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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doc

1、智汇资源网 1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 1997271 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 1997127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不超过 6 小时 40 分钟 ?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

2、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 1994503 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 40 小时但不超过 44 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 90、 91 条和劳部发 1994489、 532 号文件 的规定予以处罚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174 号)是依据劳动法第 36 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

3、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 40 小时但不超过 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 41、 44 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 41条限制)? 智汇资源网 2 劳动法第 41 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 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 36 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 ?补休的

4、标准如何确定 ? 依据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 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 (或周 )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 41 条的限制 ?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 5 条的规定,综合计算

5、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 (或周 )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 时 (或 40 小时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 44 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按劳动法第 44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总工时应为 40 时周12 周季 480 时季 )。若乙职

6、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 480 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 (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 )应如何计发 ? 智汇资源网 3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 (总工时应为 508小时季 )。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 508 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 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7、年工作日: 365 天年 104 天年 (休息日 ) 7 天年 (法定休假日 ) 254天年 季工作日: 254 天年 4 季 63.5 天 月工作日: 254 天年 12 月 21.16 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七、劳部发 1994489 号文第 13 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 (或周 )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 (或周 )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 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

8、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 (或周、或月、或季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 ?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 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智汇资源网 4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9、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 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 (含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部 一九 九七年九月十日 更多优质资源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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