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0.1 条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制定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县、镇独立工矿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 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单位,应负责贯彻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第 1.0.4 条 各级环境卫生部门应对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公共厕所的规划第 2.0.1 条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订城市
2、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第 2.0.2 条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1、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2、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3、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4、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第 2.0.3 条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 7501000m 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 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 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
3、附近) 。第 2.0.4 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1、新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 610m2 ;2、车站(含站前广场) 、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指标为 1525m2 ;3、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2030m2;4、街道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指标为 510m2 。第 2.0.5 条 公厕的用地范围:距公厕外墙皮 3m 以内空地为公共厕所用地范围,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亦可靠近其它房屋修建。第 2.0.6 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发展附属式公共厕所,并应设置直
4、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第 2.0.7 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标准:根据其位置的重要程度可分为三类,见表 1。涉外单位可高于一类标准。旱厕可参照三类厕所标准执行。如属急需,并近期有建设规划者,可酌情修建临时性厕所。第 2.0.8 条 选择公厕修建位置要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便于机械抽运。第 2.0.9 条 厕所内面积概算指标:厕所每一蹲位(包括大便蹲(坐)位、小便站位、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 49m2 。 (一类厕所 79m2,二类厕所为 57m2,三类厕所为 46m2) 。第三章 公共厕所的设计第一节 设计原则第 3.1.1 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原则是适用
5、、卫生、经济;在便于排运粪便的前提下,适当注意美观。第二节 设计基本规定第 3.2.1 条根据使用情况的不同,男、女蹲(坐)位设置比例以 11 或32 为宜。第 3.2.2 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以 3.54.0m 为宜(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 。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 0.15m 以上。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则要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保证化粪池污水顺利排出。第 3.2.3 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 18,如外墙侧窗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第 3.2.4 条 每个大便蹲位尺寸为 1.001.20m 0.
6、85m1.20m,每个小便站位尺寸(含小便池)为 0.70m(深)0.65m(宽) 。独立小便器间距为 0.80m。第 3.2.5 条 厕内单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 1.30m 为宜;双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 1.50m 为宜。蹲位无门走道宽度以 1.201.50m 为宜。第 3.2.6 条 各类公共厕所蹲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蹲位之间应有隔板,隔板高度自台面算起,应不低于 0.9m。第 3.2.7 条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 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 0.15m,上宽为 0.200.25m。第 3.28 条 一、二类公共厕所的男、女厕应最少各设一个洗手盆,蹲(坐)位数超过 10 个
7、以上,可酌情增加。公共厕所内每个蹲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第 3.2.9 条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为 1.80m;双层公厕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为 1.50m。第 3.2.10 条 男、女厕大便蹲(坐)位分别超过 20 时,宜设双出入口。第 3.2.11 条 厕所管理间面积为 512m2,工具间面积为 12m2 。第 3.2.12 条 通槽式公共厕所以男、女厕分槽冲洗为宜。如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第 3.2.13 条 男厕所小便器(池)与大便器(槽)分室设置为好。建二层以上公共厕所时,男小便间应设在底层。第 3.2.14 条 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必须设有明显标
8、志,标志包括中文(一类厕所可加英文)和图像。第 3.2.15 条 公厕应考虑防蝇、防蚊设施。第 3.2.16 条 厕所四周应植树种花以美化环境。第 3.2.17 条 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第三节 公共厕所构造基本要求第 3.3.1 条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并便于洗刷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须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地面应有适当坡度(0.010.015) ,并安设水沟或地漏,以排除洗刷废水。第 3.3.2 条 厕所换气量:每个大便蹲(坐)位不得少于 40m2/h,小便位也不得少于 20m2/h,旱式厕所应根据其排气情况适当增加其换气量。第 3.3.3 条 厕所通风要
9、优先考虑自然通风。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设计时应着重考虑以下措施:1、建筑朝向的选择:尽量使厕所纵轴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同时要综合考虑防止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2、增大门窗开启角度,改善厕内的通风效果,见图 1。3、加大挑檐宽度导风入室,见图 2;4、开设天窗时应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挡风板的加设方法如图 3 和图 4。5、增设引气排风道。第 3.3.4 条 寒冷地区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第 3.3.5 条 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1、窗的保温:应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尽可能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窗。
10、2、冷桥部位保温: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第 3.3.6 条 公共厕所卫生器具数量的确定,见表 3。第 3.3.7 条 设计化粪池(贮粪池)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 、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等要高出地面,以防雨水倾入,井盖应为圆形,以保安全。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靠近道路以便清洁车抽吸。第 3.3.8 条 化粪池容积可按表 4 和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集 S213、S214 选用。第 3.3.9 条 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第 3.3.10 条 旱式厕所和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水冲洗厕所贮粪池容积计算:第 3.3.11 条
11、 不能修建和厕所用量相当的化粪池时,可因地制宜修建不同形状和容积的截粪井(见附录一) ,不要求污泥腐化,根据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清运。第 3.3.12 条 化粪池或贮粪池宜设置在公共厕所背面或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考虑清运粪便方便,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 30m,化粪池壁距其它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 5m,如受条件限制时,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第 3.3.13 条 公共厕所粪便排出口必须设置直径为 150300mm 的耐腐蚀材料存水弯,以防下水道恶臭气进入厕内。第 3.3.14 条 凡排水管道为雨污分流制系统的地区,可将公共厕所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第 3.3.15 条
12、旱式厕所应在粪便入口两侧设置倒阶梯形防蛆沿(见附录二) 。第 3.3.16 条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需加设铁篦防鼠。第 3.3.17 条 附属式厕所必须是水冲厕所。设计时如自然采光和通风不能满足照度和排气要求,应考虑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附录一 截粪井构造图附录二 通槽防蛆沿沟构造图附录三 地下管线相互间及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录四 地上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污水管在给水管上面穿过时,应将给水管放在套管内或将污水管改用金属管,且管壁间净距应不小于 0.2m,套管或金属管的长度视土壤性质及给水管管径大小而定。附录五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水平净距附录六 架空
13、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垂直净距附录七 地下管线最小埋设深度附录八 本标准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 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 上海、重庆、自贡、广州、杭州等城市环境卫生局(处)主要起草人: 刘建
14、东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
15、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 65 2 的规定。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 055m;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 0 70m;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25m;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80m;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 2m;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065m;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 130m ;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 1 30m;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 ;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 1.3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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