规 定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因防范工作不到位导致刑事案件发生的,对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一)构成一般刑事案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二)构成重大刑事案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三)构成特大刑事案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 1000 元
12、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致使集团公司或本单位原材料、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贵重器材、设备等遗失或被盗,给集团公司或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处 5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保卫部门发出的隐患整 改 通 知 书 整 改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人 员 分别 处 200 元 以 上 500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处 2000 元 以 上 5000 以 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处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列情形如违反集团公司内部其他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同时进行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深圳分公司、威海分公司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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