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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1、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2007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 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 ,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2、本科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由各院系对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 授予学士学位 。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 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

3、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可获得 硕士学位。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必修课成绩达 70 分为合格 , 选修课成绩达 60 分为合格。第一外国语必须通过水平考试或达到免修条件 ,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硕士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博士研究

4、生掌握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博士学 位。 第十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 可获得 博士学位。 以毕业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

5、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两门外国语 (有些专业经学位评定 分 委员会决定,经学校批准 ,可以只修一门外国语。但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 ,必修英语为 第二外国语 )。 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科综合考试,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者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课程。 第五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论文评阅、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

6、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硕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 题有新的见解;博士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 在材料、角度、方法、观点、理论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有创新性。 学位论文 应 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 组织专家进行预答辩。 第十四条 正式 答辩前,院系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两名 , 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五名,其中至少要有两名

7、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 明确的 意见,于答辩前 15 天 返回送审院系。如其中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并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有两名以上 (含两名 )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抽查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的制度,参照校发 200228号文件及其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人以上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四人组成,委员会主席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 辩委员会名单由专业教研室商定, 由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8、会由五人以上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六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专业教研室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审查,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批准。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应予保密。 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2.由导师简要介绍 答辩 人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方面的主要情况; 3.答辩 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委员及列席人

9、员提问, 答辩 人答辩; 5.休会 ,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 6.答辩委员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同意,方为通过; 7.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 全体委员签字,报送 学位 评定 分委员会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涉密论文除外 ),并有详细记录。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涉密论文除外 )。 第十七条 答辩不合格 者 ,经答辩委员会 表决(评

10、阅不合格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 可允许 硕士学位 申请人 在半年后一年内、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两年内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 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 学位 评定 分委员会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学位委员

11、会主席、副主席商定授予事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并有学校 相关负责人参加,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 学科 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二)审核批准硕士学

12、位授予名单; (三)审查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 (六)批准设立、撤销或审核上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七)审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八)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三)审查并提出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四)审查并建议设立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五)审查并建议批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

13、审查并批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 (七) 审查并批准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 (八) 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研究并提出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 有争议的问题的 处理意见。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于 2007 年 7 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 89 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本工作细则实行后,遇有相抵触的之前规定时,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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