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明确 市级水务综合行政执法 职责和流程 的 意见 (试行) 近年来,全局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五个水务 ”和谐发展思路,提高服务保障民生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不断加强水务综合执法,切实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但是,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业监管以及生态河湖健康的要求相比,水务执法及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全面推进水务综合执法,强化水务层级监管责任,达到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紧密衔接目的,充分发挥预防、监督、处置水事违法行为、保护水务设施的作用,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水法规
2、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结合水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局相关处室、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 “总队 ”)、局属相关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编制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的同时,合理划分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权责统一、协调紧密、处置高效的执法监管责任机制。 (一)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职责 :受市水务局委托,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水务执法、队伍建设和重大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案件和- 2 - 重大、突发 、跨区域案件及水行政规费的执法追缴工作;负责市本级管理单位(处室或外部单位)移交、督查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的河道及水务设施管理范围内重大水事
3、违法行为的查处 ,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具体移交工作,承办启动执法程序的水事违法行为的 “12345”等投诉举报的答复工作,配合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执行申请及行政执法案件报备、统计等工作。 总队下设供水节水执法支队(派驻市供水节水管理处)、长江河道执法支队(派驻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直属执法支队(下设秦淮河、滁河、水土资源、水务设施四个大 队,分别派驻市秦淮河河道管理处、滁河河道管理处、水资源(水土保持)管理中心、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依法对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涉水违法事务进行执法管理。 派驻执法机构人员应当根据责任分工,参与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做
4、好相关巡查记录, 承担一般执法程序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处、监督整改、结案归档和执法统计等工作。 (二)局属长江、秦淮河、滁河、三汊河河口闸、供水节水管理处及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务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管理单位 ”) 职责 :负责管辖范围内日常巡查、非进入执法程序的汛前清障、行政许可项目实施 的监督及在建工程监管、水行政规费征收等工作。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一线管理所、养护队伍的作用,发现、制止、处置辖区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并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扩大。在进入一般程- 3 - 序前,不能进行纠正的水事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总队进行执法处理。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还要 负责组织实施长江南京段责任区
5、内的采砂管理日常巡查、经批准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监管,保持采砂管理高压态势。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其到指定停泊点停泊,移交总队进行执法处理。 ( 三 )局机关相关处室(以下简称 “相关处室 ”):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后监督、质量监督和 安全生产监督、招投标活动监管等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总队进行督查督办或执法处理。 ( 四 )政策法规处:监督、指导全市及边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办理,牵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案件集体审查,调处水事矛盾,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违法行为的发现: 管理单
6、位在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水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先行核实并劝阻进行整改。派驻执法机构人员巡查发现的应当先与管理单位沟通,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二)违法行为的处置: 管理单位发现涉水违法行为的,能制止、纠正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纠正;不能纠正的,应当制止违法行为、控制违法行为扩大,同时下发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或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开展询问、拍照、调取违法行为当事人证照等初步调- 4 - 查工作。对无法确认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轻微的乱倒、乱垦、乱建等违法行为,管理单位应当组织队伍及时进行清除。 (三)违法行为的移交: 对拒不纠正(停止)、依法应当实施行政
7、处罚(强制)或者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不立即采取执法行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管理单位应当 有效控制违法行为扩大并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发现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移送总队(支队);相关处室发现涉水违法行为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移交总队。紧急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并及时补办相关移交手续。三汊河河口闸管理范围内发现应当进行执法程序查处的涉水违法行为,交由总队长江支队进行处理。 相关处室移交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填写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管理单位移交案件应当填 写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违法事实(行为、发生时间及地点)
8、,附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勘验等相关资料,由现场检查人员、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移交。 (四) 违法行为的查处: 总队接到移交的案件或线索后,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查看,组织进行审查,并按照执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情况属实的总队应当立即予以立案,启动执法程序,指定执法人员、并协调管理单位选派执法人员共同组成案件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各区发生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总队直接- 5 - 进行查处。 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控制、案情复杂需要提供技术支撑以及根据违法行为进展、防汛等重大情势需要,由总队牵头组织管理单位、联合执法相关单位共同进行。处理情况(意见)由总队反馈给
9、相关单位(处室)。 三、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成效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处置涉水违法行为效果,管理单位、总队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检查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派驻执法与属地管理有效衔接、专业执法与网格巡查有效配合的思路,优化完善支队、大队、管理所(中队)三级执法责任制网络,明确监管责任 ,推行网格化监管、联合执法处置模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实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 派驻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可以向管理单位提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要求,管理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管理单位应当优化原执法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作为大(中)队人员共同开展执法工作,确保与派驻执法良
10、好对接。管理单位的日常巡查情况、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纳入总队的执法统计。对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发生争议的,由总队报告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管理单位及总队进行协调。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执法人员技能培训,提高执法 装备能力,推进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与财政、人- 6 - 事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将水务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水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管理单位要落实相关执法经费,确保轻微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汛前清障及控违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派驻执法保障。管理单位应当为派驻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结合实际为管理单位一线执法人员(含禁采巡查人员)办理执法
11、证件。总队要建设完善的内部运行流程,强化派驻执法机构人员、财务、装备能力保障,推进专职化水务执法队伍建设 ,与日常管理工作保持高效对接,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派驻执法机构应当 配合管理单位开展具体管理工作,其执法人员日常考核由管理单位负责,年终业务考核由总队负责。 本意见具体实施中如遇法规、政策、职责调整,由局政策法规处依法对本意见进行修订,保持与现实情况密切衔接,不断提高水务执法快速响应和处置违法行为能力,提升水务综合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以上意见,各区水务局参照执行。 附表: 1、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 2、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 - 7 - 南京市水务局综
12、合执法监管工作联系单 来源 巡查检查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其他 发现 日期 地点 主要行为表现、采取措施及拟处理意见 附件目录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姓名) 审核人 (处室负责人) 移交日期 接收人 总队(支队)负责人意见 处置措施 (附页) - 8 - 南京市水务局综合执法案件移交单 来源 巡查检查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其他 发现日期 地点 主要行为表现、采取措施及调查取证开展情况 (行为、发生时间及地点、控违措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或下发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现场照 片等相关资料 及拟处理意见) 附件目录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姓名) 审核人 (管理单位负责人) 移交日期 接收人 总队(支队)负责人意见 处置措施 (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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