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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doc

1、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7 号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交通和居住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附件: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环保 交通噪声 技术政策 通知抄送: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

2、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二)本技术政策规定了合理规划布局、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五个方面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原则与方法。(三)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地面交通设施(不含机场飞机起降及地面作业)的环境噪声污染预防与控制。(四)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如下原则: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2.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3.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

3、声主动控制;4.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五)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明确责任和控制目标要求:1.在规划或已有地面交通设施邻近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2.因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认为不宜对交通噪声实施主动控制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二、合理规划布局(一)城乡规划宜考虑国家声环境质量

4、标准要求,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处理好交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效预防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二)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声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通过合理构建交通网络,提高交通效率,总体减轻地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宜在有关规划文件中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地面交通设施之间间隔一定的距离,避免其受到地面交通噪声的显著干扰。(四)在 4 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宜进行绿化或作为交通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等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如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宜采取声屏障、建筑物防护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保护,有条件的可进行搬迁或置换。三、噪声源控制(一)车辆

5、制造部门宜提高道路车辆、轨道车辆的设计、制造水平,以摩托车、农用车、载重汽车、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辆、轨道车辆等高噪声车辆为重点,降低其环境噪声排放。(二)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需要慎重考虑噪声现状的改变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保护,从线路避让、建设形式等方面有效降低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地面交通线路的选择宜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新建二级及以上公路、铁路货运专线应避免穿越城市、村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穿越城市中心区时宜选择地下通行方式。(四)公路、城市道路宜选择合理的建设形式。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宜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高架路、高路堤或低路堑等道路形式,以

6、及能够降低噪声污染的桥涵构造和形式。鼓励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五)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宜采用焊接长钢轨、经过打磨处理的高表面平整度钢轨等措施,降低轮轨接触噪声,以及采用减振型轨下基础,对桥梁进行减振设计,降低振动辐射噪声。穿越城市、村镇的铁路宜进行线路封闭,减少平交道口。四、传声途径噪声削减(一)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应考虑设置声屏障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重点保护。道路或轨道两侧为高层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条件许可,可进行线路全封闭处理。(二)声屏障的位置、高度、长度、材料、形状等是声屏障设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噪声源特性、噪

7、声衰减要求、声屏障与噪声源及受声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考虑道路或轨道结构形式、气候特点、周围环境协调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进行专业化设计。(三)宜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绿化带等作为隔声屏障,其建设应结合噪声衰减要求、周围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景观要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四)绿化带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叶繁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植物,乔、灌、草应合理搭配密植。规划的绿化带宜与地面交通设施同步建设。五、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一)建筑设计单位应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文件,考虑周边环境特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以使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二)邻近道路或轨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8、设计时宜合理安排房间的使用功能(如居民住宅在面向道路或轨道一侧设计作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以减少交通噪声干扰。(三)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外环境噪声超标,如采取室外达标的技术手段不可行,应考虑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如隔声门窗、通风消声窗等),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四)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应使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同时宜合理考虑当地气候特点对通风的要求。六、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一)交通管理部门宜利用交通管理手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通过采取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

9、量、车速、车型等),降低交通噪声。(二)铁路车辆尽可能采用非鸣笛的信号联络方式(信号灯、无线通讯等)。通过减少鸣笛次数、声级强度和鸣笛持续时间等方式,对铁路车辆在城市、村镇内鸣笛进行限制。(三)路政部门宜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四)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地面交通噪声的监测,对环境噪声超标的地面交通设施提出噪声削减意见或要求,监督有关部门实施。七、附则本技术政策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地面交通设施:指道路、轨道等地面交通线路以及车站、编组站、货场、服务区等配套设施。(二)地面交通干线: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

10、、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四)噪声主动控制:指对交通噪声采取的保证室外环境噪声达标的工程技术手段,包括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两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附件: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 年 11 月 1 日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8389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

11、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为国家标准,自 1988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 年 3 月 16 日 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 20 个城市进行了调查与测定,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

12、础上提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范送审稿。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 年 12 月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 1.

13、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 1.0.3 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第 1.0.4 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计权

14、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第 2.0.1 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

15、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第 2.0.2 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第 2.0.3 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

16、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第 2.0.4 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第 2.0.5 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第 2.0.6 条 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第三章 住宅建筑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第 3.1.1 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室内允

17、许噪声级 表 3.1.1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房间名称一级 二级 三级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起居室 45 50第二节 隔声标准第 3.2.1 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3.2.1计权隔声量(dB)围护结构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第 3.2.2 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3.2.2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楼板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分户层间楼板 65 7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

18、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第 3.3.1 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第 3.3.2 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第 3.3.3 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第 3.3.4 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

19、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 3.3.5 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第 3.3.6 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 20dB。第 3.3.7 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第 3.3.8 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

20、施。第 3.3.9 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第 3.3.10 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第四章 学校建筑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 4.1.1 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4.1.1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房间名称一级 二级 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一般教室 50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注: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

21、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 4.1.1 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 5dB。 第二节 隔声标准第 4.2.1 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计权隔声量(dB)围护结构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45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4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

22、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 4.2.2 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楼板部位 一级 二级 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65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7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第 4.3.1 条 位于交通干

23、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 25m。 第 4.3.2 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 4.3.3 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 0.50(中频 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 0.30 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 4.3.4 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 4.3.4 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

24、间 表 4.3.4房间名称 房间体积(m3) 500Hz 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 普通教室 200 0.9合班教室 5001000 1.0音乐教室 200 0.9琴房 90 0.50.72000 1.24000 1.5健身房8000 1.8舞蹈教室 1000 1.2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 0.1s 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 10%的变动幅度。 第 4.3.5 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 医院建筑第一节 允许噪声级 第 5.1.1 条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5.1.1

25、 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5.1.1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房间名称一级 二级 三级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门诊室 55 60手术室 45 50听力测听室 25 30第二节 隔声标准第 5.2.1 条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5.2.1计权隔声量(dB)围护结构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第 5.2.2 条 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5.2.2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楼板部位一级 二级 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 65 75病房与手术室之间 75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 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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