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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论中国社会.doc

1、1马克斯韦伯论中国社会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是德国社会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法学派在欧洲的创始人之一。他曾任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等著名大学的教授。他认为,社会学是一门以人们所从事的社会活动的意义和目的为研究对象的“理解”的科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理想类型”的理论。他对于东西方文化和历史的比较研究,对经济、政治、军事、法律、宗教和艺术的综合研究,以及在组织社会学方面的研究,使他在社会学说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他撰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 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和经济与社会等论著。 韦伯关于中国社会与文化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欧洲学者的看法,正如黑格尔所

2、代表的观点那样。他们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中国和西方相比,是一个没有发展的社会,西方文明是人类文化的中心。这是当时西方学术界的典型观点,似乎任何新生事物只有在西方才可以产生。他们认为,从西方社会的角度看,中国是无法实现现代化的,其实质是中国缺乏必要的条件和要素。然而,仔细研究黑格尔与韦伯的观点,又能找到二者的区别。黑格尔认为,中国是世界历史的开始,并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而韦伯则断言:中国从秦汉以后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始终处于停滞不前的不景气的社会状态,但他能正确地认识到中国社会仍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发展着。他认为,在亚洲各国,并不都是中国那样一种封建专制制度,比如日本及中东的伊斯兰国家,它们与中国

3、中央集2权的专制统治制度就有明显区别,即有其各不相同的结构。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韦伯已经形成了比较社会学(或比较历史学)的主要理论基础。韦伯对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研究,大致上包括了这样五个观点。这五个主要观点恰恰是刻意把欧洲和中国区分开来进行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第一,家族财产世袭的社会结构。中国的社会结构始于周代的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分封制。这种有血缘关系的封建制度不同于欧洲的封建制度,它进一步发展为秦汉时期的财产世袭的经济制度和官僚制度。这是以另外一个体系为核心的,即向皇帝的血亲族群中的成员授予某个官衔,这个官衔是根据他们对家庭财产继承权的排行来决定的。秦始皇在公元前 221 年统一了中国以后,

4、就停止将土地分给那些皇族成员,而是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这个制度按照官员的品级确定其尊卑高下的体系。于是,自周朝以来的王族血亲分封的封建制就结束了。由于有了这样的政府选官制度,那么在皇族血缘以外的人,就有了被提拔为官员并进入统治集团的机会。同时,中国这一大片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就成为皇帝的私产,他通过由他直接控制的官僚体系加以统治。这可以被理解为古代官僚帝国的普通模式,与古代罗马帝国是基本相似的。但是二者不同的是:当欧洲已经发展到封建社会的时候,中国仍在世袭财产制度原地踏步。尽管中国在久远的古代就已经产生高水平的文明,但是至此时社会仍在停滞不前。 第二,乡村的宗法家族制度。在同时期的欧洲;

5、宗族制度早已经消失,可是在中国酶乡村却得到高度发展。甚至从宋朝一直到近代社会都3获得很大发展。在中国的南方,宗族发展得非常壮大。有一位叫做奥尔加郎(Ologa Lang)的社会学家,他在 1936 年访问了中国广东和福建的乡村。他报告说,在那里仍然存在有很大规模的传统宗族,有族谱、祠堂、学堂、族地、商店。而在中国的中部和北部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里酌宗族已经开始了解体和消亡的过程,有些地方基本上已经不存在宗族,它在地方上所发挥的作用也极为有限。因为没有了宗族的财产,所以它的宗法系统也就随之分析了。在周朝宗法制仅限于与王族有血亲关系的人,但是这个系统到了宋朝以后,就在乡村的农民中间变得非常流行了

6、。宗族制度和体系类似于宗教的某些作用,它要求族人对祖先的崇拜并不亚于宗教信徒对教主的崇拜程度。这种类似于宗教的祖先崇拜,从精神上制约着族人的言行,维持着村社的和平与安宁,发挥着地方自治的作用。简单来说,宗族就是由血亲和姻亲(本族与外族强制通婚所形成的亲族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单位,由一个从各个家族中选举出来的领袖担任族长,领导这个宗族。这个宗族体制被众所周知的紧密的血缘关系相联系。宗族有供全体成员开会的祠堂,还有公共财产,如族田,族长可以将族田出租给他人,定期收取地租并加以支配。另有列出所有宗族成员姓名的宗族谱图,从最先开创这个宗族的那个人开始算起,按照每一代人的系列划分,一直延续到现在。血缘亲族

7、的族长会教育他的族人,必须互相帮助、自我保护,以免受外族人的侵害。即宗族所具有的抵抗、防守职能。宗族的这种形式非常严格地防止了从下层冉上层的渗透,这也就表明,在宋朝以后的社会就具备了这样的特征,即使中国有着十分强大的皇权和微弱的法律对中国社会进行控制,但是实际上,在维持社4会秩序的程度上,政府无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许多人认为,自己的安全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这样就给地方土施加了很大的压力。于是,宗族就自动承担了这样的职责延续政府对地方的最基层地区进行管理和保护。这种体制自然地形成并延续下来,成为皇权对人民进行统治的纽带。这种自治力很强的宗族,实际上成为封建皇权的社会统治基础,使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统

8、治能够流传 2000 多年的时间。这也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第三,城市里形形色色的行会组织。中国的城市与农村有很大的不同。在城市里,封建的宗族血缘为核心的体系没有发展起来。与宗族相对应的社会组织就是行会,它起到了类似宗族在农村维持其成员安全和稳定的作用。韦伯认为,中国的城市和中世纪的欧洲城市有很大不同。欧洲城市是自治的,中世纪同业公会的权利受到政府的保障,他们之间有签约和规定。中国的行会强有力地把对经济生活的限制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行会有巨额的金钱,行会的领导人会把这些钱投放到土地的经营上去。中国的行业是自发的,没有政府的干预,所以行业的领袖对其成员有绝对的控制权。他们还控

9、制着很多重要的事情,比如度量衡、货币的投放、街道、钱庄、制定统一价格等等。行会的成员紧密结合在一起,互相保护,互相接济,其作用非常接近于封建的大宗族。行会不仅向会员收取会费,还要收取安全费等其他费用。行会领导人使用这些费用,为会员安排演戏等娱乐活动,还负责那些穷人的丧葬事宜。中国的城市不是自治的,但是行会在本质上起到自治的作用。 第四,作为传统统治阶级部分的知识分子。这个阶级在中国社会已经延续了 20005多年的时间。尽管财产和血亲世袭制度在全世界包括古代埃及、古代罗马都一直存在,但是,中国的结构则有其显著特征。那就是:知识分子这个阶级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知识分子不像基督教的牧

10、师或传教人,也不像印度教或犹太教里类似的教职人员。他们的社会地位不是由宗教来规定的,而是由他们的知识所决定的;他们的地位不是继承来的,而是通过一系列考试而实现的。中国社会后期出现了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科举考试制度,任何人只要能够通过一系列的逐级考试,并获得一个相应的功名,就可以成为官僚集团中的一个成员。这也就是说,考试变成了取得统治阶级资格的痛苦的斗争过程。但是这也是一个正统的学术体系的认同过程。在所有这些考试当中,某种学说或原理就是非常必要的。恰好,孔子的学说就成为这个考试体系的核心。 第五,儒家学说的社会作用。儒家学说是一种非宗教的宗教,或者是宗教化的伦理道德规范。韦伯称之为普通人的宗教。在

11、中国,没有先知,也没有神甫。人们对儒家学说的膜拜完全不是那种宗教祭祀的性质,而是在政治上被统治阶级所利用的带有宗教性的道德制度。这就是知识分子这个士绅阶级所承担的社会使命。他们对儒家学说往往有很深入的研究和理解,然后把它介绍给一般百姓。士绅阶级游离于正式的官僚体系之外。从他们的角度讲,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就是一个教堂国家。因为在这个国家里,皇帝就相当于最高级的祭司,而土绅则相当于地方上的一般祭司。韦伯承认,中国的士绅和印度的婆罗门有相似之处。印度的婆罗门受到贵族阶级知识的熏陶和培养。他们的区别在于婆罗门没有承担任何政府所赋予的社会职责,也没有负责任何与国王相关的事务。6而中国的士绅却与政府和皇帝

12、有着千丝万缕的政治联系。我们需要考虑这样一种关系:就是作为维系中国传统血缘关系纽带的宗族与控制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儒家学说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和社会作用。这个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儒家学说现世的知识,任何人通过学习和教育都是可以掌握的。它的重要社会政治作用就是使得传统的世袭官僚制度从血缘的关系中脱离开来,与此完全相反的一种制度,就是以官员晶级为标志的自上而下的官僚制度形成了,它与传统的宗族制度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过宗族和宗族的规范和道德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言行,而儒家学说使这种状况成为可能。在这个方面,儒家学说和印度教完全相反,因为印度教产生了种姓制度。另一方

13、面,儒家学说的政治作用是官僚制度的精神背景,因为它是作为一系列信仰来支撑传统社会结构而存在的。韦伯认为,儒家学说预先推定了非条件性的适应这个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也就是要无条件地去维护和适应这个社会。儒家学说的道德规范并不包括为激励人们重新审视或改造这个社会而提出任何观点,这就和清教的道德观不同。清教道德观产生一种强大的与现世相对立的情绪。而儒家学说的道德规范是以父系为核心的家庭关系的性质,它建立在忠孝的基础上。因此,韦伯就做出了这样的结论,新教徒的观点是对非人力的上帝的崇拜,而儒家学说的观点与此有很大的区别:那就是在任何时候必须保持对活着的或者已经死去的父系祖先的尊敬。 韦伯认为,近代化只有通过超越紧密的血缘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在西方文明中,清教的道德观提供了这样做的动机。因为它强调尊敬一7个非现世的上帝,而在儒家道德观里则没有提供这样的动机。因为孝敬总是存在于血亲关系中,这就是为什么儒家学说不可能超越传统观念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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