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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doc

1、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年 9 月 15 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 年 10 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印 发了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 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 行 谁委托谁付费” ,修改为“招标 代理服务费 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

2、厅 二 三年九月十五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 价格20021980 号)转发给你 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一、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 预算的 02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除按工程预算的 020.3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 16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规定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 千万元以下的(含 1 千万元) 按每份 200 元收费、1 千万元至 5 千万元的(含 5 千万元) 按每

3、份 300 元收费、5 千万元至 1 亿元( 含 1 亿元) 按每份 350 元收费、1 亿元以上的按每份 400 元收费;特殊情况下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需高于以上规定的, 由市物价局按不营利原则确定。三、凡在北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服务 的,均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本通知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北京市物价局 2002 年 12 月 23 日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 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4、,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 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 号)规 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 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招 标代

5、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第五

6、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 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 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

7、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 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

8、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 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

9、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 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费 务类率 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100 以下 1.5% 1.5% 1.0%100-500 1.1% 0.8% 0.7%500-1000 0.8% 0.45% 0.55%1000-5000 0.5% 0.25% 0.35%5000-10000 0.25% 0.1% 0.2

10、%10000-100000 0.05% 0.05% 0.05%1000000 以上 0.01% 0.01% 0.01%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 万元1.0%=1 万元(500-100 )万元0.7%=2.8 万元(1000-500)0.55%=2.75 万元(5000-1000)0.35%=14 万元(6000-5000)0.2%=2 万元合计收费 =1+2.8+2.75+14+2=2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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