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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J 04-91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doc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浸 出 制 油 工 厂 防 火 安 全 规 范SBJ 0491主 编 单 位: 商业部办工业管理公司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实 施 日 期: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1992 北 京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厂房第三章 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第四章 电气设施 第五章 防雷第六章 生产安全管理第七章 安全操作第八章 溶剂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 1.0.1条 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条 浸出

2、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 1.0.3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第 1.0.4条 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第 1.0.5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厂 房第 2.0.1条 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

3、等级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 2.0.1生 产 建 筑名 称使 用 或 生 产 的 物 资火 灾 危 险类 别最 低 耐 火等 级浸 出 车 间 独 立 溶 剂 库溶剂(闪点28 OC爆炸下限10)甲 二级预处理车间压榨车间精炼车间植物油料和植物油(可燃固体物、闪点60 OC的液体)丙 三级原料库粕库植物油料、饼粕(可燃固体物)丙 三 级蒸发量4th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丁 二级锅炉房 蒸发量4th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丁 三级第 2.0.2条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2.0.2防

4、 火间 距 耐火(m) 等级耐 火 等 级一、二级 三级 四级浸出车间 一、二级 12 14 16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第 2.0.3条 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 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高 1500m2。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 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

5、)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 6m。第 2.0.4条 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 50m民用建筑 25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厂外铁路(中心线) 30m厂内铁路(中心线) 20m厂内公路(路边) 15m变配电站(室) 25m注: 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1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 (离地高 1.25m)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2但不应小于 15m。第 2.0.5条 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 6m,半地下溶剂 罐房距离浸

6、出车间不应小于 8m;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 80m3。第 2.0.6条 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至浸出车间 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 12m; 溶剂罐 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 5m;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 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 5m。第 2.0.7条 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 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 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8m。第 2.0.8条 浸出车间宜采用钢

7、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5h。第 2.0.9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 120kg。第 2.0.10条 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当体积超过 1000m3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0.05。第 2.0.11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第 2.0.12条 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

8、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第 2.0.13条 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第 2.0.14条 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 1.25m。第 2.0.15条 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0.9m。第 2.0.16条 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 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 45O。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

9、1m。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第 2.0.17条 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宜靠近浸出车间; 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 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 2.4倍。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 1.5倍。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第 2.0.18条 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3.5m。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 4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 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 3.5m。第 2.0.19条 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

10、等应向外域启。第 2.0.20条 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第 3.0.1条 浸出工艺与生产设备的设计有利于安全生产,生产系统封闭性能应可靠。溶剂输出和输入的泵及管道,应分开单独设置。第 3.0.关条 工艺和设备上应设有便于取样的装置。有溶剂的设备、容器、管道的最低点处应设有放空阀和通入蒸汽的清洗入口。第 3.0.3条 电器仪表、计量器具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安装位置和手动操作阀的位置,均应便于操作、观察、检修和维修保养。压力表和温度计的表盘直径应大于 100mm。第 3.0.4条 生产设备的质量、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苗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3.0.5条 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车间内部的通风。第 3.0.6条 入浸物料的输入和粕的输出设备,其进出口宜采用高位布置,并应在输送设备的室外段设排气口。第 3.0.7条 浸出车间内应配置固定或移动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第 3.0.8条 车间应备有防爆排风机。固定式排风管出口宜高出层面至少 1.5m。第 3.0.9条 车间内应装有蒸气冲洗装置。第 3.0.10条 溶剂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应装阻火器,废气排放口应于屋面顶 1.5m。第 3.0.11条 通向设备的直接蒸汽管道应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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