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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普及教育读本.doc

1、建筑工人安全常识普及教育读本目录编制说明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节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第一节安全生产基本概念第二节建筑施工安全常识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常识第一节高处作业的基本类型第二节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常识第三节脚手架作业安全技术常识第四节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常识第四章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全常识第一节电气安全基本常识第二节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第三节手持电动机具安全使用常识第四节触电事故分析第五章施工设备使用安全常识第一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常识第二节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常识第三节中小型施工机械使用安全常识第六章模板、土

2、方及拆除工程作业安全常识第一节模板工程作业安全常识第二节土方工程、基坑支护作业安全常识第三节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常识第四节拆除工程作业安全常识第七章其它工程作业安全常识第一节金属焊接、气焊作业安全常识第二节爆破工程作业安全常识第三节钢筋工程作业安全常识第四节油漆、防水工程作业安全常识第五节砌体和抹灰工程作业安全常识第六节搬运及辅助作业安全常识第七节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常识第八章文明施工第九章急救基本常识编制说明本读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

3、定 (建设部 13 号令)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5 号令)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80 建工劳字篇 24 号)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 龙门架信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 ) 、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 、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00 )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JGJ33-2001)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

4、001) 、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编制,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规范有出入的地方,按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

5、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6、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

7、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8、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

9、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择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

10、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11、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第三节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12、、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

13、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七十

14、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

15、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常识第一节安全生产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1、安全与危险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忘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2、危险源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3、事故与事故隐患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4、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

16、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失误安全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故障安全功能。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境界。实际上由于技术、资金和人们对事故的认识等原因,到目前还很难做到本质安全,只能作全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二、安全生产方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必须坚持“安

17、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施工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三、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新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企业) 、项目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

18、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2、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本项目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分析。四、杜绝“三违”现象1、违章指挥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2、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没有安全生

19、产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3、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时不知道劳动纪律,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五、做到“三不伤害”三不伤害就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首先确保自己不违章,保证不伤害到自己,不去伤害到别人。要做到不被别人伤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制止他人违章。制止他人违章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他人,同时也保护了别的许多人。第二节建筑安全基本常识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

20、点1、建筑产品是固定的、附着在土地上的,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块土地;建筑结构、规模、功能和施工工艺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说建筑产品没有完全相同的。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施工技术等有不同的要求,而且建筑现场环境(如地理条件、季节、气候等)也千差万别,决定了建筑施工的安全问题是不断变化的。2、建筑工程的施工是流水作业,建筑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每一个工序都可以使得施工现场变化得完全不同。而随着工程的进度,施工现场可能会从地下的几十米到地上的几百米。在建筑过程中,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技术等都是在不断地变化,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也是不停变化的,而相应的安

21、全防护设施往往滞后于施工进度。3、建筑施工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特点。一个工程完成以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项目。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地区,也可能在另一地区,那么施工队伍就要相应地在不同的地区间流动。4、建筑施工大多是露天作业,以重体力劳动的手工作业为主。建筑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声、热量、有害气体和尘土等,以及露天作业环境不固定,高温和严寒使得作业人员体力和注意力下降,大风、雨雪天气还会导致工作条件恶劣,夜间照明不够,都会增加危险、有害因素。5、公司(施工企业)与项目部的分离,使得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更多地由项目部来承担,致使公司的安全措施并不能在项目部得到

22、充分的落实。6、建筑施工过程存在多个安全责任主体,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其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管理的难度较高。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衽施工总承包,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争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7、近年来,建设施工正由以工业建筑为主向民用建筑为主转变,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狭窄的场地变化。使得建筑施工的难度增大,危险、有害因素变化大,出现很多不安全性。8、建筑业生产过程的低技术含量、非标准化作业,决定了作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而建筑业又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与施工单位间的

23、短期雇用关系,造成了施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重不足,使得施工作业人员缺少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施工复杂又变幻不定,由于以上各种因素,因此不安全因素较多,较复杂。特别是生产高峰季节、高峰时间更易发生事故。施工过程中存在临时观念,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偷工减料,重生产轻安全,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发生。二、施工现场的主要安全事故建筑业属于事故多发的高危待行业,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 9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其它建筑施工易发生的事故还有火灾、中毒和窒息、火药爆炸、车辆伤

24、害、起重伤害、淹溺、灼烫、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其他伤害等。三、进入施工现场的基本安全纪律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3、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4、凡 2m 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5、高处作业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上抛下掷。6、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7、机械设备、机具使用,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制度;未经有关人员同意,非操作人员不得使用。8、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

25、接零,方可启动使用。9、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10、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11、酒后不准上班作业。12、作业前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三章 高处作业安全常识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的可能坠落的高处所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在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中,如果未防护,防护不好或作业不当都可能发生人或物的坠落。人从高处坠落的事故,称为高处坠落事故,物体从高处坠落砸着下面的人事故,称为物体打击事故。长期以平,预防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始终是施工安全生产

26、的首要任务。第一节 高处作业的基本类型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一、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80cm 时的高处作业。下列作业条件属于临边作业:1、基坑周边,无防护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等;2、无防护楼层、楼面周边;3、无防护的楼梯口和梯段口;4、井架、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的通道两侧面;5、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的周边。二、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 2m 及 2m 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建筑物的楼梯口、电梯口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等(在未安装正式栏杆,门窗等围护结构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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