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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doc

1、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对其的纳税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 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 20、 30、 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

2、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 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筹划之一:转化筹划法 (1)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

3、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 2000 年 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 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 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 2400 元。 如果叶先生与 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久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交税。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 800 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400 800)20 =320(元 ) 因而叶先生 4月份应纳税额为 320 元。 如果叶先生与 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 A企业

4、支付的 2400 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 400 800)10 25=175(元 )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 先生与 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 145 元 (320 175),一年则可节省税金 1740 元。 筹划之二:转化筹划法 (2)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金。 假定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 2000 年 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 62500 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 800=61700(元 ) 其应

5、纳税额为: 6170035 6375=15220(元 )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1 20 )=50000(元 ) 其应纳税额为: 5000030 2000=13000(元 )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其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金 2220 元 (15220 13000)。 筹划之三:分项筹划法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 于节省税金。 例如,刘小姐 2000 年 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 40000 元。另外

6、,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 40000 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40000 800)25 1375=8425(元 )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40000(1 20 )20 =6400(元 ) 该月刘小姐共应纳税 14825 元 (8425 6400) 如果刘小姐不对这两 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刘小姐 7 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40000 40000 800)35 6375=27085(元 ) 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额 12260 元 (27085 14825

7、)。 二、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 800 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 8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 3200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主要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8、 根据国税发 1999202 号文件规定,由于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各国船员和外派船员,因此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 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筹划之一:利用附加扣除筹划法 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甚至不缴税款。 某纳税人,其月薪为 10000 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 800=9200(

9、元 ) 应纳税额 =920020 375=1465(元 ) 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 (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 ),其月薪仍然为10000 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 (800 3200)=6000(元 ) 应纳税额 =600020 375=825(元 ) 后者比前者少缴税 640 元 (1465 825)。 筹划之二:内外所得分项筹划法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

10、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涂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 2000 年 6 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 6000 元的工资类收入,同时又从英国获 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为 10000 元。试问,涂先生 2000 年 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 如果涂先生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分别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那么其来源于国内

11、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6000 800=5200(元 ) 境内应纳税额 =520020 375=665(元 )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0000 4000=6000(元 ) 境外应纳税额 =600020 375=825(元 ) 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 =665 825=1490(元 ) 但如果涂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资类所得应合并征税,其计算过程如下: 合并应纳税所得额 =6000 10000 800=15200(元 ) 合并应纳税额 =1520020 375=2665(元 ) 因此,较好地利用这一条可

12、以节省税款 1175 元 (2665 490) 筹划之三:扣除境外已纳税款筹划法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往往会遇到该境外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的规定缴纳 了税款的情况,为避免国与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各国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减免或扣除。根据我国税法,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即不能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税款时,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原则,即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合并计算其抵扣限额,并按照规定进行抵扣。 某中国纳税人, 1999 年在 B

13、国取得应纳税收入。其中:在 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类收入 60000元, 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使用费收入 30000 元。上述两项收入,在 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200 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如下: 1工资所得: 每月应纳税额 =(60000 12 4000)10 25=75(元 ) 每年应纳税额 =7512=900( 元 )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 =30000(1 20 )=4800(元 ) 因此,抵扣限额为 900 4800=5700(元 ) 根 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 5700 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 B

14、国已经缴纳了 5200 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低于抵扣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在中国只用缴纳差额部分 500元即可。但如果该纳税人在 B国已经缴纳的税款超过了 5700 元,则不用再缴纳,而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扣除,但只能抵扣5年。 三、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 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

15、特别重要了。 筹划之一:奖金分摊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 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 800 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 当月工资、薪金与 800元的差额 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

16、,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 1999 年 12 月份取得工资、薪金 2000 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 9000元,试问该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 1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规定其计算过程如 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 =(2000 800)10 25=95(元 )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 =900020 375=1425(元 ) 12 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 1520 元 (95 1425)。 1、 2月份该纳税人还应缴 952=190( 元 )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共应纳税 1520 190=1710(元 )。 2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

17、商议,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 12月、 1月、 2 月每月平均发放 3000元, 12月的 3000 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 1、 2 月份的奖金可以作 为工资一块儿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 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 95 元 12 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 300015 125=325(元 ) 1、 2月各应纳税额为 (2000 3000 800)20 375=465(元 ) 则三个月共应纳税 1350 元 (95 325 4652) 总结: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 360 元,从而使纳税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筹划之二:工资分摊筹划法

18、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 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税负合理化。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广告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 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 1999 纳税年度里,该纳

19、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 (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 ): 3500, 1000, 3500,700, 4000, 900, 800, 3200, 2800, 1200, 4500, 6300 则该纳税人全年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 月应纳税额 =(3500 800)15 125=280(元 ) 2 月应纳税额 =(1000 800)5 =10(元 )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 280 10 280 0 355 5 0 235 175 20 430 725=2515(元 ) 如果该纳税人和广告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广告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

20、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大笔税款。 比如,根据测算, 1998 年度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 2600 元,则广告公司在 1999 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 2600 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发放其他应支付的 3800 元。这时,广告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计算如下: 1 月至 11月的应纳税额 =(2600 800)10 25=1705(元 ) 12 月应纳税额 =(3800 800)15 125=325(元 )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 2030 元 (1705 325),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方法而言,可以少缴纳税款

21、485元 (2515 2030)。 筹划之三:利用政策筹划法 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 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波动 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即凡是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待到年度终了后 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由于关于这一筹划方法的计算基本上和上一种相同,对于这些行业的筹划计算这里不再赘述。但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在一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30 天内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权利,否则可

22、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放弃该项权利。 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实 行年薪制的工资支付方式,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收入,年度终了时,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工资。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收入,按照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扣除 800 元的费用后适用税率并预缴,到年度终了后,合并其全年的总收入 (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再按 12 个月平均进行计算实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

23、纳税额 =(全年基本收入和效 益收入 12费用扣除标准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四、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的筹划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向往高薪,因为它是地位的象征,是自己实力的体现。工资收入的增加,可以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意味着上缴税款的比重增加。怎样使自己的工资实际水平保持不变,同时又使所承担的税收款项最小化,是纳税人所共同关心的。 一般可行的做法是和企业领导人进行商议,改变自己的工资支付方 法。即由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相应地减少自己的工资,并使改变后的工资实际水平和以前保

24、持一致。 但这里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时,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些企业给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汽车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 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所有。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该项筹划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

25、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员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筹划之一:单位提供住房筹划法 如果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外,不管职工的住房,则职工在领取了工资以后,还得自己花钱购买住房或租房居住,这样实际上能留存下来的收入大为降低。但这时如果 由企业提供住房条件,相应减少职工的收入,则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税款。长期累积下去,其数目也不会太小。 例如,某纳税人每月从单位获取工资、薪金所得 4000 元,但是由于单位不提供住房,不得不每月花费 1000 元在外面租房居住,实际上该纳税人每月除去住房租金外仅获取 3000 元的收入。这时,该纳税人每

26、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4000 800)15 125=355(元 ) 如果单位为该职工提供住房,每月相应工资调整为 3000 元,则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 800)15 125=205(元 ) 这样,该纳税人就可以每月节省税款 150元 (355 205)。 筹划之二:单位提供福利设施筹划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款时,可以扣除相当于计税工资总额 14比例的职工福利费,即这部分费用支出可以免税。在这个限度内,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福利,而且可以根据单位福利水平的高低确定职工的相应工资、薪金收入。通过这些方法,企业可以为职工节省部分个人所

27、得税款。 对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 于支付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企业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一般而言,企业支付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部分,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都适用,因为一般的工资都在这之上。对于这部分工资,根据职工的要求,改为提供福利设施,则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会降低,又可以节省职工的部分税款,同时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款负担。一般可行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1企业提供交通设施。对于离单位比较远的职工来说,其上、下班都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而且由于不同地方的交通条件不一样。交通的不便 利很可能就会影响职工

28、的正常上、下班,影响工作不说,还会浪费职工的大量时间。同样,职工外出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这时,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职工用,再相应地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这样,职工由于名义工资额减少,可以少缴部分税款,同时单位由于统一用车,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开支。当然,这种做法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浪费,但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比如每人每月规定一个使用里程限额,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2企业提供办公设施及用品。有 些企业职工所进行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办公设施及用品,这些可以由企业提供,也可以由职工自己购买。比如,在家上班的广告设计

29、人员所需的计算机,或电影工作者的摄影机等。如果这些设备由职工自己购买,则职工会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这部分加薪有一部分要作为税款上缴,这样的实际效果肯定比由企业直接提供差。同企业提供交通设施一样,企业提供部分办公设施及用品是可以采用包干制。 3企业提供免费餐饮。企业提供这种服务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诸如个人口味不一,饮食习惯不同等问题,如果企业不具备这种条件,可以考虑在其他企业内搭餐或在适当 的时候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 但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国家对误餐补助有一定的规定,并非凡是误餐补助都会免税。根据财税发199582 号文件的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

30、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提供有关住房的其他设施和设备。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定制一定数额的家具、家用设备,用较低的价格租与职 工,同时调整职工的工资额。企业也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公共设施,比如电话、水、电、暖气等。这些设备即使企业不提供,职工自己也会花钱配置的,但由企业提供不仅会大大地降低成本,而且通过减少职工名义收入,又可以节省部分税款。 5,企业提供医疗福利。提供医疗福利也会涉及浪费的问题,单位可以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 筹划之三:单位提

31、供教育保障筹划法 企业可以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和给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方面的保障。 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就不能忽视对其职工的培训,因此,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 培训中心,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中心进行培训,还可以采取由职工自己选择、单位统一管理支出的方式。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可以给职工提高工资,由职工自行安排,也可以完全由企业提供,这两种方法对企业而言,是一样的效果,但显然是后者更有利于职工的节税。 企业也可以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为企业职工的子女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教育上的保障。这些方面的支出由企业统一核算,按实际开支数目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以一定的比例扣除。 经调整过的职工工资实

32、际水平不变,甚至有所提高,但由于名义所得降低,其应纳税额将大 大降低。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只限于这些方法,还有一些比如由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筹划法等,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这些方法在这里只提供一种思路,供纳税人参考。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有些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因而纳税人如果想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处以重罚,得不偿失。 五、利用税法中优惠政策的筹划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些减税、免税政 策及额外的扣除标准。是否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政策,直接

33、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收的多少。笔者拟在这一部分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使得纳税人熟悉国家税法,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省税款的效果。 一、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补贴、津贴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助、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这里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 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 这里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包括下列内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 200 元发给的津贴,参见国税发 19

34、94118 号文;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按每人每年 1万元发给的资深院士津贴,参见财税字 1998118 号文。 二、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性质的职工因病 、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抚慰性的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为了使纳税人更加清楚地理解该政策,国税发 1998155 号文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根据该文可知,这里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

35、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 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国发 (1983)141 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 (1991)40号文件国务院

36、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免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一般人员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 5误餐补助。 五、军队干部补贴、津贴 对于军队干部有以下优 惠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

37、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这 8项是: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的公勤费 (保姆费 );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 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 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 5伙食补贴。 六、向公益事业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38、,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要求个人在实施捐赠时,严格按照税法的捐赠方式、捐赠方向、捐赠数额的规定进行捐赠活动。 这里说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 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七、其他 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以下所得免税: 1。保险赔款; 2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按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 (护理费 ); 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 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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