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保险报寿险回归保障的几个问题投资型保险为什么需求旺盛 关于投资型保险的思考之一 时评高鸿保险的基本功能是补偿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因此,凡是保险产品,必有保障功能,按传统的保险理论,并无保障性保险产品与投资型保险产品之分。但几年前,人们开始把寿险产品区分为保障型产品和投资型产品。区分的标准可能是从投保人的角度,把适合以获得保障为目的而购买的产品称为保障型产品,把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而购买的产品称为投资型产品(关于区分的标准,我们另外讨论 )。现在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投资型保险。不仅是寿险,财产保险公司也推出非寿险投资型产品,销售同样旺盛。虽然社会各界不断呼吁保险应回归保障功能,保监
2、会也要求调整产品结构,但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并无明显改变。财产险公司近两年未销售新的投资型产品,如果销售,我相信仍受追捧。投资型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旺销,是因为这类产品适合一定人群对投资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又是其他投资产品所不能提供的。就多数中低收入人群而言,他们持有一定货币资金,金额不大,抗风险能力差,投资渠道有限,无非是银行储蓄,购买国债、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我们试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便利性几个方面对这些投资渠道进行比较分析。银行储蓄虽然安全性、流动性好(定期存款也可提前支取,只损失一些利息而已) ,也非常便利,但收益偏低,甚至利息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所以普通群众在感到其他投资渠道都
3、不适合时,才会选择银行储蓄。国债安全性最好,但收益更低,普通群众也不是随时能够买卖,流动性、便利性差。股票和基金,流动性强,买卖便利,但是风险大,普通群众作为非专业人士,少数人获利高,多数人获利少,甚至亏损或被套牢。银行理财产品,由银行发售,安全性好,购买也便利,但银行并不提供保底收益,有可能受损失,而且不到期不能提前支取,流动性差。总之,以上几种投资渠道不能兼顾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便利性,或者提供较低的保证固定收益(银行储蓄、国债) ,或者“下不保底,上不封顶” ,风险全由投资者承担(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 。至于房屋买卖、黄金买卖、外汇买卖、企业债券、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
4、投资渠道,并非普通中低收入人群所能涉足。投资型保险兼顾了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便利性,而且资金起点低,适合中低收入人群购买。第一,投资型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发售,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受保监会的监管,至今尚无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即使保险公司破产,被保险人的损失大部分可由保险保障基金予以救济,安全性较好,堪比银行储蓄和银行理财产品。第二,投资型保险产品,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外,保险公司对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都提供保底收益, “下有保底,上不封顶” ,从实际情况看,投保人购买投资型保险的收益,要高于银行储蓄 12 个百分点,收益性高于国债和银行储蓄。第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期限,短的三五年,长的十年以上
5、。投保人购买投资型保险后,可以随时退保,保险公司只是扣除少量手续费,投保人损失不大;如果购买几年后退保,不仅能收回本金,还能得少量收益。所以投资型保险的流动性好于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第四,投资型保险通过银行代理销售,或由营销员上门推销,购买非常便利。投资型保险的上述几个特征中,最主要的是“下有保底,上不封顶” ,投保人的风险小,既有保证收益,又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这是银行储蓄、国债、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投资产品所不具备的,可以说是填补了空白,适合中低收入人群购买。我以为,这就是投资型保险产品需求旺盛的最主要原因。至于不提供保底收益的投资连结保险,类似基金,适合风险承受能力高的人群购买
6、,在寿险保费中所占的比重已不足 10%,并呈萎缩趋势。保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否偏离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对投资型保险如何监管,则是另外的问题。寿险投资型产品:寿险产品的“去保障化” 关于投资型保险的思考之二 时评高鸿现在寿险、非寿险都有投资型产品,但无论从产品数量上看,还是从保费规模看,以寿险为多。产险公司中只有少数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而寿险公司都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所以,我们首先探讨寿险投资型产品的有关问题。按照保险理论,凡保险产品都具有保障功能,长期人寿保险除具有保障功能外,还具有储蓄功能。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表现在,投保人以少量的固定保费支出获得高额的保障,即赔款可以是保费的许多倍。如企
7、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是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赔款最高可以是所交保费的几百倍。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储蓄功能,如果我们把储蓄也看作是一种投资手段,也可以说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表现在: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提供死亡保障,死亡给付可以是已交保费的几十倍、上百倍;养老金保险提供生存保障,这种生存保障也可称为长寿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寿命长,领取的养老金总和可以是所交保费的几倍、十几倍;定期生死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两全保险” )既提供死亡保障,也提供生存保障,保险期间较长、分期缴费的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前一阶段死亡,死亡保险金可以是已交保费的数倍。寿险产品的投资功
8、能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投保人可分享其收益,分享的形式因产品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二,两全保险中的满期生存给付是生存保障,但从投保人的角度看,更像是收回投资的本金并获回报。尽管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但一般并不适合作为投资手段,因为寿险产品设计的出发点是提供保障,保障功能是第一性的,投资功能是第二性的。投资功能服务于保障功能,投保人所交保费及其收益,最终全部或相当大的部分要用于保障,即死亡给付、年金给付。如果一定要把寿险产品分为保障型、投资型,那么这种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产品应该属于保障型产品。而投资型产品,应该是指目前实际存在的一种“去保障
9、化”的寿险产品在产品设计上,有意识地弱化甚至取消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从而凸显其投资功能。从形式上看仍是寿险产品,实质上成为一种投资工具,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按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的产品主要包括三类,即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养老金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死亡保险无法去保障化。死亡保险只提供死亡保障,即使去保障化也无法凸显投资功能,所以死亡保险只能是保障型产品。养老金保险和两全保险都可以通过去保障化成为投资型产品,以下试说明之。养老金保险本应提供长寿保障,所以终身领取的养老金保险属于保障型产品,被保险人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视为保障型产品。养老金保险
10、,如果约定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退还已交保费或个人账户金额(万能产品、投资连结产品) ,并约定被保险人可随时或在距退休年龄较长时(如40 岁、45 岁)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这种养老金保险与两全保险已无实质区别,既不提供死亡保障,也不提供长寿保障,从而成为投资型产品。两全保险本来提供死亡保障和生存保障,但从投保人的角度,提供生存保障的满期生存给付,可以看作是投资回报,满期生存给付的金额超过已交保费越多,则回报率越高。为了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就要尽可能地增加满期生存给付的金额。由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是既定的,要提高满期生存给付的金额,就要尽可能地减少保费中用于提供死亡给付的部分,降低死亡
11、给付的金额。两全保险去保障化的标志,就是死亡给付的金额仅略高于已交保费或个人账户金额(投连险、万能险产品) 。具体方法主要有二种:其一,两全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固定,但保费采用趸交方式。如 5 年期分红型两全保险,保险金额 110 元;如果分 5 年缴费,每年缴费 21 元,被保险人第一年死亡,保险金是所交保费的 5.2 倍,第二年死亡,保险金是所交保费的 2.6 倍。但如改为趸交保费 100 元,被保险人在各年死亡,保险金仅是所交保费的 1.1 倍。其二,两全保险的保费期交,但约定死亡保险金随累计缴费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变动。如万能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是个人账户余额的10
12、5、110或 120等。为了使去保障化不明显,有的投资型寿险产品采用限期缴费(如 10 年期保险,只在前3 年缴纳保费)或附加较高的意外伤害死亡给付。总之,死亡保险只能是保障型产品。本来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两全保险和养老金保险,经过“去保障化”后,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成为投资型产品。寿险回归保障,与产品形态无关 关于投资型保险的思考之三 时评高鸿虽然在保险理论上并没有关于寿险产品形态的概念,但现在人们一般把传统产品、分红产品、万能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以下简称“投连产品” )称为长期寿险产品的 4 种形态。产品形态的划分标准,是准备金增值方式的不同,而不是保险责任不同。不少人认为传统产品是保障
13、型产品,万能、投连产品是投资型产品,分红产品可以是保障型产品,也可以是投资型产品。寿险要回归保障,就应当降低万能险、投连险保费所占比重。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一种寿险产品属于哪种形态,与其是保障型产品还是投资型产品没有直接关系。传统产品、分红产品、万能产品和投连产品,虽然形态不同,但本来都是为提供保障而产生、而设计的,适合以保障为目的购买,都应该是保障型产品,只是在某些特殊的经济环境下,或者经过“去保障化”改造,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成为投资型产品。以下试说明之。1.传统产品。保险公司对传统产品的准备金按固定的保证利率计息,利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以后不再变更。传统产品中的死亡保险,只能是保障型
14、产品。传统产品中的养老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能否成为投资型产品,取决于对准备金计息利率的高低。如果对准备金计息的利率较低(大致相当于银行储蓄利率) ,即使去保障化,也不适合作为投资手段。但是,如果对准备金计息的利率较高,就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成为投资型产品。在银行较大幅度降低存款利率之前,购买利率较高的传统型两全保险、养老金保险,相当于办理了高息的储蓄存款。这种情况在 1999 年之前出现过。1999 年 6 月保监会规定寿险保证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 2.5之后,传统产品的确不再可能成为投资型产品。但是,如果将来实行寿险费率市场化,保监会不再管制寿险保单的保证利率,那么高利率的传统产品仍然可能适合
15、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成为投资型产品。2.分红产品。分红产品与传统产品的区别在于,分红产品对准备金除按固定的保证利率计息外,投保人还可享受分红,分红的多少由保险公司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决定,是非保证性的。所以,分红产品可以看作是传统产品附加分红利益,所有的传统产品都可以通过附加分红成为分红产品。分红的方式主要有:(1)增加保额,即把分红用于购买死亡保险,从而增加死亡给付;(2)抵交保费,即在缴费期内的分红,可以抵交部分保费;(3)现金分红。所以,分红只能增加死亡给付、减少所交保费,不会降低保障程度。一种传统寿险产品,如果是保障型产品的话,不会因为附加了分红就成为投资型产品。要使分红产品成为投资型产品
16、,只能有意识地去保障化,即专门设计、开发保障程度非常低、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的分红产品。3.投连产品。投保人所交保费扣除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后,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金额相当于准备金。个人账户的价值完全由其资产的市场价值决定,保险公司不提供保证。保险公司定期从个人账户扣除用于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风险保费,扣除多少,由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决定。投连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及金额在投保时约定。在产品设计上,无论保费采用期交方式,还是采用趸交方式,如果死亡保险金额远超过已交保费,是已交保费的若干倍,就有明显的保障功能,就属于保障型产品。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仅退还个人账户的资金或仅给付略
17、高于个人账户价值的死亡保险金,就没有或几乎没有保障功能,属于投资型产品。4.万能产品。投保人所交保费扣除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后,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金额相当于准备金。个人账户的资金按保险公司的结算利率计息,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绩决定,但不低于事先约定的保证利率。万能产品的本来含义是缴费灵活,投保人可以随时缴纳任何金额的保费,前提是个人账户的资金足以扣除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给付责任所需的风险保费。如果这样,万能产品属于保障型产品,除非投保人认为结算利率较高,主动把万能产品作为投资手段运用,有意识地缴纳超过扣除风险保费所需的保费,以便满期时领取较多的个人账户资金。但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万能产品
18、,基本上都不具有灵活缴费的特征,或是趸交保费,或约定每年的保费缴纳金额,与投连产品不同的只是个人账户资金的增值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产品设计上,死亡保险金额远超过已交保费,是已交保费的若干倍,就有明显的保障功能,就属于保障型产品。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仅退还个人账户的资金或仅略高于个人账户价值,就没有或几乎没有保障功能,属于投资型产品。综上所述,传统产品一般情况下是保障型产品,但在某些特殊经济环境下,有可能被作为投资手段运用;分红、投连、万能产品,本来也应该具有明显的保障功能,是保障型产品,只有在产品设计时人为地“去保障化” ,才成为投资型产品。寿险回归保障,需要解决的是产品设计环节的“
19、去保障化”问题,与产品形态无关。寿险回归保障的有关问题 关于投资型保险的思考之四 时评高鸿 近年来,虽然保险业界不断呼吁寿险回归保障,但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并无明显改变。以下就寿险回归保障的有关问题,发表一些个人意见。1.为什么寿险公司愿意销售投资型产品?寿险投资型产品,因其大部分有保底收益,适合中低收入人群购买,需求旺盛。但为什么寿险公司对投资型产品也乐此不疲呢?我想主要原因是:(1)技术简单。投资型产品结构简单,基本不承担保险风险(死亡、长寿) ,无需严格核保、核赔,更无需体检,对精算技术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对于技术水平较低、管理能力较弱的新公司,自然愿意销售投资型产品。(2)适合银行代理销售
20、。投资型产品,大部分保险期限较短,保费采用趸交方式,与银行储蓄差别不大,适合银行、邮局等渠道代理销售。对于尚未建立自己的专业销售团队的新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邮局代理销售投资型产品,较快地扩大保费规模。(3)盈利容易。由于保监会规定,寿险保单的保证利率不超过年利率 2.5,寿险公司通过专业团队进行资金运用,在大多数年份,收益率要比 2.5高两个百分点以上,除分红和结算利率使用一部分,一般可获得资金运用平均余额 1以上的利差益。所以不仅是新公司,就是技术水平较高、已建立销售团队的老公司,也愿意销售投资型产品。2.寿险应否回归保障?寿险回归保障的含义,是寿险产品应当有明显的保障功能,不能仅仅是一种投
21、资工具。主张允许寿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的理由,主要是:寿险投资型产品,社会有需求,保险公司也乐于销售,是愿买愿卖的市场行为;保险公司有盈利,风险也在可控范围之内;国外,主要是欧洲国家的保险公司,也销售保障程度很低的投资型产品。所以,保险监管机构似无必要干预。我是主张寿险回归保障的,理由如下。其一,在金融行业内,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行业应该是有分工的,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除保险公司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销售保险产品;同样,保险公司除销售保险产品外,也不得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所以,寿险公司应当经营寿险业务,寿险公司销售的产品都应该有明显的保障功能,都应该是保障型产品,尽
22、管不同的寿险产品,保障程度有差别。如果形式上是寿险产品,实质上仅仅是一个投资工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产品不应认定为寿险产品,不应该由保险公司经营,也不应当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其二,社会公众并非对保险没有需求。寿险公司设计、销售投资型产品,签发了许多保单,收取了许多保费,但满足的是社会对投资的需求,不是对保险的需求。就单个保险公司而言,是扩大了业务和资产规模,可能也获得了盈利。但就整个保险业而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其三,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与储蓄、证券、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寿险产品的优势在于:第一,能够提供风险保障;第二,期限长,能够为投保人做长
23、期的财务安排。为此,寿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售后管理等需要的精算、会计、投资和信息系统,技术含量较高。寿险投资型产品,不仅去保障化,而且期限一般较短,从长期看,在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中不能发挥优势。如果寿险公司长期主要销售投资型产品,会使寿险公司的精算、会计、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含量越来越低。3.如何通过监管使寿险回归保障?我不主张采用简单、强硬的措施禁止寿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而是主张依法采用技术手段引导寿险公司更多地销售保障型产品。初步设想如下。第一,逐步施行寿险保单保证利率的市场化。首先,可以允许传统产品的保证利率高于 2.5%,因为传统产品是保障型产品,投保人除按约定领取保险金外
24、,没有分红等其他利益,提高保证利率,可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传统产品。其次,条件成熟时允许分红、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高于 2.5%,使寿险公司不再依赖资金运用回报率超过 2.5%就能盈利,从而更加注重从承担保险风险获得利润。第二,为避免监管套利,制定可操作的划分保障型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标准。对于基本上没有保障功能、仅是投资工具的投资型产品,比照其他投资工具的监管规定,或者只能设定较低的保证利率(如储蓄、债券) ,或者不允许设保底利率(如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压缩误导的空间。第三,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对投资型产品提出资本要求。现在的偿付能力标准,主要针对保险风险对资本金提出要求,投资型产品的风险保额低,资本金要求相对较低。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风险、利率风险、退保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紧密相连,应当针对这些风险,对投资型产品提出资本要求,使投资型产品更多耗用资本金,从而降低寿险公司对投资型产品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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