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 2015 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依法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对外投资及限制】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
3、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第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党的组织,依法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公司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党建工作考核力度,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第六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英文名称为:第七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为一下各条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