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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doc

1、2.2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2.2.1 沪规法2003482 号日照计算规则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 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

2、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建筑物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建筑物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正南向南偏东 115南偏东1630南偏东3145南偏东4660南偏东6175南偏东76909:0015:009:0015:009:0014:309:0013:309:0012:309:0011:309:0010:30南偏西 115南偏西1630南偏西3145南偏西4660南偏西6175南偏西76909:0015:009:3015:0010:3015:0011:3015:0012:3015:0013:3015:00注:朝向角度取整

3、数,小数点四舍五入。(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 2.4 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 2.4 米的,按 2.4 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 1.2 米为计算范围。(如图 3-1)AB为 满 窗 日 照 计 算 点、以:米L2.4图 3-1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3-2)AB计 算 基 准 面 计 算 基 准 面转 角 直 角 窗 转

4、角 弧 形 窗 凸 窗 计 算 基 准 面图 3-2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阳 台 封 窗阳 台 封 窗 凸 阳 台 封 窗计 算 基 准 面BA凸 阳 台 封 窗计 算 基 准 面BABA半 凹 半 凸 阳 台 半 凹 半 凸 阳 台计 算 基 准 面计 算 基 准 面计 算 基 准 面AB凸 阳 台 AB凹 阳 台计 算 基

5、 准 面图 3-3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的高度计算。(三)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2日照分析前应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拟建建筑的高度在 100米以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 100 米以上的,以其高度的 1.4 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 100 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 300 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

6、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如图 3-4)CABDO3030304646建 筑 高 度 5米 的 客 体 建 筑 范 围建 筑 高 度 10米 的 客 体 建 筑 范 围建 筑 高 度 150米 的 客 体 建 筑 范 围半 径 为 建 筑 高 度 .4倍 ( 210米 )半 径 为 建 筑 高 度 1.4倍 ( 280米 )建 筑 高 度 20米 的 客 体 建 筑 范 围客 体 建 筑 的 最 大 范 围 ( 3米 ) 建 筑 高 度 10米 的 客 体 建 筑 范 围建 筑 高 度 50米 的 客 体 建 筑 范 围半 径 为 建 筑 高 度 .4倍

7、( 210米 )建 筑 高 度 150米 的 客 体 建 筑 范 围客 体 建 筑 的 最 大 范 围 ( 30米 )建 筑 高 度 20米 的 客 体 建 筑 范 围半 径 为 建 筑 高 度 1.4倍 ( 28米 )46463BMNODCA3030图 3-4 客体范围计算规则3上述阴影范围内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也必须纳入客体建筑范围。(四)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1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2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 300 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如图 3-5)

8、3030CDBOA461米 建 筑 高 度 主 体 建 筑 范 围主 体 建 筑 的 最 大 范 围 ( 30米 ) 46CBAMOND30建 筑 高 度 1米 的 主 体 建 筑 范 围 30主 体 建 筑 的 最 大 范 围 ( 30米 )图 3-5 主体范围计算规则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3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4、除高度大于等于 4 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五)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

9、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6本条第 3、4 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 5 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一)根据上海市城市

10、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材料的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第二十九、三十二条有关保证日照时间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的“有关文件、图纸”除其他文件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建建筑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应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附送。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们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报送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应符合技术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的有关解释、文件的规定。(二)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三)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四)

11、日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 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高度、位置等) ;(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队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4日照分析结论(1) 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

12、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2) 明确在拟建建筑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及户数。5附图(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 (1:1000 1:2000) ;(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 1:2000) ;(3) 日照分析图(1:500 1:1000) 。(五)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1日照分析报告全文一份(含附图) ;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一份。三、建设单位要求报送所有有关文件和图纸后,规划管理部门才予受理审批。四、城市规划管理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1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

13、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2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本文规定的报送要求。五、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六、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2.2 沪规法2004302 号日照计算规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上

14、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 36 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 1 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

15、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第四条 (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第六条 (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第七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

16、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第八条 (朝向和有效窗户)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含 45度) ,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内(不含 45 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

17、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第九条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 2.4 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 2.4 米的,按2.4 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 1.2 米为计算范围。(如图 3-6)AB为 满 窗 日 照

18、 计 算 点、以:米L2.4图 3-6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3-7) AB计 算 基 准 面 计 算 基 准 面转 角 直 角 窗 转 角 弧 形 窗 凸 窗 计 算 基 准 面图 3-7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五)设计封窗的阳台

19、,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3-8)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 0.9 米的高度计算。 阳 台 封 窗阳 台 封 窗 凸 阳 台 封 窗计 算 基 准 面BA凸 阳 台 封 窗计 算 基 准 面BABA半 凹 半 凸 阳 台 半 凹 半 凸 阳 台计 算 基 准 面计 算 基 准 面计 算 基 准 面AB凸 阳 台 AB凹 阳 台计 算 基 准 面图 3-8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第十条 (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 1.0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二)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 1.2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三)北侧有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建筑的,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 1.4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四)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40 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五)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如图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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